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价款系列之价款优先受偿权 Q:3.223 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工程价款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承包人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如何确定? A:观点一:自第一笔工程款到期之日起算。第一笔工程款到期之日即为发包人应付工程款之时。 裁判案例:(2020)苏1084民初806号 观点二:自每一笔工程款到期之日起分段计算。《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41条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每一笔工程款到期之日为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 裁判案例:(2019)赣10民初4号 观点三:自最后一笔工程款到期之日起算。当事人双方对案涉欠付工程款约定分期履行,属于对同一个债务的履行,最后一期工程款应付之日为债务整体到期之日。 裁判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5725号 我们认为:自最后一笔工程款到期之日起算。 理 由:①《民法典》第189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最后一期工程款应付之日为债务整体到期之日;②最后一笔工程款到期之日,建设工程一般更符合可变卖、拍卖的状态;③价款优先受偿权设置的目的是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以“最后一笔工程款到期之日起算”能够最大程度保护工程价款受偿人的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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