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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亭法评|股东自行决定分红是否有效?

 云亭律师事务所 2022-07-25 发布于北京


股东自行决定分红是否有效?

作者/ 向敏(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阅读提示

股东分红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公司要有利润,二是要有具体的分配方案。公司的利润不是公司赚钱进账的金额,利润是要覆盖公司成本、归还欠款、弥补亏损、缴纳税款等之后公司的盈余。如果不能证明股东在分红之前对公司做了相应的财务审计,股东们的决策将面临不被支持的风险。

裁判要旨

利润是一定会计期间的整个企业收入减去费用、成本、税金后的余额,具体分配方案决议是指股东会就是否分配利润、利润分配的数额及比例、法定公积金及公益金的提取比例等内容形成的决议。公司必须以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依法经过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有证据证明公司有利润比如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纳税表等作为利润分配的依据,不能仅凭公司股东意思表示一致就分配公司财产。

基本案情

艺术嘉年华公司由周某、李某、林某在2014年出资设立,公司设立后持续紧张,股东们签署了《股权确认书》达成分红决议,设立第一年公司向周某、李某、林某转款分红,之后公司账户多次向除周某之外的李某及林某转账,在该部分转款中有些款项注明的是退还股本金。周某认为公司后续的分红未给自己,于是诉讼要求公司分红。

法院裁判要点

为贯彻公司资本维持的原则,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不能使用公司资本向股东分配利润,股东利润分配的资金来源不能是公司资本,只能是公司利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积金。艺术嘉年华公司在2014年分配的钱是否是完税后,提取了法定公积金,有亏损的还需弥补亏损后,再进行的分配,本案中缺乏证据证明,因此即使艺术嘉年华公司在2014年分配了利润,但该分配是否合法缺乏证据证明。

之后,公司持续向其他股东转款的行为,缺少证据证明公司流转的该资金就是利润,而且该部分资金中还有部分注明的是退还股本金,不仅如此,在该部分流转的资金中也并非全部是按《股权确认书》载明股东出资比例进行的转款,有向股东转款多于其持股比例的情况,也有向股东的转款少于其持股比例的情况,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无法认定该部分资金系公司利润分配。

实务经验总结

翻看股东盈余分配的案例,对公司盈利分配纠纷各地审理的标准和尺度并没有那么统一化的标准,为让股东更好行使利润分配请求权,如下建议可供参考:

1、法院对公司内部真正经营状况了解较少,如果由法院代为认定应当分配的利润,很可能违背实际中被分配公司的经营状况,因此,在法院审查过程中比较常见的是持有保守态度重点关注公司盈利与否的审查,为保障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的实现,公司进行利润分配召开股东会时,应当展现有关于公司经营相应的财务报表,形成的决议应当尽可能地详细,包括分配数额、分配比例、分配方式、分配时间等事项。

2、关于公司在盈余分配前,必须提取法定公积金和弥补亏损的规定,鉴于现实中许多公司在做出利润分配决议时,并未就提取法定公积金和弥补亏损事项作出安排。在审判案例中,法院判决大多数是要求对公积金事项作出说明或者举证,否则认定盈余分配不当;也有少部分是以股东会决议为准,在股东会决议已经达成一致并且实际分配的情况下,法院未予干涉。因此,在股东分红决议中,为规避风险,尽可能对公积金事项作出说明和安排。

3、如果股东要以公司惯例操作证明虽然没有形式上的股东会决议,但是公司实质上以其他合意的方式达成了分红决议,并且一直按照分红决议实施的情况,需要将以往分红决议与分红款项的入账明细对应上作为证据,一旦金额或者入款明细无法对应,法院将不会予以支持。

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第一百六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第十五条  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

律师简介




向敏 律师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手机:15910637416

座机:010-59449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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