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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和工勤人员是否适用政务处分法的法律分析

 时宝官 2022-08-05 发布于河北

今天为何要谈这个既严肃又少见的话题?因为重要,关系日常工作中一个总被忽视的群体。我们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处分法》(以下简称《政务处分法》)自2020年7月1日施行以来有1年多时间了,但是在执行过程中遇到很多旧法律法规和新法的衔接问题,出现了理解上、执行上的一些偏差及争议,各地情况不尽相同,极容易造成抓大放小的现象,体现在《政务处分法》适用哪些人群不够清晰,例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和工勤人员人员是否适用《政务处分法》?带着这个问题我们来梳理一下具体规定,看立法的本质。

《政务处分法》适用范围。《政务处分法》第二条明确了适用范围:“本法所称公职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此处,不列举参照公务员发管理和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机关委托的事业单位。

《政务处分法》适用范围的进一步细化。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对《政务处分法》六类人员的界定仍然存在不清晰的问题,为此国家监察委员会于2021年9月20日发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对《政务处分法》六类人员进行了更加详细的规定:“第四十一条 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四项所称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事业单位中,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工作的人员”。此处,不列举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和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机关委托的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和工勤人员不适用的原因。《实施条例》明确事业单位中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工作人员,适用《政务处分法》。可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和工勤人员从事技术和技能服务等工作,且没有聘用在管理岗位上,不承担、不具有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不适用《政务处分法》。由此还可以得知六类人员,不一定就是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还包括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公共事务组织等,不一定有编制和经费来源,归结一条就是:“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显然这里的“公职人员”是狭义上的、不是广义的,特指拥有和行驶公权利的公职人员。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和工勤人员处分有规定。虽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和工勤人员不适用政务处分法,但是仍然适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关于贯彻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由事业单位或者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作出处分的决定,开除处分由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决定。处分的种类、程序和处分权限与《政务处分法》也有区别。

综上所述,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和工勤人员不属于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六类人员,不适用《政务处分法》的有关规定。如果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双肩挑”管理岗位职责,在履行时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时适用《政务处分法》;如果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和工勤人员,通过转岗聘用在管理岗位上,适用《政务处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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