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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家门口遭猥亵,男子辩称是“索要微信”,复议机关巧断真相

 芝士独角兽 2022-08-17 发布于上海

2021年8月,普陀行政复议机关受理了一起治安类行政复议案件,被申请人方为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

具体案情为:普陀公安在2021年8月接到被害人小花报案。小花称其当日晚23点许返回某租住的小区时,在楼栋楼道内遭到一男子以“捏屁股”方式猥亵。

受理案件后,宝山公安调取小区道路监控后发现:事发时,男子顾某一路尾随小花进入楼栋。但是由于该小区是老式小区,楼道内也无监控,案发现场时间很晚也无目击证人

公安机关根据小花报案内容和对顾某的讯问笔录,认定顾某在案发当日有采用“摸臀部”方式实施了猥亵的违法行为,遂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决定。

然而,顾某对该处罚决定表示不服,他在复议申请书中称:事发当日,他在小区夜跑时看到一名女子,因被对方的穿着外貌所吸引,遂尾随对方进入楼道想索要微信,被拒绝后便离开,整个过程并没有猥亵行为,“只是拉了一下她的手”

之所以在讯问笔录中承认,是因被讯问人员恐吓后出于害怕而不得不承认。同时,顾某认为,楼道内并无监控和图片视频等资料能证明其有猥亵行为,公安机关在只有口供的情况下做出处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故申请行政复议。

小花和公安机关都认定顾某有猥亵行为,而顾某则坚持辩称自己只是“索要微信”,那么在缺乏“猥亵”的直接视频监控情况下,复议机关如何辨别“顾某是否实施了猥亵”呢?我们一起来看复议机关如何处理?

1

在无相反证据情况下,讯问笔录中顾某的

自认真实有效

经查阅,复议机关发现在询问笔录中,顾某自认“一时冲动捏了臀部”,并逐页签字捺印确认,且并无证据证明办案民警对其进行恐吓。另外,在处罚事先告知过程中,顾某也自书“不提出陈述和申辩”,足以说明顾某自认系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

2

各份间接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顾某

实施猥亵行为

复议机关认为,就取证角度而言,监控视频只是行政案件的证据种类之一,并不是做出违法认定的标准或前提。

事实上,在猥亵等违法行为中,嫌疑人的作案手段通常较为隐蔽,其往往会有意识地刻意规避监控,因而有否直接监控并非认定猥亵成立的必要条件,并不影响违法事实的最终认定。

从小区道路监控视频中可以发现,顾某在看到被侵害人后,马上改变了原本的行进路线,并一路长距离静静尾随小花,特别是在小花走到单元门口附近并明显朝右侧方向偏移时,顾某此时在背后也沿着同样的路线在行进,并始终保持着一定的距离,该行为明显超过了正常行人举止范围,反映出其主观上想要避免对方察觉、静候并待对方进入楼道后才上前伺机作案的故意,因而顾某所称只是想“索取微信”的辩解真实性明显存疑。

据此,复议机关认定顾某对他人实施猥亵,有涉案人员询问笔录、视听资料、辨认笔录等证据为证,且各份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案违法事实,据此驳回了顾某的复议申请。

小芝评述:从证据审查角度来说,不能因为案件的直接证据不足,就倾向于无法认定案件事实。若在案证据之间形成了印证关系,即多份具有关联的证据能指向同一个事实,依然可以作出定案结论

如在本案中,监控显示嫌疑人顾某跟随小花的行进路线存在诸多异常,这一反常举止因背离正常行为而呈现出明显的不合理性,由此可推定顾某存在作案动机,即使顾某事后进行翻供或再行辩解,亦能够进行相应的有力反驳。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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