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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查处职工破产债权虚假诉讼的工作指引

 有无资料收藏馆 2022-07-08 发布于广西


为加强对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中虚假诉讼行为的防范和查处,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促进诚信社会构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一条【职工破产债权虚假诉讼的定义】本指引所称的职工破产债权虚假诉讼,是指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诉讼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以获取非法利益或者规避法定义务为目的,单独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捏造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法律关系等手段,意图通过仲裁、诉讼等能够取得各种生效法律文书的方式,取得清偿顺序优先于普通债权的职工破产债权,妨害司法秩序,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条【职工破产债权虚假诉讼的表现形式】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中虚假诉讼行为主要有下列表现形式:

(一)职工债权早已受清偿,职工又主张相关债权的;

(二)职工捏造事实,虚构债权,或者虚增其债权金额的;

(三)非破产企业职工故意或者经他人唆使捏造不存在的职工破产债权的;

(三)破产企业实际控制人与他人恶意串通,伪造证据,虚假陈述,捏造不实的职工破产债权,意图参与分配的;

(四)普通债权捏造为职工破产债权意图优先受偿,从而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

(五)破产企业实际控制人的个人债务或者关联企业的债务伪造成职工破产债权转嫁给破产企业。

第三条【虚假诉讼重点审查对象】审判人员对于下列情形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重点审查,注意防范和发现虚假诉讼:

(一)原告与破产企业相关人员存在近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二)原告起诉依据的事实、理由不符合常理,存在伪造证据、虚假陈述可能;

(三)原告主张的诉讼标的额与其工作岗位、当地经济水平严重不符;

(四)原告主张职工破产债权,仅能提供破产企业出具的劳动合同、欠条等书面证据,却无法对其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岗位职责、考勤方式、工资发放形式、其他职工或管理人员等劳动合同履行的细节情况作出陈述;

(五)破产企业相关人员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前消极参与诉讼活动,在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中积极参与诉讼活动的;

(六)应当出庭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意不配合调查的;

(七)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不足,但双方当事人主动迅速达成调解协议,请求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的;

(八)其他债权人提出异议或案外人举报;

(九)其他异常情形。

第四条【警示措施】立案部门应针对职工破产债权确认诉讼案件加强虚假诉讼警示提醒,引导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诚信诉讼:

(一)在立案窗口张贴警示宣传标识,加大警示力度;

(二)使用移动微法院、人民法院调解等送达平台向当事人告知实施虚假诉讼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标识处理】立案部门发现存在职工破产债权虚假诉讼嫌疑的,应对当事人涉诉情况进行重点核查,将核查情况制作成工作记录并标记虚假诉讼风险等级,随卷移送业务庭。

第六条【庭前准备工作】对具有职工破产债权虚假诉讼嫌疑的案件,应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签署诚信诉讼保证书,明确告知其虚假陈述或者提供虚假证据导致裁判错误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第七条【庭审调查】人民法院在审理职工破产债权确认诉讼时,应强化依职权审查职能,加大调查力度,防范虚假诉讼。根据破产管理人掌握的劳动合同、财务账册、考勤记录、用工登记、员工档案、社保及公积金缴费记录等综合判断职工身份、工资标准、欠薪期限、债权金额等,此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加强审查:

(一)审查职工受聘入职时的企业状况,如企业生产经营是否正常,相关劳动用工决策或者内容是否是由企业内部有权机构作出,企业招用职工是否合理;

(二)查明职工受聘入职企业前的工作情况,可以要求职工提供此前的职业状况、收入情况以及相应技能证明,以对比其工资水平是否合理;

(三)对企业“认同”的劳动报酬的合理性进行必要审查,可从职工入职后的岗位性质、履职经历、工作强度等方面考量,同时结合当地同类行业平均工资水平判断其主张的报酬数额是否反常;

(四)了解职工在入职企业后的工资发放方式、参加社会保险情况,并可责令职工提供银行转账记录,或者依职权调取职工的银行流水、社保缴纳记录、个人所得税缴纳记录;

(五)了解职工在未领取企业薪酬期间的工作生活状况,判断其未及时向企业催薪止损的合理性;

(六)查明职工仲裁或起诉时提供的书证来源,关注职工是否有利用职权单方制作证据材料的可能性,如其掌握公章等,审查相关证据能否代表企业真实意思,或者企业是否客观上已丧失意志表达能力;

(七)传唤企业原经营管理人到庭接受法庭询问,视情况可要求其签署诚信诉讼保证书,如存在企业原经营管理人对职工主张事实不持异议,甚至与职工互认事实、争相调解等反常情况,应特别加以关注,并综合认定其证言效力;

(八)向企业其他职工了解企业是否正常经营,是否存在普遍欠薪情况;

(九)向人社部门调查企业劳动合同备案情况及劳动监察部门有无对企业作出过责令给付欠薪行政处理决定等情况;

(十)查询企业的相关执行案件,了解企业的经营情况、有无被法院采取查封扣押措施,企业主要生产资料有无被司法拍卖;

(十一)向仲裁委查询有无涉企业的其他仲裁案件;

(十二)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八条【发现职工破产债权虚假诉讼的程序处理】对于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独任法官在审理中认为存在虚假诉讼的情形,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对于认为存在虚假诉讼的案件,合议庭评议后,可以提请法官会议进行研究讨论,必要时可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以有效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

第九条【存在诉转破、执转破可能的案件参照审查】对于企业生产经营不正常,已有大量涉诉或执行案件,且企业厂房机器等主要生产资料已被或将要司法拍卖的劳动争议案件,如职工主张的债权存在第二条的表现形式,应参照本指引进行审查处理,如经审查认定属于虚假诉讼,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不予司法确认或出具调解书,并应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十条【虚假诉讼撤诉不予准许】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经审查认定属于职工破产债权虚假诉讼的案件,对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不予准许,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十一条【疑似虚假诉讼可以撤诉】人民法院发现当事人可能存在虚假诉讼嫌疑的,可以依法进行释明,告知法律后果。当事人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十二条【对生效虚假诉讼的纠正】发现已生效的本院裁判属于虚假诉讼的,应及时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依法对生效民事裁判予以纠正。

第十三条【惩戒措施】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审判人员可以对故意制造、参与职工破产债权虚假诉讼或者进行虚假陈述的诉讼当事人或其他参加诉讼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同时,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虚假诉讼犯罪案件材料。

第十四条【司法建议】在职工破产债权确认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鉴定人员、仲裁员等利用职务之便参与虚假诉讼,应当向司法行政机关等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发送司法建议,及时通报情况。

第十五条【建立协同防范机制】与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仲裁机关探索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或信息互通数据平台,逐步实现职工破产债权虚假诉讼信息、数据共享,综合运用信息化手段发掘虚假诉讼违法行为线索,加强对职工破产债权虚假诉讼的预警和研判,并将禁止职工破产债权虚假诉讼的告知延伸至仲裁阶段,在仲裁机关显著位置张贴警示宣传标识,有效防范和遏制虚假诉讼的发生。

第十六条【加大媒体宣传力度】加强与电视台、网络媒体等主流媒体的工作衔接,强化对职工破产债权虚假诉讼司法处罚的舆论引导,通过法院公众号、微博等自有媒体宣传平台对虚假诉讼及时曝光,以案说法。

第十七条【管理人调查职工破产债权时的参照适用】管理人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履行调查或审查职工破产债权职责时,应参照本指引的规定加强对虚假诉讼行为的甄别和防范,发现违法线索的,应当及时报告本院,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来源: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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