业主未接到开发商收房通知,前去办理收房手续时,开发商委托交房办证的物业公司却要求业主先支付物业费及滞纳金,双方由此产生争议,导致未能完成房屋交付。 法官说法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商品房预售合同关系中,按期交付房屋是房地产开发商的主要合同义务,在办理收房手续时不得附加诸如交纳物业费及滞纳金等其他不合理的条件,否则不仅不能达到目的,反而会因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同时,作为购房者,应在约定交付日期内收房,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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