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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融资租赁业务中的自物抵押

 春雨s67eb5axvi 2022-07-22 发布于湖北
实务中,当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时,出租人一般会在诉讼请求中主张对租赁物的优先受偿权,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65条第1款规定“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支付全部剩余租金,并以拍卖、变卖租赁物所得的价款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请求参照民事诉讼法'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有关规定,以拍卖、变卖租赁物所得价款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认可在租金加速到期案件中,可以拍卖、变卖租赁物所得的价款受偿,但并未明确认可优先受偿权。

司法实践中,审判法院对“自物抵押”的效力持不同态度,遵循着不同的裁判规则。

1.对出租人优先受偿权的主张不予认可

(2019)粤20民终1736号判决就认为“涉案租赁物并不属于担保法意义上的抵押物,双方就涉案租赁物设立的抵押权也不具有担保法意义上抵押权的性质。台骏公司在享有涉案租赁物所有权的情况下,主张其享有涉案租赁物的优先受偿权,不符合法律规定。”

(2018)京0105民初3547号判决就认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于抵押权的立法本意看,抵押权系为担保债务履行而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财产而设立的担保物权,抵押权作为物权须以主债权及抵押债权合意的存在为基础,根据双方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双方办理抵押登记的目的在于公示租赁物并防止承租人擅自处置租赁物,并无设立抵押担保的合意。再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承租人违约,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融资租赁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亦对上述主张的选择权和行使顺序做了规定。润兴公司在第一项诉请中请求承租人支付全部剩余租金、逾期违约金,即是对其租金债权的实现,如该诉请得以实现则其权益得以保障,如未能实现则可通过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方式实现救济,两种情形下均无行使抵押权之必要。综上,润兴公司以抵押权人名义主张行使涉案设备的优先受偿权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2.对出租人优先受偿权的主张予以支持

(2018)京03民初444号判决就认为“在抵押权设立方面,首先,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对抵押财产的权属做出明确规定,亦未禁止所有权人为自己设定抵押权······其次,抵押权的设立应当满足订立书面抵押合同、办理抵押登记两个形式要件。本案中,陕西沃特玛公司在涉案租赁物上为华中公司就《融资租赁合同》及其附件所享有的债权设定了抵押,双方就抵押事宜签订了书面的《抵押合同》,亦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故应当认定华中公司对涉案租赁物的抵押权已经设立。在抵押权行使方面,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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