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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食品违法的举报人与不予立案决定无法定的利害关系

 米走6696 2022-08-06 发布于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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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2〕赣行复第43

申请人:左某
被申请人:连云港市赣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黄海东路0311号。
申请人左某(以下简称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连云港市赣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对举报连云港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举报人销售不合格产品案的处理,于2022514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材料,本机关于517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不予立案不予行政处罚答复事项;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未履行行政职责,未针对举报人举报案件进行依法调查202246日,申请人举报内容如下:涉案产品标签正面英文和中文翻译不对,GB7718 相关规定十四条关于标签的中文、外文对应关系预包装食品标签可同时使用外文,但所用外文字号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字号。对于本标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强制标识内容,中文、外文应有对应的关系。2022424被申请人回复如下: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我局于2022411日收到您的举报并已经受理,检查人员根据您提供的线索进行了核查。连云港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干裙带菜”预包装食品标签部门外文和中文没有对应关系,存在瑕疵。食品公司提供了生产厂家的相关证照、产品检测报告、进货票据,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已经责令该店停止销售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因被举报方违法情节轻微,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成果,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不予立案。
二、被申请人践踏党纪国法,属法盲执法。
三、被申请人认定法律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未全面履行职责未按照《食品安全法》124 条、125条没收商家违法所得(单价乘销量)、处罚。涉案产品标签说明书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 ,被申请人不予立案不予行政处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申请人提交证据: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单产品及产品标签照片、已签收截图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职,在规定期限内对申请人举报事项进行核查,并将不立案情况及时告知申请人。202246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举报内容为:申请人购买的涉案产品标签正面英文和中文翻译不对,不符合GB7718相关规定等。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被申请人执法人员于414日对被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经核查:被举报人证照齐全,销售的“干裙带菜”系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山东省威海市)。被举报人提供了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报告、进货票据等,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产品出厂检验报告显示所销售的食品符合相关规定。涉案产品的食品名称为:“干裙带菜”,食品预包装背面食品标签符合相关规定;正面为三行文字,上面两行文字为韩文字母,经翻译为“新鲜自然干燥泡发干裙带菜”,韩文下面的一行文字为中文“干裙带菜”,该食品标签中外文对应方面存在瑕疵,但该瑕疵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并且该韩文字母仅是对该食品性状的自然描述,亦不违反《广告法》的相关规定,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被申请人责令被举报人立即改正。因情节轻微、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的规定,被申请人于422日决定不予立案。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的规定,于424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的情况。综上,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职责,已在规定的期限内将不予立案情况告知了申请人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的事实与理由不成立,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交证据:举报材料、被举报人营业执照、预包装食品经营信息公示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收款收据复印件、生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出厂检验报告、不予立案审批表、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全国12315平台告知截图、“干裙带菜”产品正面包装韩文字母情况声明。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于202246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收到申请人的举报信息,被申请人将申请人的举报事项进行处理:414日,被申请人到被举报人处进行现场检查,因被举报人情节轻微、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422日,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制作赣市场监管20220422《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于424将举报不予立案情况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内容为: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我局于2022411日收到您的举报并已经受理,检查人员根据您提供的线索进行了核查。连云港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干裙带菜”预包装食品标签部门外文和中文没有对应关系,存在瑕疵。食品公司提供了生产厂家的相关证照、产品检测报告、进货票据,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已经责令该店停止销售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因被举报方违法情节轻微,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不予立案。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被申请人负有处理投诉举报的法定职责。《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材料后,在法定期限内对被举报人进行调查,决定不予立案后,在法定期限内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不立案决定,符合上述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条的规定,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第十二条同时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据此,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的作用主要是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提供线索或证据,其规范的目的系出于对不特定公众利益的保护,而非为保护某个特定消费者的权益,被申请人是否立案查处以及如何查处,其处理结果不涉及申请人自身合法权益,并不会对申请人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也不会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或者地位产生实际影响,申请人举报事项的处理行为并无法定的利害关系此外,法律规定举报请求权的目的在于促使行政机关对于举报事项发动行政权,故行政机关发动了行政权,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了举报人,就属于履行了法定职责,如举报人因对调查处理结果不服以增加被举报人负担为目标提起复议,则应依赖于法律是否规定了为被举报人施加负担的请求权,本案中,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意在对被举报人进行行政处罚,鉴于现行法律规定并未赋予申请人上述请求权,申请人的相关主张缺乏请求权基础。
综上所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第(二)项及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左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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