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退费指引 发布时间:2021-07-13 08:10:42 打印 字号: 大 | 中 | 小 一、退费指引: 1.个人退费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退费申请书(原件,1份) (2)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人有效的身份证明(1份) (3)生效法律文书原件; (4)判决生效证明原件; (5)预缴诉讼费收据原件; (6)银行存折或者银行卡,存折开户人必须是本人,在上面注明“本人同意将诉讼费退到以下帐户”并签名确认;银行卡要写明户名、开户银行全称。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退费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退费申请书(原件,1份) (2)委托人有效的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材料(1份) (3)生效判决书原件; (4)判决生效证明原件; (5)预交诉讼费单据; (6)提交以单位为户名的账号、开户银行全称,注明“我单位同意将诉讼费退到以下帐户”并加盖单位公章确认。 二、办理程序: 1、由当事人或代理人提交诉讼费预收发票交由承办法官,承办法官确认退费的银行账户信息后,由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字并捺印确认(如找不到预收发票,请联系我院诉讼服务中心档案查询窗口调取并复印票据)。 2、承办法官为当事人或代理人填写退费排查确认表。 3、当事人或代理人准备齐全所需材料后,到诉讼服务中心退费窗口办理退费手续。 诉讼退费法律规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第五十三条 案件审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将诉讼费用的详细清单和当事人应当负担的数额书面通知当事人,同时在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中写明当事人各方应当负担的数额。需要向当事人退还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退还有关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 三、关于诉讼费用的负担 《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对原告胜诉的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人民法院应当将预收的诉讼费用退还原告,再由人民法院直接向被告收取,但原告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被告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 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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