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居委会是什么性质的单位?

 上官子木 2022-07-19 发布于北京

作者 上官子木

接了一个老同学的电话,直打到我的手机没电了为止,聊天的话题就是度日如年的疫情生活。最近几个月,北京的健康宝不断升级增加绑定项目,对普通市民的生活负面影响越来越大。我特意加上“普通”二字,因为你越普通,受影响的程度就越大。我估计,制定码上加码政策的人自己并不受这些政策的限制,所以无论怎么加码都在所不惜。

这个同学家住北京的丰台,她描述的丰台防疫令我汗颜自己曾经写的那篇“重新认识北京”,真应该改为“重新认识北京的西城”。两个区之间太具体的差异我就不细说了,因为之前那篇细说西城的毛毛雨已经招来多重麻烦。总之,居住的地理位置与疫情中的生活质量密切相关。住在北京不同的区,看到的是不同的北京。我没搞调查,无法确认丰台是否就是北京的地板,但西城应该有资格成为北京的天花板。

想起上海那非同寻常的两个月,让旁观的各省市民众最熟悉的词汇是“居委”。对应这个词,北京人更习惯说居委会,或社区街道。同学在电话里讲述的当地疫情故事,全都涉及到社区街道、居委会,核心内容就是“不胜其扰”。

以前我没有注意过这个问题:街道居委会到底是什么性质的单位?上网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街道办)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

第十七条规定: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来源,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生活补贴费的范围、标准和来源,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规定并拨付;经居民会议同意,可以从居民委员会的经济收入中给予适当补助。居民委员会的办公用房,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另外,《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我没想到,对于居委会以前只是不了解,而了解了之后问题反而更多了,因为这些条款相互间的逻辑关系看似混乱。居委会既然是基层群众的自治组织,其基本职责应该是站在基层群众的立场,代表基层群众的利益、反映群众的需求、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总之,这应当是一个从居民群体的角度自下而上地反映民情民意民需的组织。然而,我们看到的实际情况并非如此。

首先我们看工作性质,居委会的实际工作主要是自上而下地向居民传达上级指示,并完成上级布置的任务。这样的工作性质,无疑显示了街道居委会是作为整个政府行政体系中的最后一个环节。

其次,我们再看居委会的经费来源,明文规定是由当地政府统筹解决。也就是说,居委会的财政以及工作人员的工资都是当地政府发的。显而易见,财政出自政府是与一个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性质名实不符。

第三,我们看劳动合同的类别,明确划归在机关事业编制。

问题很明显,街道居委会在理论概念上的定义是与其工作性质、经费来源及劳动合同类别不相符合。看清了这一点,有利于我们分析一些逻辑不通的现象。

譬如上海那两个月的特殊经历,居委首先是作为行政管理体系的最末端,执行上级布置的任务。而最后战役结束的时候,居委被强调是基层群众的自治组织,与政府行政管理系统无关。从居委会的组织法来看,这种说法没问题。但是,由此产生了后续的逻辑混乱,因为庆祝胜利的时候是归功于政府领导,那么居委到底是群众自治组织还是政府行政组织就成为了两难问题。

北京的情况其实也一样,街道居委并非有意扰民,只是任务在身,尽责而已。居委在执行疫情防控任务的过程中权力相当大,甚至能调动当地派出所的民警,这可绝对不是普通群众自治组织力所能及的事。不过,一旦出现政策上的偏差,街道居委作为一身两面的组织建制,就要回归到文本上的最初定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理顺了这一系列的逻辑关系,也就明白了街道居委会在承担责任方面是处于两难困境。

(转自上官子木博客的新浪微博2022年711 03:10)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