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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工程转包方因占用发包方给付实际施工人工程款而作出的支付违约金的承诺不受法律保护

 昵称70808058 2022-08-12 发布于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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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20年9月14日,发包方拆迁安置小组A作为甲方与承包方B公司作为乙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发包方将周家山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围网清表防尘工程施工发包给B公司,工程内容为围网工程量约为2438米,清表工程量约为48920.98立方米,防尘网工程量约为158993.19平方米(具体以发包方提供的设计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为准)。计划开工日期为2020年9月17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20年10月16日,合同总价为1270524.92元,扣留3%作为质量保证金(工程质保期结束后一次性无息付清)。合同明确约定禁止分包工程。

《工程施工承包合同》:B公司承包工程后,于2020年9月7日作为甲方与李某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B公司将从拆迁安置小组A处承包的周家山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围网清表防尘工程项目转包李某实施,B公司只收取管理费25410.5元,剩余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工程价款、工程量增减、施工要求均由李某遵照拆迁安置小组A与B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签订后,李某组织人员进场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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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小组A完成了工程款支付:2020年11月30日,拆迁安置小组A与B公司签订《竣工结算书》,结算确认案涉工程结算总价款为1270028.83元。拆迁安置小组A在完成结算后,向B公司支付全部工程款。

B公司未向李某支付工程款:B公司因处于法院强制执阶段,导致拆迁安置小组A支付的工程款被法院扣划,最终造成向李某支付工程款不能的结果。损害结果发生后,B公司在2021年5月11日向李某出具《承诺书》,载明:鉴于我公司被法院强制执行,基本账户被冻结,周家山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围网清表防尘工程项目是工程款813,947.2元被法院划走,我公司现承诺在2021年7月31日付清全部工程款813947.2元,如在规定时间没有付清工程款,我方则承担工程款20%的违约金。

后因B公司未按《承诺书》保证的时间给付工程款,李某委托陈八律师代为提起诉讼,引起本案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B公司向李某支付工程款813947.2元;

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B公司按照承诺向李某支付违约金162789.44元;

3、本案的诉讼费由B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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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逻辑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关于本案法律适用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案涉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故本案应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李某与B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B公司以收取管理费的方式实际将其承包的案涉工程全部转包给自然人李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三款“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之规定,双方签订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无效。对于李某请求支付合同价款813947.2元的诉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本案中,李某实际施工的案涉工程经验收合格,B公司以出具《承诺书》的形式明确其欠李某工程款813947.2元,并承诺2021年7月31日前付清,该《承诺书》系其自愿出具并具有相应证据予以佐证,依法应对其产生相应效力,现李某要求其支付合同款项813947.2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违约金的诉请,双方对违约金及计算标准有过约定,但李某及B公司双方违法分包的行为不应得到法律的肯定性评价,故本院对违约金诉请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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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综上,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三款、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B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某支付813947.2元;

二、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延伸思考

B公司作出向李某支付20%违约金的承诺,是否应得到法律肯定性评价,也就是李某要求B公司根据承诺支付违约金,是否应得到法院支持?

作者认为,李某要求B公司支付违约金应得到法院支持。

首先、在建设工程领域内,法律明确规定转包、分包、借资质等等违法事由导致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只要已完成工程验收合格的,工程施工人就有权获得工程款。本案法官亦同样对此作出了肯定性评价,那么从违法行为产生的主债务都能受到法律保护的情况下,在该债务基础上衍生违约金也应得到法律保护。

其次、从法理角度而言,违法行为只是不能获利,并不是不能获得损失赔偿。在本案中,B公司占用李某的工程款,必然导致李某从自有资金、甚至是通过借贷的方式垫资支付材料款、农民工工资,而且无论何种方式,是必有损失发生的。因此,B公司在《承诺书》中虽陈述是按一定标准承担违约金,但事实上是清楚其不能向李某支付工程款,必然导致李某造成损失的基础上,自愿向李某保证按欠款金额20%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再次、从司法实践中,转包、分包、借用资质没有约定违约金的情况下,也是能向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发包方、转包人、分包人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主张损失赔偿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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