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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武帝元光中“河决瓠子”在河南滑县(下)  杜冠章

 滑州文史之窗 2022-07-03 发布于河南

   “濮阳说”源自对《汉书·武帝纪》元光三年文字的误读

       “濮阳说”之所以产生,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出于对《汉书·武帝纪》元光三年文字的错误解读。这段文字是这样说的:“(元光)三年。春,河水徙,从顿丘东南流入渤海。夏五月,封高祖功臣五人后为列侯。河水决濮阳,泛郡十六,发卒十万救决河。起龙渊宫。”其中,“河水决濮阳,泛郡十六,发卒十万救决河。起龙渊宫”这二十个  字被作为“河决瓠子”在濮阳县的重要依据。

       然而,这是个错误的解读。

       《史记·河渠书》《汉书·沟洫志》记载“河决瓠子”,虽说都没有确指发生在元光年号的哪一年,但从发生时间同在元光年间、为害程度之烈、堵塞工程规模之大来看,宁可相信“河决瓠子”与“河水决濮阳” 是同一事件。

       但是,问题来了:如果“河决瓠子”与“河水决濮阳”是一回事,那么,《河渠书》《沟洫志》都明明说“河决瓠子”筑的是“宣房宫”,而《汉 书·武帝纪》却说筑的是“龙渊宫”呢?问题就出在对文字的误读上。

       误读之一,首先发生在对“濮阳”二字的理解上。“河水决濮阳”,  就一定是濮阳县吗?因为汉代的濮阳县与白马县同是东郡属县,而东郡治所在濮阳。史书在叙事时往往用大地名概小地名,用首府概属地。史书中这类实例甚多。比如,曾参与“河决瓠子”堵复工程的西汉名臣汲黯,本是东郡白马县人,其家族墓地就在白马县(今滑县留固镇尖庄村,“尖”即“汲黯”之合音),而《史记·汲郑列传》曰:“汲黯,字长孺,濮阳人也。”西汉末东郡太守翟义起兵讨王莽,兵败被杀,王莽收其部众尸骨筑为“武军”(用尸骨封土而成的高垒),“濮阳、无盐、圉、槐里、盩厔,凡五所。”。这五所“武军”中,“濮阳”的一所其实在  白马县境(今滑县万古镇妹村),俗称“翟义台”“骷髅台”,史志历有记载,至今遗址尚在。《战国策》称吕不韦“濮阳人”,而据其代代相传的家谱记载,其为今滑县人。因此,《汉书·武帝纪》所言元光三年“河水决濮阳”并非濮阳县,实指东郡郡治“濮阳”属下的白马县。《汉书》这样记事是符合史书惯例的。

      误读之二,是把这段文字后面的两件事当作了一件事。《汉书·武帝纪》元光三年这段文字总共记述了四件事:一是“春, 河水徙,从顿丘东南流入渤海”。二是“夏五月,封高祖功臣五人后为列侯”。三是“河水决濮阳,泛郡十六,发卒十万救决河”。四是“起龙渊宫”。本来这四件事是各自独立、互不关联的。可是,有人错误地把后面两件事当作一件事来理解了,认为是“河水决濮阳”后在当地建起了一座龙渊宫,并把所谓“龙渊宫”作为“河决瓠子”在濮阳县的地标。 其实这是对《汉书》的严重误读。这一点古代学者已经说得很清楚。汉儒服䖍注“龙渊宫”曰:“宫在长安西,作铜飞龙,故以冠名也。”明确指出了龙渊宫不在濮阳,更与“河水决濮阳”这一事件没有丝毫关系。北宋史学家刘攽也特别指出:“予谓救决河、起龙渊宫各自一事, 非因救河且起宫也。” 再说,建宫是具有宣威和纪功意义的事,只会发生于堵塞成功之日,而不可能发生在刚刚决口、堵塞并未成功之前。所以,根本不可能在元光三年就于决口处建造这座“龙渊宫”!

       然而,据《水经注》和濮阳地方志的记载,濮阳确曾有过一座“龙渊宫”,这是怎么回事呢?可能的解释只能是,因为对《汉书·武帝纪》 元光三年文字的误读,为附会这段文字而在当地补建了一座山寨版的 “龙渊宫”。所以,这不是《汉书》的错误,而是后人解读的错误,并由此找来很大麻烦。

       对《汉书》文字的误读导致《水经注》对“河决瓠子”事件的误记  

       北魏著名地理学家郦道元的《水经注》,是一部历史、地理、文学价值都很高的名著,但是由于历史的局限,他对一些历史事件的记述并非都是亲自考察所得。对《汉书·武帝纪》元光三年文字的误读及因而补建的山寨“龙渊宫”,导致他对“河决瓠子”事件的记述出现一 系列错误。正是这些错误,对 “濮阳说”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水经注·卷五·河水》在“(河水)又东北过濮阳县北,瓠子河出焉”之后,注曰:“河南有龙渊宫。武帝元光中,河决濮阳,泛郡十六,发卒十万人塞决河,起龙渊宫。盖武帝起宫于决河之傍,龙渊之侧, 故曰龙渊宫也。”很显然,因有那座山寨“龙渊宫”,导致郦道元同样误读了《汉书·武帝纪》元光三年的记述,使他认定“河决瓠子”发生在濮阳县。然而这有一个很显然的矛盾:《史记·河渠书》和《汉书·沟洫志》的记载,都说“河决瓠子”堵塞后,筑的是“宣房宫”,而这里却没有关于濮阳“宣房宫”的记载,只说有座“龙渊宫”。如果 “河决瓠子”后的确在濮阳县筑有“龙渊宫”,《河渠书》《沟洫志》岂能不记?若同时筑起两座宫殿,又岂能只记其一?如果“龙渊宫”是由“宣房宫”更名而来,那么“宣房宫”已由汉武帝亲自命名,(汉武帝《瓠子歌》中有“宣房塞兮万福来”之句),这座对皇帝有宣威、纪功意义的神圣建筑岂可随便更名? 因此,濮阳的“龙渊宫”只能是后世好事者为附会《汉书》文字而建造的山寨版,可惜又把它的位置搞错了。《河渠书》《沟洫志》都说是“卒塞瓠子,筑宫其上,名曰宣房宫”,而山寨“龙渊宫”的位置,据《水经注》的记述是,“武帝起宫于决河之傍,龙渊之侧,故曰龙渊 宫也,”一在瓠子堤上,一在“决河之旁,龙渊之侧”,二者显然不在一处。

       更有甚者,郦道元为了进一步证明“河决瓠子”在濮阳县,硬把一个《汉书》明确记载发生于滑县的事件也搬到濮阳县。《水经注·卷五·河水》接着讲了一个西汉成帝时东郡太守王尊舍身护堤的故事,此事原见《汉书·王尊传》:“(王尊)迁东郡太守。久之,河水盛溢,泛浸瓠子金堤,老弱奔走,恐水大决为害。尊躬率吏民,投沉白马,祀水神河伯。……及水盛堤坏,吏民皆奔走,唯一主簿泣在尊旁,立不动。  而水波稍却回还。吏民嘉壮尊之勇节,白马三老朱英等奏其状,下有司考,皆如言。”于是皇帝重赏王尊。这件事明明发生在滑县,因为《汉书》明明说向皇帝为王尊请功的是“白马三老”(白马县地方官吏),如果发生在濮阳县,“白马三老”岂能越俎代庖!

       从《汉书·王尊传》的这段文字,至少还可以说明三个问题:一是今滑县境内在汉代确有一段黄河大堤名唤“瓠子堤”或曰“瓠子金堤”。二是郦道元把汉成帝时明明是发生在滑县的黄河“泛浸瓠子金堤”事件,硬安在濮阳瓠子河,不能不让人作这样的推测:他把元光中“河决瓠子”发生地放在濮阳县也是犯了同样的错误。三是王尊在河水“泛浸瓠子金堤”的紧急关头,“投沉白马”“亲执圭璧”祭祀水神河伯, 显然是把白马县的瓠子金堤认做元光中“河决瓠子”的故地,于是有意效法当年汉武帝在瓠子“沉白马玉璧”祭祀河伯的故事。

       《水经注》关于“瓠子河”记述文字的矛盾和错误

      《水经注·卷二十四·瓠子河》在“瓠子河出东郡濮阳县北河”之后, 又注曰:“县北十里即瓠河口也。……元封二年,上使汲仁、郭昌发卒 数万人塞瓠子决河。……于是卒塞瓠子口,筑宫于其上,名曰宣房宫, 故亦谓瓠子堰为宣房堰,而水亦以瓠子受名焉。”这段文字同样经不起推敲。

       首先,濮阳的“瓠子河”既然是黄河决口后冲出的一条河道,“瓠 子堰”又是'瓠子河决”堵塞后堤坝的名称,而这里却说“而水亦以瓠子受名焉”。这岂不是说,瓠子河这条从元光三年起流淌了二十多年的河道,原本没有名称,只是在筑起“瓠子堰”,决口堵塞了,河水绝流 了,这才因“瓠子堰”而把那条河命名为“瓠子河”了?究竟是先有“瓠子河”还是先有“瓠子堰”呢?这显然有点逻辑错乱。

       其次,再看接下来的文字:“河水旧东决,径濮阳城东北,故卫也,帝颛顼之墟。昔颛顼自穷桑徙此,号曰商丘,或谓之帝丘,本陶唐氏火正阏伯之所居,亦夏伯昆吾之都,殷相土又都之。”大意是说, 瓠子河决之后,经过濮阳城东北。那里是春秋战国时卫国的故地,也是五帝之一的颛顼的故墟。那里叫做“商丘”,又叫做“帝丘”,本来是尧的火正之官阏伯所居的地方,也是夏朝昆吾部落的国都,商代相土又以这里为都城。这里,郦道元完全把 “帝丘”与“商丘”混为一谈。据《左传》记载,陶唐氏之火正阏伯的封地为“商”,墓冢被称为“商丘”。 阏伯的孙子相土,是商族的第三任首领,就把商族的国都建在商丘。高大的阏伯台现在是商丘市的著名古迹。而这些都被郦道元错误地归于濮阳。对此,著名历史地理学家杨守敬在《水经注疏》里已指其非: “颛顼、昆吾居帝丘在卫,阏伯、相土居商丘在宋,渺不相涉。”“以颛顼、昆吾与阏伯、相土所居为一地”是“舛误殊甚”!

       可见,《水经注》把“河决瓠子”归于濮阳县,很难自圆其说,是  不足为据的。可惜的是,后世一些人把《水经注》中的这些错误作为“濮阳说”的重要依据,而且影响甚广。

       综合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汉武元光年间“河决瓠子”在滑县的瓠子堤,而非濮阳县的瓠子河。至于濮阳县的瓠子河,那里完全有可能曾经发生过黄河的大决口,而且冲出了一条瓠子河,但是那和《史记》《汉书》所言“河决瓠子”无关。

       至于瓠子堤,是滑县老城外的古黄河右岸大堤。据实地查勘,宣防宫遗址位于滑县老城北十里苗固村西瓠子堤上。古代原有汉武帝《瓠子歌》诗碑、历史名人和地方官员吟咏瓠子堤、宣房宫的碑刻, 今已不存。原本高大的瓠子堤已被砖窑取土挖得只剩一段十数米高的残堤,但一层层的坚硬夯土层仍清晰可见。近年来,滑县人民政府将瓠子堤、宣房宫遗址定为文物保护单位,划定了遗址保护范围。苗固村村民自发组织护堤,关闭了砖瓦窑,严禁在遗址堤段取土,并在堤上树立了 “汉武帝塞瓠子堤决口建宣防宫遗址”碑刻及汉武帝石雕像。有关部门和专家也到苗固瓠子堤宣房宫遗址实地考察,肯定了这一遗迹在黄河水利史和黄河文化史上的重要价值。  (按:此文原载于2019年3月12日《中国水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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