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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的南选制度:一次重要的铨选改革,加强了对羁縻地区的管理

 北斗维斟 2022-07-26 发布于贵州
科举制度形成之前,举士和选官制合二为一,士人被选举就能够担任官员。汉代的察举制和魏晋南北朝的九品中正制就是这种选拔体制的体现。隋朝后,科举制度形成,中国的选官制度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但是参加科举考试的人数众多,不可能所有考上的人都能够获得当官的资格。科举考试及第后,只是获得了进入仕途的资格,若要进入官僚系统,还需要通过吏部组织的铨选。唐朝时期,除了在长安定期举行铨选以外,还在东都洛阳举行“东选”,在南方羁縻的岭南、黔中、闽中举行“南选”。

唐代科举考试

一,为什么要设置南选制度

唐朝之前,中原王朝对于南方偏远地区的控制相对较弱,主要依靠当地的氏族和大姓来进行了间接的控制。隋唐时期,南方的经济得到了进一步的开发,南北经济开始走向平衡。随着经济的发展,唐朝对南方地区的控制也逐渐加强。
不过要注意的是岭南、黔中、闽中等地区的经济发展依然十分的落后。这些地区的地理环境相对隔绝,地形以山地为主。在民族成分上,主要是以当地的渔猎、农耕民族为主,人烟稀少,言语各异。据《通典》卷七《食货》载,唐玄宗天宝十三载(754年),全国有人口大约5200万。然而在全国的十五个道中,黔中道只有16万人口,岭南道也只有116万人口。

黔中道在全国的位置
由于经济的相对落后,使得岭南、黔中和闽中的文化和教育也十分的滞后。在这样的情况下,唐朝的铨选制度也就是无法在当地推行。一是这些地方的人很难和北方的士人竞争,加上岭南、黔中和闽中距离长安遥远,山阻水隔, 羁旅往来,糜费糜时,所以南方的士人多不愿意参与在京师举行的铨选,甚至连科举考试也不参加。如《新唐书·欧阳詹传》记载:“闽越地肥衍,有山泉禽鱼,虽能通文书吏事,不肯北宦。”。另外,北方的士人也不愿意到这些偏僻的地方地方做官,如开元四年七月敕:“如闻黔州管内州县官员多阙,吏部补人多不肯去”。
唐朝为了应对这样的局面,一般会采取两个方法。一是因地制宜,采取羁縻统治。唐朝以设置羁縻府州的方式来管辖这些地区,共设置了140多个羁縻州,任命当地的氏族首领作为都督刺史。这些世袭的都督刺史在当地有很大的自主权,掌握着当地的官员任免。《通鉴》有记载:“其岭南、黔中、闽中州县不由吏部,委都督选择土人补授”。二是将犯罪和犯错的官员贬到这些地区。官员贬到南方地区往往可以加速地区的经济开发和文化发展,密切中原和南方羁縻地区的关系。但以上两种方案都是权宜之计,存在着方式简易、草率,存在着“简择未精”、“未甚得所”之弊,不利于进一步加强对羁縻府州的控制。在这样的情况下,南选制度就顺势而生了。

柳宗元被贬期间所写的《永州八记》

二,南选制度如何操作


关于南选制度的内容,最早记录在《唐会要·南选》《唐六典》和《新唐书》的《选举下》和《职官制》等文献中。其中比较重要的一些内容如下:
其岭南、黔中,三年一置选补使,号为南选——《唐六典》其黔中,岭南、闽中郡县之官不由吏部,以京官五品以上一人充使就补,御史一人监之,四岁一往,谓之南选。——《通典》载高宗上元二年,以岭南五管、黔中都督府得即任之人,而官或非其才,乃遣郎官、御史为选补使,谓之南选。其后,江南、淮南、福建大抵因岁水旱,皆遣选补使即选其人,而废置不常,选法又不著,故不复详焉。——《新唐书·选举下》上元三年八月七日,桂、广、交、黔等州都督府,比来所奏拟士人首领,任官简择,未甚得所。自今以后,以准旧制,四年一度,差强明清正五品以上官,充使候选——《唐会要·南选》

唐会要
从这两个材料,可以得出许多重要的信息。
首先,南选制度正式开始于唐高宗上元二年(761年)和上元二年(762年)的两种记载,不过大多数学者还是都认为取上元二年较为合理。其次,南选制度的针对地区主要是岭南和黔中,主要有包括桂、广、交、黔五都督府地区。根据《唐会要·选举》的记载,后来扩大到了闽中地区,并且一度在闽中设置选补司。在江南、淮南等地区也有实行,但是没有成为定制,主要是在发生自然灾害的时候临时实行。第三,在选举的时间上,有三年一次和四年一次两种记载。根据《唐会要·南选》载大和三年、七年开成二年均权停南选,其间隔期正好四年,说明“四年一置选补使”较为可信。


从“差强明清正五品以上官,充使候选”的记载来看,担任选补使(选官的官员)必须是非常清明的五品以上的京城官员担任,另外还要派遣一名刺史来监督,并形成了定制。这些规定说明了南选制度制定后,唐朝已经将南方羁縻府州的任免权掌握在中央的手中,改变了过去“委都督选择土人补授”的局面,加强了中央集权。

唐高宗
关于南选的程序,《唐会要》也有较为详细的记载。
应南选人,岭南每府同一解,岭北州及黔府管内州,每州同一解。各令所管勘责出身、由历、选数、考课优劳等级,作簿书,先申省。省司勘应选人曹名、考第,一事以上,明造历子,选使与本司对勘定讫,便结阶定品,署印牒付选使。其每至选时,皆须先定所拟官,使司团奏后,所司但覆同,即凭进画,应给告,所司为写,限使奏敕到六十日写了。差专使送付黔桂等州,州司各送本州府分付。岭南及黔中参选吏曹,各文解每限五月三十日到省,八月三十日检勘使了,选使及选人限十月三十日到选所,正月三十日内铨注使毕。
综上所述,南选的步骤为:第一步,要参加选举的人在所在的府州进行报名,并审查资格。通过后,地方府州将报名人的出身、经历、选数、考课优劣等级等情况造成簿书(文解),在五月三十日之前上报给吏部。第二步,吏部要在八月三十日之前审查完毕,并定下曹名、考第,历子、品阶,盖上署印,在十月三十日之前送到当地的选所。第三步,就是在次年的正月三十日之前必须选择完毕。和北选、东选相比较,南选由于参选的人数较少,因而程序相对简单,用的时间也相对较少。不过其选拔的程序基本符合唐朝铨选制度的原则。


南选制度的实行了也是为了发现更多的人才。一般情况下,南选通过的人才就任当地的官吏,但是也有例外。如发现有能够胜任五品以上高官者,由选补使和所在督府将其资料上报给中央,也就是获得了出任朝廷官员的资格。这与北选“五品以上不试上 其名中书、门下”的规定是相符合的。当然,如果这些地区有“词理兼通,才堪理务者”者,也可以参与北选,授任北官。

三,南选制度的历史作用

南选制度形成后,成为了唐代铨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了中央的重视。这个制度在五代和宋朝得到了沿袭。如后梁贞明四年(918年),刘䶮在岭南设置选部开贡举,继承了南选制度。《册府元龟》载:后唐明宗天成四年(929)“十月诏曰:本朝一统之时除岭南黔中去京地远三年一降选补使,号为南选。”刊刻于淳熙五年(1178)年的《岭外代答》载:“广西去朝廷远,士夫难以一一到部。今曹司奉行吏部拴法,谓之南选……故落南士夫,多不出岭,良以此也。”《摄官》载:“昔有贺州杨摄官者,始参南选。随吏见于铨吏。”可见,五代十国到南宋时期,南选依然断断续续在实行。

岭外代答
南选制度之所以能够长期实行,其主要原因有几点:一,南选制度可以加强对过去羁縻府州地区的控制。二,实行南选制度给南方人提供了参与行政的机会,有利于促进地区公平;第三,南选制度有利于保障羁縻地区官员的素养,有利于促进南方地区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开发。第四,南选制度又例如促进中原文化在黔中、岭南等地的传播,有利于地方教育和文化发展。

从宋代之后,黔中、岭南和闽中开始被纳入了中央举行的统一科举考试,南选制度开始走向消失。如南宋后期,播州杨价请命于朝廷,得岁贡三人,由此,云贵地区开始被纳入中央的统一科举考试体系。不过南选制度所表现出来的因地制宜的特点对科举考试造成了很大的影响。明朝洪武年间,科举考试分为了南北榜进行取士;到了明仁宗的时候,开始实行南北分卷。在如今的高考中,实行了地方分卷也是充分照顾每个地方的水平不一的情况。


参考资料

何先龙《土司制度论稿》

戴显群《唐代的南选制度》

段承校《唐代“南选”制度考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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