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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

 枫了 2022-07-20 发布于福建
最高法院: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裁判理由:本案孙铁红依据金融机构转账凭证、其与马慧莲的录音通话等证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马慧莲抗辩称其与孙铁红之间系委托代理关系而非借贷关系,但在原审及申请再审中马慧莲均未能提供其与孙铁红的委托代理手续、理财委托指令等相关证据以证实其主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在马慧莲不能举证证明其指示孙铁红转款系基于其他法律关系的情况下,原审判决根据现有证据认定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并判令马慧莲偿还借款,并无不当。

案件索引:(2021)最高法民申79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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