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患方观点 原告认为:认为医院未尽告知义务:双方虽于2021年3月3日签署手术操作知情同意书,告知拟实施经皮肺穿刺活检术,患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造成出血、危及生命等,但该同意书只有患方家属签字,并没有患者本人的签字,患方在听证会上也提出授权书,亦为患者家属代签,并未得到真实授权,同时医院在治疗前未充分告知相关的手术风险。 医方观点 被告某医院辩称:医方认为已尽到告知义务,诊疗活动也不存在任何过错,医方已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医疗责任保险。 ![]() 司法鉴定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某市中心医院在患者郭某诊疗过程中有无过错。司法鉴定意见书,内容客观真实,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在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写明被告某市中心医院在告知方面的过错需法庭在法律层面进一步评价。原、被告对在“郭某”签名是否系本人所签存在争议,虽然双方均未申请笔迹鉴定,但《告知书、知情选择书、患者授权书》未表明日期,无法认定与科室为介入治疗科病房的《某市中心医院告知书》书写先后顺序。如果科室为介入治疗科病房的《某市中心医院告知书》在后,其知情选择书中患者已选择本人作为被告知者,并签署各项医疗活动同意书;如《告知书、知情选择书、患者授权书》书写在后,患者授权书项下授权人未签名,仅有被授权人武某签名,也不能认定郭某对武某进行了授权。而在《某市中心医院的手术(操作)知情同意书》中患者签字处却为其女儿武某签字,该行为侵害了患者郭某知情选择权,综上,本院酌定某市中心医院在本次诊疗活动中承担60%的赔偿责任。 ![]() ![]() ![]() ![]() ![]() ![]() 笔者提醒 1.授权委托书在什么情况下必须签署? 2.未履行告知义务与患者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吗? 大部分情况下,重要的治疗是由家属决定的,因为患者在痛苦中,缺乏判断能力,所以对患者知情并不会改变治疗的选择及治疗的结果,所以大多数情况下,没有履行对患者的知情告知义务,和患者的损害后果并不构成因果关系。在林律师的实践中,司法鉴定机构对于没有对患者履行知情告知义务,但已对家属履行的,一般都不会认定医疗纠纷存在损害赔偿责任。例如,一个急性心肌梗死患者推入急诊室,心内介入科医生往往在没有签署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下,立即和家属谈话关于急诊介入手术的事宜,家属签字后立即推入介入室手术,因为这种抢救是争分夺秒的,事后患者因介入手术出现并发症,患者以医院告知不到位主张损害赔偿,鉴定机构大多不会支持,因为那种情况下,即便患者自己做决定,很可能也不会因为有并发症风险而不选择介入手术,是否知情和并发症的发生因果关系不明显。 3.医院应当如何避免本案类似后果? 授权委托书其实不难完善,病人不能离床或者情况较紧急的情况下,在家属在场的时候,给患者按一个手印即可,方便快捷,与签字达到同等效力。非紧急情况下患者又能有时间有能力签字的时候,规范的让其签署授权委托书是医生应当履行的义务,这是无可厚非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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