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法内求平84:以案说法 出售房屋没有通知承租方纠纷(2)

 法内求平 2022-07-17 发布于云南

郑重声明

    本书中的法律知识和所有改编案例均为作者的个人观点,仅作为法律知识的分享和交流,不能作为正式的法律意见使用。鉴于法律事务的复杂性和专业性,对于每一个具体的法律问题,是不能简单套用法条和法律知识的。如果大家有实际的法律需要,建议携带相关资料向专业人士进行当面咨询。


以案说法 出售房屋没有通知承租方纠纷(2)

处理思路(本书写于2016-2019年,故部分内容是按照当时法律适用所写)

1.被告出售房屋的行为有没有侵犯原告作为承租人应享有的权利?

原告甲某某与被告乙某某、丙某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出卖人出卖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前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原告甲某某、被告乙某某、丙某某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租赁期限。

在合同履行中,被告乙某某、丙某某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原告,即将房屋予以出售,侵害了原告的优先购买权。

被告乙某某、丙某某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一定的损失,应予赔偿。

被告乙某某、丙某某辩称出售前已通知原告,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其辩解意见不能成立。

2.被告是否应当向原告赔偿装修费、转让费?

对于赔偿的金额,原告甲某某在诉讼中称其投入装修费用共计120953元,其提供的单据不能证明所装修的具体项目及金额,以及支付案外人庚某某的转让费35000元,因被告丁某某在原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内愿意继续给原告甲某某租赁该房屋,这两项损失均与本案没有必然的联系,故原告要求被告乙某某、丙某某赔偿装修费、转让费的请求没有得到法院支持。

至于其他费用,在诉讼中,法院考虑到原告甲某某因本案纠纷产生的误工费、车旅费等支出,结合被告乙某某、丙某某的过错程度,酌情将其他损失金额确认为26000元。

3.在本案中,买房人应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丁某某购买上述房屋系善意取得,庭审中也没有证据表明购房人丁某某系恶意第三人,所以原告甲某某要求被告丁某某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法院支持。

法院判决(本书写于2016-2019年,故部分内容是按照当时法律适用所写)

一审判决(双方未上诉,已生效):

1.被告丙某某、乙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甲某某损失26000元;

2.驳回原告甲某某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39元,由原告甲某某负担2989元(已预交),被告丙某某、乙某某负担4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

法律依据

    (本书写于2016-2019年,故部分内容是按照当时法律适用所写现在则应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三十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愿大家生活顺遂,法内求平。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