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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他人信用卡转移赌资构成什么罪

 见喜图书馆 2022-07-03 发布于山西

案情

甲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若干,并通过信用卡为他人转移赌资,构成什么犯罪?

浅析

刑法中掩饰、隐瞒类罪名有多个,如洗钱(第191条),隐瞒毒赃(第349条)等,它们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罪(第312条)构成“特别与一般”的关系,是一种包容关系,也称为法条竞合关系。

掩饰、隐瞒类犯罪,在域外刑法理论中有一种说法,叫事后共犯,但是我国刑法不这样规定。但是,这一点对理解该罪有帮助,即掩饰、隐瞒类犯罪一定有上游犯罪,是事后犯罪。侵害的法益包括两个,办案秩序和被害人的求偿权。

构成特别罪名的,也会构成一般罪名,但按照特别优于一般的适用原理,要按特别罪名定性。

但是,构成一般罪名的不一定构成特别罪名,这个要根据罪名构成要件来判断。

例如洗钱罪,该罪把七类上游犯罪拿出来单独规定,使之脱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但是这里要注意,洗钱罪“洗”的对象得是七类犯罪的犯罪所得或收益。

例如本案,甲掩饰、隐瞒的是赌资,而赌博罪并不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因此本案不宜定洗钱罪。

当然,本案甲的洗钱方法,还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虽然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属于洗钱罪的上游犯罪罪名,但是该罪在本案没有产生所得或收益。

综上,本案宜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而且这个罪一般都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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