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林律师@林林民商经济案件研究 本文原创。 此处所说的书面材料,是指民事诉讼案件中的代理词、质证意见、举证意见等,不包括证据。毕竟证据要求在举证期内提交,庭后提交的已经逾期或者是补充内容。 现在法官审理案件的压力也不小,其实很多时候在开庭前两个小时或者在开庭时法官才会拿材料起来看,所以在立案后到开庭之前,如果有书面材料需要提交的,不需要太早,建议在开庭前一周交至法院即可。 如果庭后还有补充意见,或者庭后想提交完整的代理词,建议在庭审结束时当天或者庭后三日内提交至法院,否则时间耽搁太久,放着放着就有可能被遗忘了。 当然,除了庭前和庭后,在开庭时也可以提交书面的辩论意见或者代理词。开庭时提交的书面材料,建议多准备几份,可供其他承办人员一同翻阅。开庭时提交的书面材料,如果是针对庭审情况的总结和说理,建议在法庭辩论环节提交。 那么,除了提交的时间,提交的内容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呢? 如果有代理人、代理律师,一般提交的是代理词;如果是当事人自行起诉或者应诉的,可视内容而定,常见的除了情况说明外,还可以提交陈述/意见书。 因起诉状和答辩状等文书中其实已经涵盖了当事人对事实的描述,故通过书面形式发表意见时,建议侧重于围绕案件的争议焦点的论述和完善,切忌使用情绪化表达。 例如之前笔者代理离婚纠纷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时,当事人就曾多次向法官提交情绪化宣泄及表达的文书,后来虽然法官判决离婚,但是未判决其享有子女的抚养权。虽说抚养权可能会考虑很多因素,但是表达“过度”有时候并不是一件好事。 此外,提交书面的材料宜少不宜多,宜精不宜泛。一定要让法庭有时间看,也愿意看,能够看明白,看得进去,那么,最后你的观点也就比较容易被采信和认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