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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庭前、庭后提交文书的最佳时机,其实很多人都不清楚

 东山高山图书馆 2023-07-07 发布于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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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处所说的文书、书面材料,是倾向于针对民商事诉讼案件中的代理词、质证意见、举证意见等,不包括证据。因为证据需要遵照证据规定的要求,在举证期限内提交,庭后提交的已经逾期或者是按要求进行补充、说明。

而现在承办人审理案件的压力也不小,有这么个说法(不保真),很多时候在开庭前几小时/几天或者在开庭时承办人才会拿案件全部材料来看。所以会有人建议说,在立案后到开庭之前,如果有文书或者其他书面材料需要提交的,不需要太早,建议在开庭前一周交至审理单位即可。

如果庭后还有补充意见,或者庭后想提交完整的代理词,建议在庭审结束时当天或者庭后三至五日内提交至法院,否则时间耽搁太久,放着放着就有可能被遗忘了;也有另一观点认为,可以考虑在作出裁判结果前提交相关的代理意见、补充意见,以便进一步强调己方的观点和主张。

当然,除了庭前和庭后,在开庭时也可以提交书面的辩论意见或者代理词。开庭时提交的书面材料,建议多准备几份,可供其他承办人员一同翻阅。开庭时提交的书面材料,如果是针对庭审情况的总结和说理,一般会建议在法庭辩论环节提交。

那么,除了提交的时间,提交的内容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呢?

如果有代理人、代理律师,一般提交的是代理词;如果是当事人自行起诉或者应诉的,可视内容而定,常见的除了情况说明外,还可以提交陈述/意见书。

因起诉状和答辩状等文书中其实已经涵盖了当事人对事实的描述,故通过书面形式发表意见时,建议侧重于围绕案件的争议焦点的论述和完善,切忌使用情绪化表达。

例如之前笔者代理离婚纠纷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时,当事人就曾多次向法官提交情绪化宣泄及表达的文书,后来虽然法官判决离婚,但是未判决其享有子女的抚养权。虽说抚养权的归属实际上是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但是一方“过度”表达有时候并不见得一定就会有利。

此外,提交书面的材料宜少不宜多,宜精不宜泛。要注意量,更要追求质。要让法庭有时间看,也愿意看,能够看明白,看得进去,那么,这也有利于己方的观点比较容易被采信和认可。

最后,相信每个律师都有自己的办案风格、习惯和经验心得,此处并非业内一致做法和硬性要求,仅为梳理供评述、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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