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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近代史重大事件------【重大事件-21】

 溱湖之恋 2022-08-19 发布于江苏

作者:潘长宏

2022年8月19日

话说我国近代史上第二十一件重大事件是:中华民国成立;《中华民国临时约法》颁布。

辛亥革命胜利后,以孙中山为首的革命党人成立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制定一部宪法、通过法律将一些最基本的民主原则和理念固化为全社会成员都必须遵守的刚性规定的需求迫在眉睫。这不仅是反对旧制度、巩固新政权的需要,而且是民主政治诉求的终极目标。同时,为了维护民主革命成果,以法律手段约束即将出任临时大总统的袁世凯也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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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1912年,宋教仁起草,3月8日临时参议院(南京)通过,3月11日颁布实施《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1914年5月1日袁世凯为实现独裁统治,颁布《中华民国约法》取代《临时约法》。1916年6月29日,大总统黎元洪所其恢复。1917年7月1日,张勋复辟帝制,再次破坏《临时约法》。张勋复辟帝制失败后,冯国璋成为代理大总统,段祺瑞重当国务总理,再次掌握北京政府大权。但他拒绝回复《临时约法》与国会。为维护临时约法、恢复国会,1917年7月以孙中山为首的资产阶级革命党人联合西南军阀共同进行了反对北洋军阀独裁统治的护法运动。

北洋政府方面,1922年4月控制北京政府的曹锟、吴佩孚以“法统重光”的号召,再度恢复《临时约法》。1923年10月10日北洋政府以《中华民国宪法》取代《临时约法》。1925年4月24日段祺瑞政府发布命令,称“法统已成陈迹”,《临时约法》被北洋政府废除。南方政府方面,则从未正式废止过《临时约法》,直到1931年6月1日《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公布后,《临时约法》才依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失其最高效力。不过,1925年7月1日,蒋中正在南京另组国民政府后便少谈及《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内容:

第一,关于国家制度和主权。《临时约法》在“总纲”中开宗明义宣布,“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同时明确规定,“中华民国领土为22行省,内外蒙古、西藏和青海”。

第二,关于人民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天赋人权”和“自由、平等、博爱”原则,仿照西方宪政民主传统,约法明确规定了人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中华民国国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国民依法享有人身、家宅、财产、营业、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信、民主、迁徙、信仰等自由,有请愿、陈诉、诉讼、任官、考试、选举及被选举的权利;承担纳税、服兵役等义务。

第三,关于国家的政治体制。依照西方资产阶级的民主制度和三权分立原则,约法规定:参议院为立法机关,有权选举总统,议决一切法律、政府之预决算、税法、币制,受理人民之请愿,对总统的否决权行使复议权,对于总统的谋叛行为及国务院的失职违法行为拥有弹劾权。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和国务员行使行政权,总统代表政府总览政务、公布法律,统帅全国海陆军,任命文武官员,其中国务员及外交使节的任命、宣战媾和媂约、宣告大赦等须经参议院同意。辅佐总统的国务员包括国务总理及各部部长,由总统任命但对参议院负责,总统提出法律案、公布法律及发布命令须经其副署方能生效。法院是司法机关,由总统和司法总长分别任命的法官组成,法官依法独立审判,不受上级和其他部门干涉,总统受参议院弹劾后,由最高法院组织特别法庭审讯。

第四,关于约法的性质。“宪法未实施以前,本约法之效力与宪法等”的规定,赋予约法以国家根本大法的性质。

《临时约法》以根本大法的形式废除了两千年来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确认了资产阶级共和国政治制度。其实践意义在于在中国第一次开创了以法制国的先河。其思想启蒙的意义在于促进了人民的觉醒,鼓舞人民起来为维护自己的权利而斗争。其推动中国社会发展的意义在于使民主共和观念深入人心,为以后民主革命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条件。其宪法意义在于实现了宪政原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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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临时约法》同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毛泽东表示:“民国元年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在那个时期是一个比较好的东西;当然,是不完全的、有缺点的、是资产阶级性的,但它带有革命性、民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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