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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笔│徐强:约法三章

 言而有齿 2022-08-09 发布于广西

原载2022年8月9日《今晚报·今晚副刊》



公元前206年,刘邦攻陷秦朝都城咸阳,与当地民众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事见《史记》《汉书》刘邦本传。

秦朝实行高压统治,法律条文十分繁琐严苛。诚如刘邦所言:“父老苦秦苛法久矣,诽谤者族,偶语者弃市。”如果被当政者认定为犯了诽谤之罪,就会遭到灭族之灾;偶尔聚在一起聊聊天,议论了不该议论的事情,也有被抓起来当众砍头的危险。身处这种动辄获咎、朝不保夕的社会环境中,显然是细思极恐的。

刘邦在入关之初,悉数废除了秦朝的严刑酷法,只追究故意杀人、打人致伤、偷盗财物这三种行为的刑事责任,可以说是快刀斩乱麻,一下子就赢得了民心:“秦民大喜,争持牛羊酒食献享军士。”这时,刘邦又趁机做了个顺水人情,向争先恐后地给部队送来美酒美食的当地民众说:“我们家的仓库粮食充足得很,就没有必要浪费大家的血汗钱了,大家还是回去吧!”话音刚落,众人又是一阵欢喜,打心底里默认了这个将来的“真命天子”。

秦末大乱,烽烟四起,民生多艰,民怨沸腾。刘邦的“约法三章”,使生活在绝望之中的秦朝民众看到了希望。

意大利刑事古典学派创始人切萨雷·贝卡里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指出:“惩罚犯罪的刑罚越是迅速和及时,就越是公正和有益。”“犯罪与刑罚之间的时间隔得越短,在人们心中,犯罪与刑罚这两个概念的联系就越突出、越持续,因而,人们就很自然地把犯罪看作起因,把刑罚看作不可缺少的必然结果。”“推迟刑罚尽管也给人以惩罚犯罪的印象,然而,它造成的印象不像是惩罚,倒像是表演。”一言以蔽之,在贝卡里亚看来,犯罪一经发生,就必须尽快受到惩罚,只有及时的正义才是真实可感的正义,而迟到的正义,即使可以视之为正义,毕竟体验感还是太差了,正义的成色将会大打折扣,甚至荡然无存。

“约法三章”的意义在于,首先,它废除了秦朝的严刑酷法,宣示了“恶法非法”的鲜明立场。其次,法律条文删繁就简,打击对象重点突出,势必会提高执法的效率,加快惩罚犯罪的速度。在“法为良法”的前提下,法律是否有威严,执法者是否有公信力,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执法的效率和惩罚犯罪的速度。“约法三章”简明扼要,掷地有声,较好地满足了深受恶法之害的秦朝民众在司法方面对“良法”和“效率”的期盼,因此一经公布,便深得民心,大受欢迎。

试想,如果一个杀人犯逍遥法外十几年乃至几十年才被缉拿归案,如果一个当街行凶、致人重伤的歹徒,或者破门入室、劫人钱财的盗贼迟迟没有受到法律的制裁,那么,“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听起来就不像是那么一回事,倒像是贝卡里亚所说的“表演”了。

事实上,由于战火尚未平息,天下远未统一,“约法三章”在秦地并没有获得太多的实践机会。不过,它对刘邦本人及其部队的约束力却是立竿见影的。项羽的心腹重臣范增说刘邦本是“贪财好色”之徒,入关后“珍物无所取,妇女无所幸”,刘邦本人也曾对项羽的叔父项伯说“吾入关,秋毫无所敢取”,这无疑是“约法三章”起到了作用。反观项羽,一进咸阳即大开杀戒,血腥屠城,还放了一把大火烧掉了秦朝的宫殿,“所过无不残灭”,致使“秦民大失望”,与刘邦的所作所为形成了强烈的反差。

南宋冯必大《咏史》诗云:“亭长何曾识帝王,入关便解约三章。只消一勺清冷水,冷却秦锅百沸汤。”元代侯克中《项羽》诗云:“破釜沉舟北渡河,英雄到此顿消磨。入关不解除秦法,失路徒劳怨楚歌。”一个是“入关便解约三章”,一个是“入关不解除秦法”,胜负成败,此时早已洞若观火。

2022年8月9日《今晚报·今晚副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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