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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厅回复丨“加处罚款”具体操作问题

 书洋康乐 2022-07-26 发布于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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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请问收到处罚决定书下达15日内应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可根据《行政处罚法》按每日3%加处罚款。6个月后,生态环境部门还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请问如果在15日后、6个月以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缴纳了处罚罚款,还能不能要求追究逾期的加处罚款,如何执行?

内容回复:你的来信已经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如果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采取加处罚款的措施,并将加处罚款的标准告知当事人的,如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但在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缴纳了罚款,还应当一并缴纳加处罚款。

感谢你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支持!

附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七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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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编辑丨环保有个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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