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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四:如何固定当事人被刑讯逼供的证据?

 刑事律师何忠民 2022-08-06 发布于湖南

昨天,我在案例十三中谈到了某贩卖毒品案,通过固定当事人被刑讯逼供的证据,于审查批准逮捕时,排除了其口供这一非法证据,取得了“不批准逮捕”的良好结果。

有律师朋友问我:是怎么固定当事人被刑讯逼供的证据的?

今天,我就谈一下这个案子,供各位同仁参考。

201?年8月23日,张三(化名)因涉嫌贩卖毒品被抓获。8月26日其亲属前来找我咨询,并委托我所代理张三贩卖毒品案。我所指派我和李田方律师担任张三的辩护人。

8月28日(星期一),我们做好会见等准备工作,29日上午去某看守所会见张三。 

在会见张三时,我们发现其手腕上有伤痕,就问他是怎么回事。他说是办案民警用手铐造成的伤。

我又问他,办案人员有没有侵犯其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他说办案人员在问话前先打了他一顿,逼迫他说了对自己不利的假话。

于是,我意识到必须将此事写进《会见笔录》,以备非法证据排除之用。具体如下:

会见笔录

时间:201?年8月29日10时45分至11时26分

地点:某市某区看守所律师会见室

会见律师:何忠民、李田方

记录:李田方

被会见人:张三,涉嫌贩卖毒品罪

问:你是张三吗?

答:是我。

问:请你说一下你的基本情况。

答:我叫张三,男,198?年某月某日出生,某县人,初中文化,身份证号:……。

问:我们是湖南湘达律师事务所的何忠民、李田方律师,你亲属张某委托我们做你案子的辩护人。请问:你同意吗?

答:我同意。

问:那请你在《刑事授权委托书》上签字确认,好吧?

答:好的。(张三在《刑事授权委托书》上签上“我同意李田方何忠民律师担任我的辩护人。张三 201?.8.29”)

问:我们今天前来会见你,有些情况要向你了解,请你一定实事求是地反映,好吗?说假话是要负法律责任的,你清楚吗?

答:我知道,我一定如实反映。

问:你是什么时候被刑事拘留的?

答:我是201?年8月23日上午九点左右在某县某镇某酒店客房里被抓的。带到某区公安分局禁毒大队办公室是下午一二点左右,24日凌晨二点左右又把我带到某区公安分局办公室,25日被关到看守所的。 

问:到目前为止,公安办案人员一共给你做了几次笔录了?

答:做了两次,第一次是24日凌晨在禁毒大队办公室做的,后来他们撕掉了。第二次是24日上午11点到下午5点多做的,我是按办案人员告诉我的说法讲的,做完后他们要我签了字的。

问:笔录里是什么内容?

答:笔录里说我分几次贩卖?公斤冰毒和?万颗麻古。

问:笔录内容是真实的吗?

答:不是真实的,是办案人员要我讲的。

问:那你到底有没有贩卖毒品?

答:我没有贩卖毒品。

问:关到看守所后,问过话吗?

答:到目前为止,还没有问过我。

问:你吸毒吗?

答:以前吸,自从今年5月份开始就没有吸过毒品了。

问:既然你说笔录的内容不是事实,那么你为什么要签字呢?

答:他们要我签的。

问:要你签,你就签?

答:我怕他们体罚我。

问:他们有没有体罚你呢?

答:24日上午11点到下午5点做笔录时,没有体罚我。但是23日下午一二点到24日凌晨二点这段时间在禁毒大队办公室,有民警和协警体罚过我,我痛得想死,所以不签字的话,怕他们又体罚我。

问:在哪里体罚你?

答:在某区禁毒大队二楼右边有牌子的一个办公室。

问:是谁体罚你?

答:有一位民警和两位协警参与体罚我。

问:那位民警有什么特征?

答:身高175CM左右,国字脸,较强壮,某地口音。

问:他叫什么名字?

答:我不知道。

问:他参与问话没有?

答:没有。问话的是另外两个民警。

问:他们如何体罚你?

答:他们让我跪到地上,双手被反铐,然后有一个人用双脚踩到我的脚板上,并用手将手铐的链子往上提。他们这样做,痛得要命。共搞了我几个小时,我双手手腕都肿了的。你们看,我双手手腕现在还有伤。(伸出双手让律师看他的手腕)

问:(律师看了张三的手腕)是的,确实有伤,像是手铐造成的环形伤,但好像没肿了。

答:现在是没有肿了,但我左手现在还是麻木的。

问:他们另外还用什么方式体罚你没有?

答:有人用枕头垫到我背上,用膝盖顶我,顶得我特别痛。在他们体罚的过程中,我曾经用额头磕地,几次咬自己的舌头,我想死了算了。就是怕他们折磨我,所以他们做笔录时,要我怎么讲我就怎么讲。

问:你不是说做笔录的两位警察不是打你的警察和协警吗?你也怕吗?

答:当然怕。如果不按他们说的讲,如果不签字,我怕又被拉回去打。

问:他们打你时,有人看到吗?

答:除了打我的那位民警和两位协警外,还有一位民警是看到的,但他没有打我。对了,打我时,那民警和协警都换成了便装,那位没有打我的民警穿的是警服。

问:你原来身体如何?

答:还可以,只是有肾结石。

问:现在感觉如何?

答:还好,只是手腕还有伤,左手麻木。

问:你还有什么要补充的吗?

答:请给我送四条内裤和中裤来。

问:你以上所讲是真实的吗?你能负法律责任吗?

答:我以上讲的都是事实,我对我今天所讲的负责。

问:请你看一下笔录,若有与你所讲的不一样的,请修改;若无误,或者修改好后,请签名。

取得《会见笔录》以后,我立即写了一份《情况反映》给驻看守所检察官。具体如下:

情况反映

尊敬的驻某看守所检察官:

我是何忠民律师,联系电话:13808432744。

201?年8月29日上午,我和本所李田方律师,在某区看守所会见了涉嫌贩卖毒品一案嫌疑人张三。

据张三反映:其被某区公安分局办案人员带至禁毒大队办公室后,曾遭受长达几小时的体罚,至今其手腕上还有伤痕。(详见《会见笔录》复印件)

故恳请驻所检察院领导重视该事,并进行调查和法医鉴定,以固定张三身体遭受体罚的事实,以利于本案的公正审理。

同时,我们还向某区公安分局督察大队、纪检部门书面反映了张三被刑讯逼供一事,请其调查处理。

其后,检察院和公安督察大队对此事进行了调查处理。

本案在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时,我们向检察院提交了《请求依法排除张三供述的律师意见书》和《会见笔录》(复印件)。

最终,检察院审查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张三。张三于10月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之所以取得成功,就是辩护律师及时固定了张三被刑讯逼供的事实,进而排除了其口供。如此,能证明张三贩卖毒品的证据,只有其同案人的供述这一份孤证了。根据孤证不能定案的原则,检察院做出了不批准逮捕张三的决定。

需要注意的是,在张三手腕有伤时,我们当天就向公安督察、纪检以及检察院监所、侦监等相关部门,书面反映了张三被刑讯逼供一事,便于公安、检察查证。事实上,第二天上午检察官就提审了张三。如果等张三伤好了再说,恐怕就没有这么好的效果了。

所以,本案是利用非法证据排除,否定指控事实的经典案例。

那么, 如何正确处理当事人被刑讯逼供的情况?

一般来说,辩护律师第一次会见当事人时,都要问一个问题:“办案人员有没有侵犯你人身权利或者诉讼权利的行为?”

如果当事人说曾经遭受过刑讯逼供,律师一定要为此单独做一份会见笔录,以备将来提出控告及申请非法证据排除之用。

实践中,我发现有不少律师不会处理这种情况,或者说不敢处理这种情况。

《刑事诉讼法》规定,要申请非法证据排除,需要提供当事人被刑讯逼供的证据或者线索材料。

如果律师不在第一时间固定这些证据的话,未来等当事人伤好了,就可能调取不到相关证据了。

比如本案,如果律师对当事人被刑讯逼供不管不问,不及时向公安局、检察院的相关部门反映当事人被刑讯逼供的情况,就不能固定当事人被刑讯逼供的相关证据,就无法排除当事人供述这一非法证据,也就不可能实现“不批准逮捕”的良好辩护效果。

所以,针对当事人被刑讯逼供的情况,辩护律师的正确做法是:

首先 ,为此做一份《会见笔录》,详细地记录刑讯逼供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方式、后果等。

然后 ,征得当事人同意,为其提出控告,并请求相关监督部门提审当事人和对当事人的伤势做法医鉴定,以固定相关证据。

最后 ,在合适的时机,向相关部门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以取得预期的辩护效果。

刑讯逼供是一把双刃剑。大多数时候对当事人的伤害很大,但若能为辩方所用,对存在刑讯逼供行为的办案人员以及控方的杀伤力也很巨大。辩护律师一定要正确处理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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