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19日,原告任某在某超市购物时,与超市工作人员王某发生争执,报警人称“顾客恶意索赔无果,在店内打员工”。S市公安局J分局接到报警后,派民警赶往现场处置。民警对任某、王某及超市工作人员进行询问,调取超市监控视频后,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任某存在殴打他人的违法事实,于2019年5月7日作出两份不予处罚决定书,对任某和王某均不作处罚。原告任某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S市公安局J分局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 02 法院裁判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第二款规定:“对已经依照前款第三项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又发现新的证据的,应当依法及时调查;违法行为能够认定的,依法重新作出处理决定,并撤销原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一)没有违法事实的;(二)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三)违法嫌疑人死亡的;(四)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不予行政处罚是对案件从实体上作出处理的方式,适用情形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需要进行处罚;另一种是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违法事实成立,暂时不予处罚,将来有证据仍可以恢复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做出相应处理决定。没有违法事实时的终止调查是指现有证据足以证明行为人没有违法事实,再无继续调查的必要,更强调案件程序方面的规定。本案中,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表》中记载报案人的报案内容为“顾客恶意索赔无果,在店内打员工”,被告通过调取超市监控视频,询问在场证人后,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任某存在殴打他人的违法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对任某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任某的诉讼请求。 03 案例警示 违法事实不成立指依据公安机关尽到调查取证义务后收集、调取的现有证据,不能综合判断出违法嫌疑人实施了违法行为的结论。如办案民警已尽力,但收集的证据就是无法充分证明嫌疑人有违法行为的,则应认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如果因民警调查不及时、不充分,错过最佳时机,导致收集的证据不足的,不在此列。违法事实不存在指依据掌握的现有证据,可以充分证明违法嫌疑人没有实施违法行为,即违法事实根本不存在,属于绝对的否定性结论。在处理行政处罚类案件时,行政机关应当竭尽调查手段,依法、及时、客观、全面地进行调查取证,并严格依照立法原意确定违法事实的状态,对行政案件作出不予处罚或者终止调查决定,切忌因混淆两种违法事实状态而作出错误的行政决定。 来源:行政复议应诉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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