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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该犯超额查封这种低级错误!

 于哲律师 2022-08-12 发布于菲律宾

执行类案件,是我最不喜欢做的案件。被当事人催烦,然后再去催法官;但律师如果不去催,就必然没动静;催多了吧,不仅招人烦,自己都觉得很招人烦……

但执行异议或是执行异议之诉,我还是很喜欢做的。因为这是诉讼,有作为的空间。

最近,就在着手准备一个执行异议的案子。

很多执行案件,答辩或者主张,其实都需要另行立案。我做过的执行案子中,追加被执行人就需要单独立案、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

还有,就是执行异议。总的来说,执行异议还是很有意思的案子。

最近在着手梳理的案件,其实很简单,超额查封。欠款只有200万元,把所有利息加上,也不到300万元,但人民法院竟然查封了被执行人两套房产,一套扬州房产价值不低于300万元,一套北京房产价值高达1200万元。这显然属于超额查封,对此,当事人有权提起执行异议的。

但让我不解的是,人民法院为什么会犯这种低级错误。我也申请保全过对方的房产,也曾先后查封了被告两套房产。但是在申请查封被告第二套房产时,人民法院重点在审查查封第二套房产的理由。

为了证明第一套房产有抵押,不足以还款,我还向法院提供了有关抵押的材料,以及房屋的市场价值。

而在这个案件中,人民法院贸然查封了两套房产,明显存在问题的,因为这错误犯的太低级。

这或许就是执行异议制度的价值吧。发现执行法官错了,找另外的执行法官来给评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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