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期推送案例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审查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明确:被扶养人虽属于精神发育迟滞的中度智力残疾,适应行为不完全,实用技能不完全,但生活仍能部分自理,并不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民法院有权根据被扶养人的劳动能力丧失情况等因素酌情支持其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未经许可,禁止其他公众号转载】 案件索引 裁判要旨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虽属于精神发育迟滞的中度智力残疾,适应行为不完全,实用技能不完全,但生活仍能部分自理,并不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况且,对于因残疾而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亦由抚养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根据被扶养人的劳动能力丧失情况等因素酌情支持其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 裁判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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