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小编继续汇报学习心得; 第四十一条 对电子数据进行检验、鉴定,注重审查以下内容: 1.鉴定主体的合法性 关于鉴定的问题小编曾有过汇报,详见刑事司法会计的证据归类。目前,只有“四大类”——即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环境损害——鉴定事项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由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管理。虽然声像资料中部分与电子数据重合,但对电子数据来说应该是没有经登记的鉴定机构。因此电子数据中除以电子方式的声像资料以外,应该为检验更合适。但无论是检验还是鉴定,均要根据本条的规定,同时也要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九十七至一百零一条关于鉴定审查的规定进行审查。 因此,本条的第二款说明鉴定与检验等审查方式一致,均参照审查。 2.鉴定材料的客观性 注意这里是鉴定材料的客观性而不是鉴定的客观性。电子数据材料的客观性之前小编也有汇报:
对其中“真实”的理解,小编有专门的汇报对电子数据“真实”的理解之一 ———《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学习笔记(八)以及电子数据的“真实”理解之二———《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学习笔记(九)。同样,“完整”也请大家回看电子数据如何才“完整”———《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学习笔记(十)。由于涉及问题较多,这里就不再重复。对电子数据需要强调的是,与一些实体证据相比,由于更易被篡改,只有真实与完整的审查才能保证其原始,即电子数据的客观性在全过程都值得注意。 3.鉴定方法的科学性 主要是电子数据鉴定或检验的方法。其实所有的鉴定或检验都有相应的技术标准,科学性也不是电子数据所独有,包括毒品、血液鉴定等均有标准。实践中要注意的是,电子数据鉴定或检验的技术标准是否为最新,可以要求在鉴定或检验附相关技术标准的时间等,这可能会在出庭时用得上。 4.鉴定意见的完整性 鉴定意见的完整性与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即有关系又不相同。 关于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可以回看小编之前的电子数据的“真实”理解之二———《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学习笔记(九),有对完整性的详细汇报。 鉴定意见的完整性,也是一样,作用是以程序保证电子数据鉴定或检验环节中有没有被篡改。 5.鉴定意见与其他在案证据能否相互印证 小编认为这是证据关联性审查,其他证据也均存在关联性审查问题。电子数据的鉴定或检验是证明电子数据的属性、作用等,在证明针对或利用网络、计算机等犯罪中较为关键,具体请回看小编的电子数据的关联性(一)———《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学习笔记(十三)、电子数据的关联性(二)———《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学习笔记、电子数据的关联性(三)———《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学习笔记( 十五)等,一共有三期,也请大家批评指正。 网络创业不易,最后照例,请大家点赞、关注、转发,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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