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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供缴销发票不是行政处罚的种类

 刘刘4615 2022-08-13 发布于北京
原创 杨涛 税剑法盾 2022-08-13 12:23 发表于浙江

主流观点:停供发票和缴销发票不属于行政处罚的种类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多指教!)
理由:
1.违法行为的附属措施行为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从该规定可以看出,税务机关行使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权力,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有事实证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确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二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已作出处理;三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停供和缴销发票只是对税收违法行为的附属措施(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及防止扩发),最终对纳税人权益产生影响的是违法行为的处理结果,因此不是处罚。
2.不一定限制经营行为
是否属于行政处罚法规定的限制经营的行为罚,应结合个案分析,不能泛泛而谈,如果停供发票确实严重影响经营行为,只有司法机关有权裁定处罚,目前也是个案,并不具有代表性。
3.处罚法定
停供发票和缴销发票是否属于处罚种类,根据处罚法定原则,目前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属于处罚的种类,执法部门也无权擅自扩大处罚的种类。
4.不影响权利救济
停供发票和缴销发票属于行政行为,尽管是否是行政处罚种类有很大争议,也确实影响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但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诉讼的进行权利救济。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1)京行申134号
5.不按处罚程序办案
执法实践中,税务局对停供和缴销发票措施一般通过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企业,没有按照行政处罚的程序(立案-调查-审理-处罚)要求执法,税务执法实务中也基本不认为其是处罚种类。
结论:主流观点不是行政处罚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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