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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说日本武家的家督继承制

 日本古典 2022-07-14 发布于湖北

一、日本的“家”与“武家”

  (一)日本的“家”

      在日本,“家”是由家长及他的家庭(含家臣、佣人)组成的居住、财产单位。这样的“家”并不是绝对的以血缘为中心形成的,而更多是以居住或经济要素为中心所形成的。冈田谦在其《同族与家》一文中就认为:“'家’是根据居住、财产规定血缘者的权力、义务的界限,同时也包含非血缘者的基本社会集团”。概言之,日本的“家”是一个“社会集团”,是一个经营体的概念,它和“家庭”并不是一回事,它的成员并不要求一定是有血缘关系的人,一些非血缘关系者如养子,一旦进入了“家”中,作为“家”的一员,在分家和家庭的继承等方面享有和“家庭成员”一样的权利。对于日本人来说,“家”既不是简单的家族,也不是纯粹的血缘集团,而是融生活、生产、荣誉和利害关系于一体的一种共同体,⑴是一个功能性集团。福武直认为,所谓“家”这个名词,它在现在具有超越构成其存在的家族成员的意义。它被人们认为是包括了作为住居的家和家产、为维持家业的生产手段以及埋葬祖宗的墓地等等的东西。⑵对于每一个“家”的成员来说,“家”是一个古往今来的整体,不仅是一个横向的家业、家产的经营体,更是一个纵向的以家业、家产的永续为目的的事业体,是“依托于祖先之灵、纵式的、连续的观念式存在”。⑶它是一个具有经济能力的,以家产的永续为目的的经营体,是一种超越一般以夫妇为中心、生儿育女、生产和消费为家族功能的、拟血缘的、经济的、社会的功能性集团。⑷所以,日本的“家系”不等同于“血系”,指的是“家业延续的系列”⑸。而在日语中,家(ぃぇ)一词本身就表示家庭、氏族、房屋、营生等等,强调了家庭脉络的延续性。⑹在日本的观念中,“家”包括从遥远的过去起的一切先祖直到遥远的未来的一切后辈,⑺是一个通过父系继承实现世代交替,并于家产一起由祖先传给子孙的、超越时代的家庭制度连续体。⑻这样的家虽然是以血缘家族为中心构成的,但却是超越血缘家族的、从始祖开始连绵延续、由子孙代代继承的客观存在。⑼在这“永继不灭”的“家”中,“家”成员个人的人格似乎被无视了,而事实上,在日本,这也被视为是理所当然的。在日本人的心目中,如何保证“家”这个功能性集团的永续,才是真正的头等大事。

  (二)日本的“武家”

      这里的“武家”是指武士的家族或家庭。⑽对于日本的家族类型,川岛武宜曾在其《日本社会的家族的构成》中把日本的传统家族分成封建武士的即儒教的家族和民众的家族两种。传统上,日本社会是一个身份制社会,在这样的社会中,作为统治阶级的“士”(武士)和被统治阶级的“百姓”(农民)、“町人”(工商业者)构成了两个基本阶层,在家庭形态方面,当然也会有所不同。

      武士的家庭是一种父系家长制的家庭,家长在家中拥有绝对的权威。在继承规范上,长子家督继承制是一项铁的法则。而在庶民的家族中,未必会完全遵循此项,不少地区还存在着诸如幼子继承制⑾、选择继承、长女继承等。明治维新以后,原来以武士阶级为中心的“上层社会”的家族制度成为制定民法的依据,被吸收到了民法之中,使武士的家族制度成为一般庶民的家庭生活规范。武家的“继承”之法,也由此进入日本的民间社会,开始为各社会阶层所接受和应用。

      前文已说明了日本的“家”的性质及日本人的“家”的观念,在这样的“大传统”下,武士作为“上层社会阶级”,当然会对“本家”⑿的继承与延续格外重视,在家族规范中,对于“继承”也一向严格遵守制度以保其家代代相传。以下就说说武家继承制度中的家督继承制。

二、家督继承制

    1)定义

      日本武家所实行的家督继承制,可以看作是日本“家”制度的集中表现。“家督”一词源于中国的《史记》:“家有长子曰家督”。⒀顾名思义,所谓家督继承制,就是“(嫡)长子继承制”⒁。但日本的“家督”远比“长子”具有更深远的意义。对于一个“准家长”来说,他不仅将是家中全部财产的所有者,还将作为家族的首领对家族成员负责和作为家族继承人对祖先的神灵负责,所以说,家督继承来的“作为家长的义务和权利”才是继承中最为重要的,家督继承主要是对家长地位的继承,对家庭的继承。但家庭必然伴有家产,家督在继承“父家长”之名职的同时也就伴有了对全部家产或家业的继承。所以,武家的家督继承制实际上是身份继承与财产继承的统一。

2)产生及沿革

      家督继承制萌芽于室町幕府时期。从律令时代开始,至室町幕府之前,日本曾长期实行着“二元”继承制度,即继嗣继承与财产继承相分离的继承制度。继嗣就是对被继承人的身份的继承,当时,在继嗣方面实行嫡子(不限于长子)继承,而对于财产则实行诸子分割继承。镰仓幕府时期,武家仍实行着“二元”的继承制度,同样享有财产继承权的诸子渐渐不再服从家长的统辖,甚至拒绝应尽的义务,财产的分割不仅造成了一族力量的分散,更严重的,它使族中成员人心涣散。作为一族首领的家长因缺乏经济基础的保证和制约力,无法维持其正常的管理,丧失了对一族的统治权。而家长以外的诸子由于都有一定的经济实力,独立的倾向越来越强,导致从镰仓幕府时代的后期开始,当时的总领制⒂家族出现了瓦解的趋势。到了室町幕府时代,总领已无权威可言。在这不断冲突的形势下,为了加强家族组织,挽救总领制的颓势,家长觉得将全部财产传给自己的接班人似乎是个更好的可以维护家族利益和团结的方法。人们开始逐渐放弃了原有的财产分割继承的传统,“由长子单独继承财产的倾向越来越强”⒃,且日本对于“嫡”、“庶”的区分也越来越重视,此后的“长子”多指“嫡长子”。长子继承制使得非继承人的诸子失去了经济基础,他们中的大多数不得不依赖长兄(家长),更有甚者最终沦为了总领的家臣。尽管在血缘关系上仍是兄弟关系,但事实上双方已是主从关系了。到了战国时代,各大名为了加强家长权力,维护家族的团结及其封建统治,纷纷改革继承制度,将“长子继承”作为一条重要法则写进了家法⒄之中。这些家法的内容详略各不相同,但普遍都规定“实行长子⒅继承法”。⒆例如:

      父亲的领地和职务,当然应由嫡子继承,而不允许父亲无理地让弟弟继承。(骏河大名今川氏家法《今川假名目录》⒇)

      嫡子无不孝等事由,而父祖将所领让与庶子或养子时,主君将命其取消这一规定。(陆奥大名伊达氏的家法《尘芥集》)

      三代附属之领地,概不得传予与庶子。(阿波三好家《新加制式》)(21)

      经过法律的约束,武家社会确立了“家督继承制”,即“由长子继承家业与家长权,同时也继承全部家产”(22)。德川幕府时期,把这种“继承法”制度化,推行至整个武士阶层,具有了强制性。这样,武家的家督继承制最终确立了。

  3)目的及影响

      从古代社会以来的长子继承家长权、诸子分割继承家产的所谓“二元继承”,最终为长子单独继承家长权和家产的“一元继承”所替代,是在历史发展的过程中,武士们为了保持“家”的永续而做出的选择和改变。武家在经历了因“二元继承”而导致的家族秩序混乱后毅然抛弃了诸子分割继承制,实行起严格的“家督继承制”,归根到底,还是为了“家”的延续。富永健一提出,“家产的继承在武士阶层就是领地、家禄和职位的继承”(23)。同时,他认为“这些是不可分割的”(24)。诚然,武士的家是由家格(25)、家业(26)与家名(27)组成的。对日本人来说,家业是全家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经济基础,要使它世代相传,武士阶层也不例外。对于“家”的核心和基础——家业,武士们一直在小心翼翼地维护着。其中一项重要的维护手段就是由长子来单独继承家业与全部家产,即“家督继承制”。这样就能保证家业的完整,也达到了使“家”得以延续的目的了。

      但真正有能力并且使“家督继承制”成为制度的是日本统一后的德川幕府。幕府对于这种继承方式的肯定和强制执行必定是有原因的。从室町幕府时代“长子继承制度”的出现到战国时代各大名在家法中对于“实行长子继承法”的规定,“家督继承制”与动荡的社会的关系是“生于斯,长于斯”,它的确立本身就是为了保持封建主从关系的稳定。德川幕府建立了幕藩体制,通过身份等级来统驭全日本,在这种情况下,严格的“家督继承制”无疑比“诸子分割继承制”更有助于维护它所施行的等级制度,幕府当然要大肆推广了。

      另一方面,“家督继承制”对于那些领着俸禄维持生计的武士来说,也是不得不遵守的继承制度,失去了土地的他们很难再将财产进行分割,唯有“一子继承”才能使他们的“家”不间断地延续下去。而对于那些仍占有一部分土地的武士来说,为了确保年贡的征收,也会放弃分割家产,维持其家业的完整。

      由于家督继承制“适合于家业和家产的维持”(28),庶民方面也受到了影响。但庶民的“一子继承”又与武家的“长子继承”不同,它并不要求继承人一定要是长子,更有甚者,出现了武家决不允许的女子继承——“姐家督”。可见,庶民阶层对于“家督继承制”的模仿使用只达到了“一子继承”的层面,在具体的继承制度上要比武家灵活得多。

注释:

(1)汤重南:《日本文化与现代化》,辽海出版社1999年版,第297页。

(2)(日)福武直:《日本社会结构》,陈曾文译,广东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23页。

(3)李卓:《日本传统家族制度与日本人家的观念》,《世界历史》1993年第4期。

(4)张国刚主编:《家庭史研究的新视野》,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4年版,第475页。

(5)李卓:《中日家族制度比较研究》,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63页。

(6)(苏)弗·普罗宁可夫、伊·拉达诺夫:《日本人》,赵永穆、朱文佩译,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1年版,第48页。

(7)(苏)弗·普罗宁可夫、伊·拉达诺夫:《日本人》,赵永穆、朱文佩译,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1年版,第90页。

(8)(日)富永健一:《日本的现代化与社会变迁》,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190页。

(9)李卓:《日本家训研究》,天津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31页。

(10)在日本史上,镰仓幕府建立以后,也有将朝廷、天皇和公卿贵族称为“公家”,而公卿贵族称幕府及各职为“武家”的讲法,这就是“公武之分”。本文讨论的是家族制度,所以文中“武家”概指代武士的家庭或家族。

(11)也称“末子继承制”,家中从长子开始依次离开家庭而由排行最小的孩子来继承家业。((日)福武直:《日本社会结构》,陈曾文译,广东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22页。)

(12) “本家”即由家业继承人继承的代代相袭的“家”,本家的当家人作为一家的家长居住在家中主要的住房中(日语称“母屋”)。与此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是“分家”,指的是继承人以外的儿女在本家以外建立的家庭。

(13)《史记》越王勾践世家。转引自李卓:《中日家族制度比较研究》,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317页。

(14)在家中没有嫡子的情况下可以立庶子。

(15)日文作“惣领制”,主要指镰仓时代的武士阶级以惣领为中心同族结合的形态。惣领,是武家社会中总管全族领地的意思,转而指一族之长。古代末期以后才形成。在武士团内部,惣领对内统管诸子,给诸子分配领地,按分别支配的原则经营领地;对外是一族及其领地的总负责者,除率领全族从事战斗外,平时在诸子之间分摊公差,代表全族供职效劳。这一结构及被称为惣领制。镰仓幕府从法律上加以确认,以构成幕府统治的基础。

(16)张萍:《日本的婚姻与家庭》,中国妇女出版社1984年版,第47页。转引自任新民:《中日古代继承机制比较》,《世界历史》1991年第2期。

(17)又称为战国家法,或是分国法。战国大名为了支配自己的领国(分国),所自订的的一套法律。虽然不像古代的律令、或近代法那般地系统化,但是已经有其作为法典以及个别禁令、定书集成的形式出现。这些分国法受到镰仓幕府法、室町幕府法,特别是御成败式目的影响很大。即使如此,伴随室町幕府的衰退与庄园制的崩溃,大名便以自家独有的法令来推动领国统治,并致力于领主权的确立。随著时代的推演,分国法乃逐渐发展成江户幕府法、藩法,因此其与近世武家法有极深远的关系。一般视大内氏壁书为最早的家法,另外像今川氏的今川假名目录、伊达氏的尘芥集、结城氏的法度、武田氏的甲州法度、六角氏的六角式目、长宗我部氏的长宗我部元亲百个条等法令,皆为典型分国法的代表。

(18)此处“长子”指“嫡长子”。虽说战国时代是一个实力主义的时代,但为了兼顾组织内的上下伦理关系,以促进内部的团结,嫡子继承制度应运而生。透过嫡子继承制度,将一族子弟区分为直系与旁系,除了嫡长子之外,其它的儿子基本上没有继承权。即使是像战国这样一个实力优先主义的社会,假设嫡长子以外的儿子能力较高的话,还是必须信守“长幼有序”的原则,把其他具有威胁性的儿子送出去成为养子。

(19)王金林:《简明日本古代史》,天津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299页。

(20)今川氏亲于1526年制定,1553年对其内容有所追加。

(21)以上三例均出自李卓:《中日家族制度比较研究》,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321页。

(22)同上。

(23)(日)富永健一:《日本的现代化与社会变迁》,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191页。

(24)因为必须避免领地的缩小,职位也无法分割。((日)富永健一:《日本的现代化与社会变迁》,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191页。)

(25)家格是武家身份和地位的标志,如臣属于大名的藩士分为侍、徒士、足轻等。武士的俸禄根据家格确定,不同家格之间的武士有着严格的身份限制。

(26)武士的家业指他们的武技、奉公(职)和俸禄等。

(27)家名是家业的象征。它代表的是一种社会关系,是一家的名誉和地位的凝结,反映出武家家业的存在。

(28)(日)福武直:《日本社会结构》,陈曾文译,广东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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