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一些投资者认为借款给自己投资的公司周转,属于内部资金流转,当然没啥“税”事了。果真如此吗?事实上并非如此。公司对资金需求大,向股东或其他个人借入资金用于日常运营,在会计上如何处理?税务上应注意规避哪些风险?下面以实战案例进行说明。 实战案例 3.因公司的财务情况不佳等不符合贷款条件,刘股东准备以个人名义贷款100万,年利息为12%,按月付息,到期还本;将贷款的100万提供给企业经营使用,当然,发生的利息由企业承担。 一 1.向刘股东无息借入100万:不涉税 一.刘股东:不涉税 1.增值税:不需交(不需要视同销售) 个人无偿借款给企业:并未获得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和个税的纳税范围。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上述文件规定的主语是“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包括“其他个人”,因此,个人无偿借款给企业不涉及增值税。 2.个人所得税:不需交(一般情况下不涉及) 最新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没有视同销售的规定。 3.印花税:不需交 个人和企业间的借款合同不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二 2.向刘股东的好友李先生借入100万,年利息为12%,按月付息,到期还本;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为4.75%。 一.首先,李先生需跟胜福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在合同中要明确借款用途、借款金额、时间和利率。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然后,李先生需开具发票给胜福公司。 三.应交税费如下: 1.增值税与附加税:0元 个人要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应该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贷款服务,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在以下两种情况下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 (1)个人取得的借款利息收入低于500元/次,免征增值税。 (2)在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个人取得的借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 2.个人所得税:1,000,000*12%/12*20%=2000元 个人借款给非金融企业取得的利息收入,应当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胜福公司在支付李先生借款利息时,应按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五款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3.印花税:0元 个人和企业间的借款合同不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胜福公司向李先生支付利息时,需要注意的税务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公司发生的经营性借款利息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需满足以下条件: ①取得李先生开具发票 企业对个人的利息支出,超过“小额零星”标准的需要个人在税务局申请代开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②满足关联借款的债资比要求 判断借款人是否是公司的关联方,如股东借款给企业,关联债资比限制,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是2:1。超过部分的利息无法税前抵扣。 ③利率水平不高于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 借款利率水平是否不高于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超过部分的利息无法税前抵扣。 胜福公司向李先生支付利息的超支利息部分为: 1,000,000*(12%-4.75%)=72500(元) ④还需要考虑股东出资是否缴足 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 3.因胜福公司的财务情况不佳等不符合贷款条件,刘股东准备以个人名义贷款100万,年利息为12%,按月付息,到期还本,将贷款的100万提供给企业经营使用,当然,发生的利息由企业承担。 所发生的税费跟情况二一样,每月需交个人所得税2000元。 筹划方法一:若胜福公司注册资本已经到位,但由于企业注册资本过低,不能满足经营需要,所以还需要刘股东借款给公司。 筹划方法三:刘股东用个人的资产抵押给银行,比如说自已的房产,由银行向胜福公司直接发放贷款。 跟方法二一样,避免刘股东借款给胜福公司的问题,刘股东和公司双方都不需要交税费之类的。 后 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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