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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劳动争议案件增加诉讼请求合并审理的“不可分性”,北大法宝V6官网

 天使佩剑 2022-07-15 发布于辽宁

  近日,笔者代理的一起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即涉及题述问题。在一审阶段,劳动者提出变更诉求后,审判法官以该诉求没有经过仲裁前置程序为由不同意变更,笔者当即提出劳动者只是计算方式变化,诉求项目没有变化,与仲裁请求密切相关,依法可以进行变更,并提出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那么,如何理解增加的诉求与诉争劳动争议的不可分性呢?实践中,劳动争议增加诉讼请求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笔者试结合相关地方司法文件规定、司法实践及最高院有关解读精神,对这三类情况进行分析。

  第一类:诉讼请求项目没有变化,只是针对具体的金额进行调整。

  第二类:仲裁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但诉讼中变更为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或仲裁中主张撤销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但诉讼中变更为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第三类:仲裁当中遗漏了部分项目,但在诉讼当中要求增加,比如仲裁主张支付工资差额,但在诉讼中又增加了加班费、奖金、未休年假工资等。

  “不可分性”问题的地方规定

  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是否有权在诉讼程序中增加诉讼请求,看似很小但却对当事人诉讼权利影响特别重大。实践中,关于如何理解增加的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各个地方司法机关因理解不同、指导意见不同、裁判结果亦不同。

  北京高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2009年8月17日)第8条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该条款中的'不可分性’是指增加的诉讼请求与仲裁的事项是基于同一事实而产生的,相互之间具有依附性。

  上海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意见》(1996年10月1日)第12条:“当事人起诉后又增加属于劳动争议内容的诉讼请求的,如果所增请求与争议相关联,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处理。”

  广东高院《全省部分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工作座谈会综述》(1999年3月18日 粤高法发[1999] 55号)第3条:“……对于劳动者在仲裁中没有提出的请求,而在诉讼中主张的,人民法院应否一并审理的问题,与会者认为该主张与仲裁中的主张具有依附性和相关性的,那么法院应一并审理;该主张与仲裁中的主张没有依附性和相关性的,法院就不应当一并审理,应告知当事人依法另行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如对仲裁裁决不服,可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广州中院《广州市法院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审判工作的若干问题》(2005年)第13条:“关于'不可分性’的判断标准。这里指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的'不可分性’,我们认为,'不可分性’的判断标准是:以法律关系的三要素即主体、客体、内容的不可分为判断标准。也就是说,以新请求涉及的法律关系与原请求涉及的法律关系在主体、客体或内容上是否具有不可分性为判断标准。比如,原请求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新请求是要求单位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转移档案、返还押金的,则视为新请求与原请求之间存在不可分性,可以一并审理。”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惠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苦于问题的会议纪要(试行)》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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