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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再审案件的规定

 无语posmll98z2 2020-04-08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民事再审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5年3月4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7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规范民事再审案件审理程序,推进再审审判方式改革,依法、及时、正确地审理各类民事再审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结合我省再审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 再审审理范围

1、人民法院审理 再审案件应针对再审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但下列情况除外:

(1)上级法院指令再审或本院院长依职权启动再审时,有明确审理意见的: (2)原裁判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合法权益的。

2、按照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要求变更原审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其不予准许而未予准许的除外。

3、按照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因追加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而引起的合并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合并后的全部诉讼请求为审理对象。

4、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不予准许,但当事人自愿调解的除外。

5、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但在原审时应当受理而未受理的除外。

6、再审中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但当事人在原审中依法提出管辖权异议,原审人民法院未予审查或者原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确有错误的除外。再审审查认为管辖权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审裁决,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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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中追加的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审查,并对管辖权异议是否成立作出裁定。

二、再审诉讼主体

7、再审诉讼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应区别以下情况确定:

(1)当事人不服生效的一审裁判申请再审的,其诉讼地位分别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

(2)当事人不服生效的二审裁判申请再审的,其诉讼地位分别为原审上诉人、原审被上诉人,但未上诉或原二审裁判未涉及其利益的当事人列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

(3)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再审进通知追加的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其诉讼地位分别为原告、被告。

(4)再审上诉案件的当事人,其诉讼地位分别为上诉人、被上诉人等。

8、按照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条件,原审遗漏了应当参加诉讼的必要共

同诉讼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9、人民法院追加必要共同诉讼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

加的原告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 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裁判。

10、再审期间,原审诉主体发生变更的,应当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1)一方当事人死亡,其继承人明确表示愿意参加诉讼的,该继承人为当事人。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的,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的,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3)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但尚未注销登记,没有清算组织的,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有清算组织的,以清算组织为当事人。

(4)企业法人被撤销,有清算组织的,以该清算组织为当事人;没有清算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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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的,以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为当事人。

(5)企业法人注销登记后,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该权利义务承受人为当事人;企业注销登记前未进行清算的,负有清算责任的组织或自然人为当事人。

(6)企业法人注销登记时,第三人向工商部门承诺承担企业注销后的债券债务的,该第三人为当事人。

11、一方当事人在原审判决中未被判令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当事人,但如该当事人下落不明致使无法送达法律文书的,可以不经公告送达直接审理。

12、原审当事人经破产清算终结的,人民法院不应将其列为当事人,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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