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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人民调解协议书》相关问题

 于哲律师 2022-08-12 发布于菲律宾

与《人民调解协议书》相关问题

我是第一次看到《人民调解协议书》。之前也没有做过有关《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案件,所以认真的学习了一下:

2011年1月1日实施的《人民调解法》对《人民调解协议书》有很清晰的规定。

《人民调解协议书》不等同于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书》,不能将两者予以混淆。

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是直接可以作为执行依据的,也就是说,如果一方不肯履行《民事调解书》上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直接拿着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此时《民事调解书》的法律效力与《民事判决书》的法律效力没有本质的区别。

《人民调解协议书》本质上就是各方当事人对民事纠纷的处理达成的一份新合同。对于合同,双方都应当遵照履行;但事实上,双方也都可以肆意违反的。

《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也就是说,只有在《人民调解协议书》生效后三十日内,涉及的各方需共同到人民法院进行司法确认,只有在司法确认之后,才具有强制执行力。

未及时经过司法确认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其实就是一份合同。如果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只能再起诉,维护自身权利。

所以,如果双方打算以《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方式结案,就应当及时申请司法确认。如果对方不可能进行司法确认,大概率是没打算遵守的,直接把《人民调解协议书》作为核心证据提起诉讼最为干净利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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