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当问起:“签了《劳动调解协议书》,对方不履行怎么办?”。 有人可能不假思索地回答说:“那就执行呗!” 法律人第一想到的是:“真的是这样吗?” 有人可能继续说:“这个要依情况讨论。” 的确,许多问题没有绝对的答案,法律人很多情况下是不能用“是”或“不是”来回答一个问题。关于《劳动调解协议书》的履行问题,的确要依情况讨论,在作出结论前,至少要回答如下几个问题: ①进行劳动调解的组织是谁? ②《劳动调解协议书》生效了吗? ③当事人对生效的《劳动调解协议书》不服怎么办? 谁主持的劳动调解?是劳动仲裁委员会吗?还是其它?《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8)第10条规定:“当发生劳动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到①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②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③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申请调解。”《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2条第1款规定:“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在不同调解组织主持下达成的调解书,生效要件不同1.“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调解书”的生效“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调解书”的生效=双方签字+调解员签名+调解组织盖章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14条第2款,在①②③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主持下达成的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此种调解书实质是一种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应当履行。 2.“劳动仲裁调解书”的生效“劳动仲裁调解书”的生效=双方签收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2条“第3款: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第4款: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此外,生效的“劳动仲裁调解书”生效的,没什么反悔的空间,因为《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2021)第11条明确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反悔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3.总结:2大类组织主持达成的调解书,生效要件不同,但本质上都是一种合同。不管是在哪一个第三方主持下达成的调解书,调解书的本质是合同,需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由于调解本着自愿合法的原则,所以在调解书生效之前,当事人双方都是可以不履行的,存在反悔的情况。 为什么“劳动仲裁调解书”的生效,只要双方签收就行了呢?虽然有调解完当场“劳动仲裁调解书”就写好了立即让双方签字的情况,但多数情况下“劳动仲裁调解书”不是在调解当场就作出的,有一个“送达”的过程,所以调解书在送达后双方都签收了才生效。即使调解成功,在“劳动仲裁调解书”送达至双方当事人前,只要没签收,在签收之前任何一方都是可以反悔的,这时就要及时进行劳动仲裁。 在不同调解组织主持下达成的调解书,在执行上有差别。1.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调解书,不可以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法释〔2020〕26号)(2021)第51条 ①当事人在调解仲裁法第十条规定的调解组织主持下达成的具有劳动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具有劳动合同的约束力,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 ②当事人在调解仲裁法第十条规定的调解组织主持下仅就劳动报酬争议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劳动者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2.劳动仲裁调解书,可以直接申请强制执行生效的“劳动仲裁调解书”由于没有什么反悔的空间,所以当一方不履时,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1条规定:“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2021)第24条 ①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调解书,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审查核实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裁定不予执行: (一)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或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七)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②人民法院在不予执行的裁定书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收到裁定书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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