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自行决定分红是否有效? 作者/ 向敏(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阅读提示 裁判要旨 基本案情 法院裁判要点 为贯彻公司资本维持的原则,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不能使用公司资本向股东分配利润,股东利润分配的资金来源不能是公司资本,只能是公司利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积金。艺术嘉年华公司在2014年分配的钱是否是完税后,提取了法定公积金,有亏损的还需弥补亏损后,再进行的分配,本案中缺乏证据证明,因此即使艺术嘉年华公司在2014年分配了利润,但该分配是否合法缺乏证据证明。 之后,公司持续向其他股东转款的行为,缺少证据证明公司流转的该资金就是利润,而且该部分资金中还有部分注明的是退还股本金,不仅如此,在该部分流转的资金中也并非全部是按《股权确认书》载明股东出资比例进行的转款,有向股东转款多于其持股比例的情况,也有向股东的转款少于其持股比例的情况,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无法认定该部分资金系公司利润分配。 实务经验总结 翻看股东盈余分配的案例,对公司盈利分配纠纷各地审理的标准和尺度并没有那么统一化的标准,为让股东更好行使利润分配请求权,如下建议可供参考: 1、法院对公司内部真正经营状况了解较少,如果由法院代为认定应当分配的利润,很可能违背实际中被分配公司的经营状况,因此,在法院审查过程中比较常见的是持有保守态度重点关注公司盈利与否的审查,为保障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的实现,公司进行利润分配召开股东会时,应当展现有关于公司经营相应的财务报表,形成的决议应当尽可能地详细,包括分配数额、分配比例、分配方式、分配时间等事项。 2、关于公司在盈余分配前,必须提取法定公积金和弥补亏损的规定,鉴于现实中许多公司在做出利润分配决议时,并未就提取法定公积金和弥补亏损事项作出安排。在审判案例中,法院判决大多数是要求对公积金事项作出说明或者举证,否则认定盈余分配不当;也有少部分是以股东会决议为准,在股东会决议已经达成一致并且实际分配的情况下,法院未予干涉。因此,在股东分红决议中,为规避风险,尽可能对公积金事项作出说明和安排。 3、如果股东要以公司惯例操作证明虽然没有形式上的股东会决议,但是公司实质上以其他合意的方式达成了分红决议,并且一直按照分红决议实施的情况,需要将以往分红决议与分红款项的入账明细对应上作为证据,一旦金额或者入款明细无法对应,法院将不会予以支持。 法律依据 律师简介 向敏 律师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手机:15910637416 座机:010-594499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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