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分【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应当以证据为依据,但对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并不是没有要求和限制。审判实践中,有的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并没有进行审查,并经相应的程序保障,致使认定的案件事实存在瑕疵。比如,对证据的证明资格问题的审查疏忽,导致没有缺乏证据资格的证据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从前述规定看,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由此,对于当事人收集的非法证据,不具备作为证据的证据资格要求,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此外,《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由此,对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还有程序性要求,即需经庭审出示,并安排当事人进行质证。否则,对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亦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此外,关于证据证明力大小的判断,是由审判人员根据法律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综合在案证据进行判断,而非根据单一证据或数个证据进行比较进行评判。由此,关于单一证据的证明力大小问题,是不科学的,也有违证据认定的基本原则。故2001年《证据规定》第七十七条有关证据证明力大小的规定,本规定对此未予以保留。 第四部分【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1月30日 法释[2015]5号) 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21日法释[2001]33号) 第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 第六十四条 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
|
来自: 新用户73856505 > 《待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