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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男子夏某和女子李某深夜在酒店开房,不料李某的丈夫刘某通过定

 太原老街图书馆 2022-07-27 发布于山西
上海,男子夏某和女子李某深夜在酒店开房,不料李某的丈夫刘某通过定位找到了李某的行踪,并带着三个朋友前来酒店捉奸,而夏某为了躲避捉奸竟然翻窗站到了6楼窗外的空调外机上,但不幸的是,夏某却意外坠亡。事后,夏某的家人将李某、刘某以及帮忙捉奸的朋友、酒店告上了法院,索赔130余万元。

在庭审中,夏某的家人表示,夏某是因为李某才来酒店,并且正因为刘某等人将夏某堵在房间并对夏某进行威胁恐吓,夏某迫于无奈才翻窗逃跑并失足坠楼身亡,李某、刘某等人应当担责。

同时,酒店的6楼窗户未安装防护措施,致使夏某能够翻窗逃跑。因此,酒店未对住客的人身安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与刘某等人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那么,问题来了,夏某家人的诉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首先,根据过错归责原则,侵权责任的承担需要满足四个要件,一是过错、二是侵权行为、三是损害后果、四是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在本案中,夏某的家人认为,夏某的坠亡与李某约夏某来酒店开房,以及刘某等人堵门进行恐吓威胁的行为有因果关系,如果按照这种角度来理解确实是这样。但需要注意的是,从法院查明的事实来看,夏某是在刘某等人进入房间之前就已经爬出了6楼窗户,而不是刘某等人进入房间后对夏某实施了暴力、威胁、恐吓等具有现实紧迫的危险行为。

并且,刘某等人堵门后进行言语、恐吓的行为并不会对夏某的人身安全造成现实紧迫的危险。

对于夏某而言,其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面对这种情况时,完全可以选择报警或者坦然面对等方式来应对这种情况。但其明知自己爬出窗外的行为会对自己的人身安全造成危险,却依然自行爬出窗外。

因此,法院最终认定,夏某自行爬出6楼窗外的行为属于夏某的自主行为,与他人无关。其不幸坠亡的结果与刘某等人堵门以及和李某开房的行为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李某、刘某以及刘某的朋友不需要对夏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对于酒店而言,酒店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关键在于酒店是否尽到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以及是否存在过错行为。

在本起事件中,夏某和李某作为酒店的住客,在与酒店建立住宿服务关系后,酒店作为经营者在法律上确实应当在自己经营、管理范围内对夏某、李某的人身、财产安全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

但从夏某家人主张的内容来看,酒店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关键在于酒店的6楼窗户是否未安装防护措施,是否进行了相关的安全处理?

对于这一点,法院对现场进行了勘察:事发房间的窗台高度符合国家相应的强制性标准,而且酒店还安装了限位装置并张贴了关好窗户的提醒标识。因此,法院认为酒店已经尽到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酒店不需要对夏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驳回了夏某家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最后,其实,在现实生活中,很多酒店的安防措施做得还是比较充分的,并且,一般情况下,酒店在遇到这种意外高坠的突发事件时,通常都会协助提供救援措施以防止损害进一步扩大。

当然,本起案件是因捉奸而引发的侵权案件,从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这一结果来看,“谁弱谁有理”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了。最后,还是那句话,珍爱生命,远离婚外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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