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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实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是否包括会计凭证

 秋水长天居士t2 2022-08-11 发布于陕西

《公司法》仅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何为会计账簿?根据《会计法》第15条的规定,会计账簿是由一定格式的账页组成的、系统记录企业各项经济业务信息的簿籍,具体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而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在司法实践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能否查阅会计凭证?换言之,会计账簿是否包括会计凭证?这个问题不单纯是技术层面的问题,背后尚有相应的法律价值作为支撑。对此,大体存在三种观点,不支持说,有条件支持说,支持说。地方法院司法意见多以支持说为主。从司法实践来看,之前法院判决也以支持说为主。

例如在“李某君、吴某、孙某、王某兴诉江苏佳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中,二审法院认为,股东知情权是股东享有对公司经营管理等重要情况或信息真实了解和掌握的权利,是股东依法行使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的基础性权利。从立法价值取向上看,其关键在于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公司法》第34条第2款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账簿查阅权是股东知情权的重要内容。股东对公司经营状况的知悉,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就是通过查阅公司账簿了解公司财务状况。而且,根据会计准则,相关契约等有关资料也是编制记账凭证的依据,应当作为原始凭证的附件入账备查。

但是,(2019)最高法民申6815号裁判文书中,最高院认为,本案系股东知情权纠纷再审审查案件,应当围绕再审申请进行审查。根据富巴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巴公司)的申请理由,本案重点审查富巴公司是否有权查阅海融博信公司的原始会计凭证。根据《公司法》第33条的规定认为: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是股东的权利,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应以没有不正当目的,并不会损害公司合法利益为前提。富巴公司系海融博信公司的股东,股东对于公司的运营状况享有知情权,有权查阅公司的相关资料。根据《会计法》的相关规定会计账簿不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股东知情权和公司利益的保护需要平衡,故不应当随意超越法律的规定扩张解释股东知情权的范畴《公司法》仅将股东可查阅财会资料的范围限定为财务会计报告与会计账簿,没有涉及原始凭证。《会计法》第9条未赋予股东查阅公司原始凭证的权利,北京高院的指导意见不具有司法解释的效力

以上支持说或者有条件支持说的观点实际上涉及法公司法规范的创造性解释的问题,在某种程度上属于“法官造法”的范畴。但是,无论是将会计账簿扩张解释为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还是认为股东有条件查阅会计凭证,法官都必须阐明一点,即按照文义解释处理(也就是支持说)是不合理的,不公正的,不符合立法目的的,从而不得不超越文义解释作扩大解释,从方法论的角度上讲就是填补法律漏洞,而填补漏洞的前提即是说明法律“漏洞”的存在,因而,《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是否包括会计凭证是否属于法律漏洞以及有无填补的必要。这需要针对具体的个案加以研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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