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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质证(六):笔录类证据

 刑事律师何忠民 2022-08-06 发布于湖南

昨天,我讲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质证。

今天,我简单谈谈“笔录类证据”的质证。

一、笔录类证据的制作

笔录类证据是指勘验、检查、搜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辩护律师最好是熟悉每一种笔录的制作过程。

也就是说,假如你是侦查人员,你如何制作出一份合格的勘验、检查、搜查、辨认或者侦查实验笔录。

(因内容太多,此文中不谈各种笔录的具体制作过程了。其实,要学习也不难,先买相关的书籍看看,再请刑侦的朋友详细说说现场勘查等过程及心得体会)

只有熟悉了笔录制作过程,才能真正领悟相关笔录中最容易出现问题的地方。在审查相关笔录时,才能快速找到辩点。

比如侦查实践中,大多数人不愿意作见证人,导致见证人比较难找。

侦查人员为了省事,往往用自己单位聘用人员担任见证人。但这是不合法的。

辩护人从这个点上去找问题,往往一抓一个准。

二、笔录类证据的审查

(一)对勘验、检查笔录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1.勘验、检查是否依法进行,笔录的制作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勘验、检查人员和见证人是否签名或者盖章;

2.勘验、检查笔录是否记录了提起勘验、检查的事由,勘验、检查的时间、地点,在场人员、现场方位、周围环境等,现场的物品、人身、尸体等的位置、特征等情况,以及勘验、检查、搜查的过程;文字记录与实物或者绘图、照片、录像是否相符;现场、物品、痕迹等是否伪造、有无破坏;人身特征、伤害情况、生理状态有无伪装或者变化等;

3.补充进行勘验、检查的,是否说明了再次勘验、检查的原由,前后勘验、检查的情况是否矛盾。

(二)对辨认笔录应当着重审查辨认的过程、方法,以及辨认笔录的制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三、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勘验、检查笔录存在明显不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的情形,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说明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辨认笔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1.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

2.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3.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

4.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

5.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

6.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

(三)侦查实验的条件与事件发生时的条件有明显差异,或者存在影响实验结论科学性的其他情形的,侦查实验笔录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四)实践中容易出现的问题:

1.见证人往往不适格,办案人员为了方便,常常使用办案单位聘请的辅警作为见证人。

辩护人要取证也比较方便,去办案单位跑一趟,看看其公示墙上的《警民联系栏》,拍照取证即可。

其实,在找不到合适的见证人时,办案人员只要对相关活动全程录像即可,没有必要使用不适格的见证人。

2.辨认中容易出问题的是“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以及“用辨认代替DNA鉴定”等。

必要时,可以申请辨认人出庭,让其详细陈述一下辨认过程,从中找到辩点。

3.物证可能来源不明。比如,提取物证没有提取物品清单,物证从现场哪个地方提取的不清楚,没有物证照片,等等。

4.现场勘查不彻底,遗漏了重要的物品、痕迹等。

辩护人要仔细听取当事人的详细陈述,并走访案件现场,留意对当事人有利的物证、痕迹、现场环境等。

辩护人考虑案件,有时需要换位思考。

比如,站在侦查员、检察官和法官的角度考虑,也许能有所启发,提出的辩护观点,更能打动他们,更容易得到认同和采纳。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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