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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制度司法解释1

 卜范涛讲风险 2022-08-24 发布于北京

​好,呃同志们,我们今天啊给大家讲解最高人民法院刚刚颁布的从今年1月1号开始实行的民法典担保制度的司法解释,那么我讲解的部分呢,主要是其中的第二大部分,就是这个保证担保的部分,还包括第三大部分,担保物权的部分,以及呃非典型担保的部分。那么首先呢,我们呃讲解这个。第二大部分就是保证合同部分,那么这个部分的条纹的话,我们可以看到啊,是从地司法解释的第25条开始,一直往下啊大概一直到,呃第30。六条位置啊,应该是大概是12个条文,那么首先呢,我们讲第25条啊。这条说呢,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或者无力偿还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等类似内容。具有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一般保证。第二款说,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未偿还债务时即承担保证责任。无条件承担保证责任等类似内容,不具有债务人应当先行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那么这条呢,讲的什么内容呢?讲的实际上就是说啊,怎么样去识别保证的方式啊,或者说保证类型的问题。那么我们知道这个关于保证的方式啊,无论是此前的担保法还是我们现在的民法典,民法典是在686条第一款规定的话,保证的方式呢是包括两大类,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那么,什么叫一般保证呢?在民法典的687条第一款是有明确规定的。他说,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是一般保证。而连带责任保证呢,是在688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那么从这两款呢啊,我们知道吧,规定的这个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保证啊,实际上他们之间是有一个很重大的一个差别的,也就是说在一般保证中的话,那么你首先应当是要让债务人啊去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只有他不能够啊我们说不能够履行债务。这个时候才有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啊那么保证人在一般保证中是有一个很重要的一个呃权利啊也叫抗辩权,就是所谓叫先诉抗辩权啊也叫检索抗辩权,那么有这样的一个抗辩权的话,那就决定了说这个呃一般保证人的他的这种啊承担的责任的话,相对来讲是比这个连带责任保证人的话是要啊轻一些的啊那么他的这种保证责任的啊补充性表现的是更明显。那么关于保证方式,我们说当然要遵循这个意思,自治的原则,由当事人啊,也就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去约定啊,那问题是说,他可能是没有约定这个东西,或者说呃约定的不明确。这种情况下怎么办啊?那么我们原来的担保法的规定是说,他第19条说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这个规定的话,实际上的话,我们说呃,他是有他当时的历史背景,当时担保法是在上个世纪90年代制定,那个时候呢,企业之间的这种呃互相提供保证啊,甚至包括国家机关都来提供保证啊啊导致的这个互相拖欠呢很严重啊为了能够更好地加强呃对债权实现的这种保障啊,当时的立法机关呢,就决定就是说啊,如果对于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那么就统统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啊来承担保证责任。那么但是我们在这个民法典编纂的时候的话,我们就改变了这个规定啊,民法典的规定是,如果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于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来承担保证责任。这是民法典686条第二款的规定,之所以作这样的规定呢,啊,主要还是考虑到连带责任保证虽然对于保障债权的实现很重要啊,很有作用,但是呢,他毕竟呢对于保证而言负担很重,而且呢,很多情况下,我们知道中国古话说一不做二不坐宝是吧,那么之所以去做保,给人家提供保证担保啊,很多人野兽基于这个人情关系的因素啊,这个公司的老总跟那个公司老总很熟是吧,那大家在这个商业交往中认识啊,抹不开面子啊。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的话,如果采取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话,都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的话,那么对于保证责任是比较重的。而且连带责任,那就意味着说我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时候,我既可以找你债务人,也可以找你保证人啊,那么保证人承担责任以后呢,他要去向这个债务人进行追偿啊,让立法机关认为他这样的话,就会引发所谓的这个三角债的连锁反应啊,对实体经济影响比较大,所以在当时的话,这个呃主张就是说啊,把它搞成这个啊变相啊,就不再是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而是推定为一般保证啊那当然在立法机关这个问题还是有很多争论的啊,时间关系的话,我们就不去详细介绍那些背景的争论了。那么这是我们的这个对民法典对于保证方式的规定。但是呢,问题是说在当时如果是在保证合同中是吧,他没有完全对于保证方式没有约定的话是吧?那么我们说哎,这个好办,就按照啊现在的民法典啊,就按照一般保证曲,或者我们当时明确约定了,说我就是一般保证或者说连带责任保证啊,这也好办是吧?因为你如果是说请律师来帮你定力,这样的保证合同啊,大家在合同中用了专业的术语啊,约定都非常明确啊,我们说啊这个不会产生争议,主要有争议的问题就是说啊,当事人对于保证方式啊,它有约定。但是那个约定的表述呢,他又没有使用所谓的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这样的一些很精确的术语,这种情况下你还不能简单地讲说,哎,这个时候当事人就就没有约定,也不能简单的说就一定就是约定不明啊。呢,首先你不能说是没有约定,那么约定不明的体积也必须是经过解释之后发现还无法确定他的保证方式到底是什么啊,那我们知道这个我们这次这个担保的司法解释吧,其实也对于这个约定不明的情形啊,做了相应的规定的,后面我们会讲,在这种情况下就涉及到了说怎么去解释当事人的这个意思表示的问题。我们知道我们的民法典在总则编,也就是142条第一款啊,对于这个呃意思表示的解释,实际上是呃做一个区分的,区分呢,这个叫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没有相对的意思表示啊,我们知道在这个保证,这个保证是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双方法律行为,那它属于有意思,有相对的意思表示,这种情况下的话,按照142条第一款的规定,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来确定啊这个意思表示的含义。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的话,我们再结合刚才民法典啊,687条,688条关于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规定,我们就可以看出啊,如果说当事人他在保证合同中我们约定了。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够履行。债务,或者无力偿还债务的时候才承担保证责任这样的类类似的内容实际上就可以看出当事人,也就是保证人他的意思表示,真实的意思表示就是说你债务人先要去承担。曾尽你最大的努力,以你的责任财产去承担这个呃责任之后,我才作为保证人,我才来承担这个保证责任。那我保证能承担责任的前提是你债务人要先去承担。那么如果说他有这样的这种呃内容在里面,实际上我们就可以直接认定他保证就是提供一般保证,有这样的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适合民法典关于一般保证的这种啊规定啊是一致的。所以应该认为当事人就约定了一般保证啊。但是如果当事人他在合同中约定的说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你注意啊,这里表示就是他不履行债务,不是不能履行,不能履行实际上强调的是一种客观上的一种结果,就是债务人的责任、财产都用来旅行了吧。这里是不履行,就包括他主观上我有钱我也不给你啊,我就是不履行,这种情况下或者说。只要是债务人未偿还债务,比如说到期了,该还钱了,他不还钱,那这时候我保证我就承担保证责任,甚至说我无条件要承担保证责任,我不管债务人履行到期履行债务是吧,或者说他有没有能力履行债务,我都来承担保证。如果说你从当事人任何合同的词语中,他有类似这样的内容的话,那实际上就可以看出保证人他并不以。债务人客观上不能履行债务作为他承担保证责任的前提啊,也就是说,只要是债权人提出了请求吧,我保证,我就已经准备好了,我承担保证责任啊。那么这样的一个意思表示,实际上就表明,虽然他没有使用连带责任保证的这种专业术语吧,在这个保证合同中,但实际上就表明了他的真实意思就是要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所以我们这个时候吧,法官也好,律师也好,那么我们在认定这种保证方式的时候呢,其实就是直接可以认定成它是一种连带责任保证啊。那么我们再回到刚才的这个条文中是吧,我们可以看到啊,这个25条里面啊,之所以它分成这两款是吧?那么第一款特别强调说,在这个合同中有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或者无力履行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这样的表述啊那这个表述实际上我们结合刚才前面讲的啊,我们就可以看出,他和这个民法典的关一般保证的界定,甚至包括对于先诉抗辩权的规定啊,都是一致的啊强调了这个呃保证人的保证责任的补充,因为我们说一般保证中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他的补充性是比连带责任保证啊是更强的啊。那么我们这有一个案例啊,最高反映2018最高法民生2968号民事裁定书啊在这个裁定书里面啊,这个最高法院就认定说啊,中农公司在其提供的抵押借款互保声明上明确在明在债务人华府公司对陈文明的借款到期无法偿还的情况下啊注意这个啊无法偿还,中融公司承担为。华孚公司偿还所有款项测。那么这是因为这个合同中有这样的表述,所以呢,最高法院认为说上述表述表明了中农公司保证责任承担的顺序性啊。也就是说,中融公司仅仅在借款到期,且华府公司无法偿还。即客观不能偿还借款的情况下,方才承担保证责任。而非债务到期,华府公司未偿还债务时,中农公司及无条件承担。还款的这个责任。这实际上就说明意思就是说其实到期他客观上他已经没有钱去还了啊,这个时候呢,他才去承担这个保证金,而不是说只要到期了他不还,我就要去帮你承担这个还款责任,所以呢,最高反应就是他认为这种情况下这种表述啊,其实就是表明中农公司他其实提供的就是啊一般保证,而不是连带责任保证啊。那么我们这个呃最高反映这样的一个呃观点呢,实际上也是被吸收到咱们这个呃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的这个第25条的规定当中来了啊。所以我们讲第25条,实际上就是关于这个呃保证方式的这种呃界定啊,实际上也就是对当事人的啊,也就是保证人他的意思表示啊进行去解释,所以这也意味着我们今后在这个呃约定这样的一些保证方式的时候,你的用词其实是很重要的啊,因为我们说法律的解释是吧,上来第一位的是这个呃文艺解释,我先看你的这个语句啊,因为魔鬼也不知道一个人内心究竟在想什么啊,你想的东西是通过你的这种啊签订落实在这个合同中的这种啊。自核聚啊,这些来表现出来啊,这意味着我们法律人啊,一定要掌握好这个恶语言和文字。第26条。那么第26条的规定是,一般保证中债权人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债权人未就主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仅起诉一般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啊,这是第一款。第二款说,一般保证中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但是在作出判决时。除有民法典687条第二款但书规定的情形外。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仅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啊。这是呃第二款的规定。第三款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的财产申请保全。或者保全债务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债务,债权人申请对一般保证人的财产进行保全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啊,这个是第26条的啊三款规定。那么这个26条实际上就涉及到了啊,在一般保证他在这个呃诉讼,当然也包括这个呃财产保全的这样程序中啊,这个当事人的呃相关的这种规定啊。那么首先我们啊。知道啊,就组合综合研啊,这个我们不管他,因为我们说在这个保证担保的情形是吧,主合同就是那个债权债务合同,也可能是买卖啊借款啊等等这些。保证合同是从合同啊,那么就主合同而言的话,我们知道他不管他有没有这个保证担保啊组合动你啊,只要是发生纠纷了啊,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那这个时候债权当然是可以起诉债务人吧,啊要求他履行债务啊啊要求承担违约责任,甚至要求啊解除这个合同,因为对方债务人违约啊,这都没有疑问啊主合同本身它是独立存在的,现在的问题就是说。主合同在这儿,然后又有保证合同是吧,那么这个保证合同呢,还不是那个连带责任保证,它的保障方式不是连带责任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的话,那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的话,我债权人我既可以找你是吧,这个债务人我也可以找你,这个呃连带责任保证人,我把你们一块膏,或者我单独只告你债务人,或者我单独只告诉你连带责任保证人,这都没有问题。主要是一般保证呢,它就比较复杂了啊,因为一般保证的情况下的话,这个一般保证他有个先诉抗辩权是吧,那你要是说你对主债务人没有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并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而不能够实现债权的话,你是不能够来找我这个一般保证。那在这种情况下就涉及到说啊,我在组合桶有一般保证担保的情况下。我债权人,我针对债务人起诉吧,我是不是可以仅起诉债务人,还是说我必须也把债务人和一般保证人一起来作为共同被告?咱们以前的这个司法实践呢,采取的曾经采取的看法,就是说这是一个必要共同诉讼啊,你这个时候就算是一般保证,你在起诉的时候是吧,你债权人也得把债务人和一般保证人啊一起来搞啊,把他们作为共同被告。但实际上我们知道是吧,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啊,因为你一般保证的情况下的话啊,这个因为人家一般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是吧,你债权人必须要对债务人提起诉讼申请仲裁啊,而且要获得了胜诉的这种判决或者裁决之后啊,并且这个判决裁决生效了,然后你要去申请强制执行吧,执行落还不能够来实现的债权,这个时候你才能够去找这个啊。一般保证人承担责任,所以我们在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构造上,是完全没有必要把债务人和一般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啊,这个,嗯,完全没必要啊。那么。所以在这个我们最高法院的后来这个呃民诉法修改以后,她出台这个民诉法解释第66条,他的规定是这样的,他说应保证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啊,这里的被保证指的就是这个,呃主债务人。一并主张权利的啊,就是他愿意一块告的。那么,人民法院应当将他列为共同被告。然后他接着这句这条说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能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那他的规定就是说你债权人在一般保证中,我可以只去告主债务人,对吧,这个时候只列主债务人。但是如果说我只去告一般保证人的话,那么。按照民诉法解释的66条,说他要去通知。被保证人就这主债务人来作为共同被告来参加这个呃。诉讼啊。再看另外一个司法解释啊,这个是我们呃,也是在2020年12月23号啊,最高人民法院统一修正啊,修正的一系列的这个司法解释啊之后的。啊这个新的这个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这个规定,他第四条说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反应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啊,也就是在连带责任保证情况下,我可以只告那个借我钱的那个债务人吧。嗯,这个没问题。如果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实际上他也只是说啊,可以追加也可以不追加对吧,因为我们说连带责任保证中,我可以就要你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这个责任吗。但是,她接着说。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就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如果仅起诉借款人的。也就是尽起初这个主债务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啊,一般保证人为共同被告。那我们就可以看出。在这两个司法解释,就这个民诉法司法解释和这个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呢,那么他的观点都是认为说这个啊,如果是啊,你仅起诉啊一般保证人的话啊,那么你这种情况下的话啊法院啊。要通知啊这个债务人来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这里面也说,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也说啊,如果你仅起诉保证人的话,一般保证人的话啊,应当追加。那这两个表述里面我们可以看到这个,呃。都用的是应当是吧?一个是应当通知被保证人来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一个是应当追加借款人也就主债务人作共同被告。也就是说这两个司法解释的原则,就是说只要你一般保证中,你去只起诉债权人,只起诉一般保证人,都得把那个债务人来作为共同被告,但是我们可以看到咱们这个民法典的担保的解释。其实是做了不同的规定。按照这个解释的第一条,你可以看到。你如果只以债务人去起诉告是吧,没问题啊,可以只靠家人这个时候。法院应当应予受理。但是呢,他接下来说,如果你债权人没有就主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仅起诉一般保证人。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这个规定的话,跟刚才那两个字啊,解释就有点差异。啊?刚才那两个司法解释说,你仅起诉一般保证人的话,那就通知或者应当通知,或者应当追加把他拉进来是吧?而这个司法解释说,如果你只是去起诉一般保证人,你想你起诉一般保证,你肯定是依据你跟他之间的保证合同啊。这个时候法院就应当去驳回啊,你的这个起诉,他并不是说去啊追加。啊,主债务人来作为共同被告啊那这里面的话,这个呃,实际上就是说,呃,你债权人是可以。呃,单独起诉债务人,但是却不能够单独起诉这个一般保证人。啊,这个规定的话是呃和前面两个司法解释是不同的,而且呢,比较要命的是呢,这三个司法解释都是几乎都是同时从2021年的这个1月1号开始实行啊那这里面的话,这个呃是不是意味着说。我们这个担保制度解释的这个26条第一款的这个规定的话啊,去改变了那两个司法解释的规定,呃,我个人觉得是说这个呃在债务债权人他只起诉这个一般保证人的时候,我们知道他依据的只是他们这个保证合同关系。是吧,那你又没有去依据主合同去起诉这个呃债务人啊,那在这种情况下,确实按照民这个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民诉法解释的话,你把债务人非得整到这个保证合同关系纠纷中来,肯定是不合适的,而且人家债权人也没有依据这个主合同去起诉那个呃债务人。况且一般保证本身他也有这个先诉抗辩权是吧?呃,而且我们知道这个按照这个保证期间的规定,一般保证如果是在保障期间里头,债权人没有针对主债务人来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话啊,这个保证人是不再承担这个保证责任的。啊,所以我是比较赞同这个26条第一款的规定,就是说如果你只是去起诉一般保证人的话,呃,这种时候的话应该是驳回你的诉讼啊,你这个时候的话,债权人应当啊。依据主合同和这个保证合同,你可以去一并起诉债务人和一般保证了,或者你仅仅依据主合同去告这个呃,这个这个呃。债务人啊。这样的话是更有利于这个落实我们的民法典关于这个一般保证的先诉抗辩权的这个规定的啊啊这样的话,这个对于一般保证人的保护呢,也是相当于更加充分啊。这个我是比较赞同。然后呢,依据这个司法解释第二款的规定说。一般保证中债权人啊,他如果是一并起诉债务人和保证人,那我们知道这肯定是依据主合同和保证合同嘛,是吧,我一定就把他们都告了共同被告说这个时候是没问题可以审理啊,但是你审理作出判决之后啊,那么你在这里面的话是吧,你就要必须要明确啊说这个啊。保证人他是享有这个啊先诉抗辩权。除非按照民法典的687条第二款但书的规定。这个一般保证人,他已经丧失了先诉抗辩权。如果他没有丧失,那你再做判决的时候,你必须要明确这一点。否则的话,那就有可能导致了说,哎,债权人拿着这样生效的判决,他去来直接去对保证人去强制执行,要求他来承担保证,那我们民法典规定签收看喷泉还有什么意义啊。这个规定我们说和原来的担保法司法解释也是一致的啊,因为我们看到担保法司法解释的啊,125条说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啊。但是,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这点上和担保法解释。啊和我们现在的这个,呃。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是有一脉相承之处,但是呢,我们这个可以看到咱们这个民法典担保制度的司法解释。啊,他。更准确,因为他还强调了一点什么呢,就是说。如果他已经。一般保证人丧失了先诉抗辩权的话,那你就没必要再去强调这一点,对吧,那就实际上就意味着说,他这个时候审理完了,拿到这种生效的判决是吧,或者是这个包括说如果是仲裁呢,可能涉及到采取的问题的话呢,实际上他就可以去要求啊,保证能去承担保证责任啊。所以我觉得这个咱们现在的这个26条的第二款的规定的话,应当说是更准确的。呃,第三款就涉及到一个问题,就是说在一般保证中的话,这个呃债权人能否仅对一般保证人的财产来进行这个呃。财产保全的问题。那么按照我们这个26条第三款的规定的话,她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的财产申请保全。或者保全的债务人财产足以清偿债务。那债权人这个时候申请对一般保证人的财产进行保全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我们知道这个保全是吧,你诉讼保全和诉前保全,他的目的实际上就是为了防止有关的财产被处分或转移,是吧,导致了利害关系人啊,或者是就是他们起诉之前是吧,或者说起诉以后是原告他的这个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将来拿到了判决以后也难以置信,他目的是这样的。但是呢,这个一般保证中,我们知道是吧,呃,你这种情况下,因为一般保证中,你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你债权人要对债务人提起诉讼,申请仲裁,并且强制执行,还不能侵占债务,才能要求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啊,而且我们知道在诉讼的时候的话,你也不能去按照现在担保的解释,刚才的说的26条第一款的规定,你也不能够去单独去针对保证能去集体诉讼啊,你必须是把债务人和保证人一起告吧,或者说你单独去告债务人,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知道这样的,无论是你一起告,还是说你单独告债务人,你单独告债务人的话,你只需要防止债务人的财产是吧,被转移或被处分,你去对他的财产进行保全。或者你一起告的情况下的话,就算你告赢了的话,如果人家还要抗辩权的话,你还得涉及到执行的问题,所以在这种情况下的话,如果说你不保全债务人的财产。你只保全一般保证的这个财产是吧,那你实际上这种做法的话,并不能够发挥啊这个保全的这种呃功能,而且的话实际上也会给这个一般保证能造成这个不利的影响啊在你把债务人和一般保证人一起作为共同被告去告的情况下的话,如果你保全债务人的财产已经够的话,你想想看,那就意味着说你将来执行的时候,你就。债务人财产已经能够清查你的全部债务,也就意味着一般保证人这个时候根本就用不上,谁能保证责任你还去保全他的财产,这有什么必要呢?是不是啊?而且你保全财产,其实对人家的这种正常的经营生产活动是有不良影响。啊?所以为了防止一些当事人通过这种保全的方式是吧,呃来对于这个一般保证能施加一种呃一种压迫,或者说是在客观上的话,这个损害一般保证人的这种呃权益,所以我们啊这这次专门就第26条第三款啊,对于这个保全的问题啊,做出了相应的规定。这是对于第26条啊,给同志们做的一个解读。27条我们看他说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取得对债务人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后。在保证期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保证人与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为由,主张不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款说的什么意思呢?这款说的意思实际上就是说,如果说。我这个债权人是吧,对于一般保证。呃,比如说我这个一般保证的这个债权人是吧,我已经是有这个啊。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这种公证债权文书啊,那么我在这个保证期间里头已经申请了强制执行的话啊,那么这个保证人就不能够再以保证期间届满为由来主张啊免除这个啊保证责任。那么保证期间我们知道啊,这是保证制度中啊啊一个特别重要的啊一个规则。它也被称为保证责任的期间啊。具体按照我们民法典的规定,保证期间就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这个期间。那么当然关于这个保证期间的这个性质啊,我们知道理论上都有很大争议啦,有什么恶诉讼时效说,厨师期间说是吧,债务履行期间说,特殊期间说啊等不同的观点。但是实际上我们知道他和诉讼时效和出资期间啊,确实都有很大的区别啊,这个诉讼时效可以中止中断延长啊,但是我们要保证期间是不能够中止中断和延长吧。呃,这个出资期间的话是吧,我们说。嗯,他也不存在这个呃这个他也是一个一个也是一个确定期间吧,不存在这个中止中断的这个问题啊但是呢,大部分的处置期间,我们知道它是可能是由呃法律就直接规定了啊但是我们保证期间呢,当时还是可以约定优先啊,当时人不约定的情况下的话,那么这个时候才是法定的保证期间,所以他可能都有一些呃这个差别啊而且厨师之间我们知道他针对的主要是什么呢?主要是这个形成权解除权的撤销权的这些啊导致这个法律关系之间啊发生变化的这个权利。啊但是呢,这个保障期间,他实际上就是相当于是免除了这个保证能的这种保证责任,实际上就使得他这种保证债务就。嗯,这就是消消灭了啊,所以在这种情况下的话,它根除期间其实还是有区别的。我个人比较赞同说特殊的期间说啊这个观点啊,这属于理论上的争议,我们就不多说了,那么保证期间,我们说,呃分为约定的和法定的保证期间。呃,按照民法典的692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啊呃,没有约定的情况下的话,我们知道他是用的就是这个法定的保证期间,或者约定不明,也适用法定的保证期间。那么这个。保证期间的话啊,它可以分为啊这个这两类吧,这个是没问题的啊。呃,那么主要我们说啊讲当时约定的话,那是呃当事人字意思自治的这个表现了啊。嗯,你可以约定兆麟期限吧,届满之日起是吧,你可以约定这个一年两年啊,那那都是你自己去约定了,但是如果你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适用法定的保证期间,那么按照民法典的692条的规定,就是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质期六个月。啊,直接就是定这个半年这六个月啊。嗯,那么就算你呃这个。一个是我们说所谓的没有约定对吧,我们可以说是你根本你们就没考虑这个问题,对吧?或者说你们这个呃就这个没有达成合意是吧?也可以包括说啊当事人你这个虽然你们约定了,但这个约定被法律视为没有约定,也就是我们民法典692条跌啊这个这个这个这个第二款啊规定的是吧,它里面说的这个约定的保证期间啊,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啊。当然我们关于这个问题要注意一下,就是我们民法典呢,是修改了这个原来这个担保法解释的一个不合理的规定啊,原来担保法解释他说如果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话啊,视为没有约定啊这个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啊。本息还清时为止等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那也就是说它这里面区分了一个没有视为没有约定和视为约定不明。把它区分成两类思维,没有约定的话,哎,就是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至六个月视为约定,不明的话,却是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嗯。那这个时候为什么要做这样的一个区别呢?是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在我们法律上都是作为可能你如果说要有法律的相应的规定的话,这个效果是相同的,都适用相同的规则,为什么对于保证期间没有期间,没有约定和约定不明,一个试用六个月,一个是用两年呢?这种区分其实是没有任何的这个呃正当的理由的了。啊,所以我们这个呃民法典呢,就把这个规定给修改,也就是说不管你是吧,你比如说你对于这个约定的保证期限是吧,你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和他同时届满的,我是为你没有约定。这个效果和约定不明的效果一样,都是适用法定的保证期间。这个法定保证期间都是从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啊,这个是当然担保法解释我们知道也已经被废止了啊,那么民法典实际上就已经改了他这个规定啊那么对于保证期间,我们说他是确定保证责任的期间啊,那么保证期间届满,它就会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什么法的效果呢?就是你在这个保证期间届满之前啊,你债券能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主张的权利,对吧,那实际上保证期间就已经失去效力了,这个时候的话可能就涉及到后面的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的问题啊,如果你在这个保证期间内。没有按照法定的方式去主张权利的话,那么一旦保证期间届满,那么保证人就免除保证责任,也就不再负担保证债务。所以我们民法典693条第一款,它规定什么呢?你债权人应该怎么主张权利呢?他说,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没有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呃,这种情况下的话,保证人他就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啊?他这个时候的主张权利的方式就很明确,必须是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当然你我们前面讲了,你可以只告债务人,你也可以把债务人核保,一般保证做共同被告,对吧?啊,这都没问题,这都是意味着你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了啊,保证期间这个时候就失去效用。啊不再适用保证期间问题,涉及到后面的诉讼时效的问题。但是我们这一条,也就是我们这个27条讲的是什么事儿呢?讲的就是说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他一句。公正的债对于债务人的这个啊,已经取得了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申请强制执行,他是不是就相当于按照民法典的啊这个六百八十六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方式已经是主张权利。他要解决这个问题。因为你从表面上看她债权人他取得对于债务人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然后他就直接去申请对他进行这个申请强制执行吧,你似乎没有,你看按照这个民法典这个规定的话是吧,你并没有去这个呃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呀。所有的保证书,那不对呀,你你在这个期间没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所以我不承担保证责任啊。这条其实就解决这个问题。那我们知道我们的公证法是吧?第37条第一款说,对经公证的以几副为内容并寨民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只要不履行或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就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嗯。依据公证法这一规定,我们的民诉法238条第一款说,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啊,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那么在一般保证中,当债权人已经对债务人取得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文书以后,那按照我们刚才说的公证法和民诉法的规定,它就可以直接去申请强制执行,是吧,不需要再去诉讼和仲裁。我们的公证法也好,我们的民诉法之所以规定这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这种经公证的这种啊这种债权文书,其实就是为了啊。更好的去帮助啊这个债权的实现权利,因为这样的一些所谓的这个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它里面这种关系都是比较简单的吧,而且这个债务人也都是这个明确愿意接受的,在这种时候的话,我们直接通过公正来赋予这样的一些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率,那么无需经过诉讼或仲裁,那么我们既节约了这个司法资源是吧?啊减轻了这个呃法院啊,包括这个仲裁机构的这个负担是吧,而且也使得这个债权人可以更加高效便捷的来实现他的权利啊。是吧,你毕竟你去诉讼仲裁,你都需要花时间,花这个人力物力在里面啊。所以实际上他这个效果和。先去诉讼。仲裁拿到了胜诉的生效的法律文书后,再去强制执行,效果是一模一样的。对不对,因为我们说这个保证期间里面,我们民法典之所以规定你要去,在保证期间,你向债务人去提起诉讼,申请仲裁,是吧,这个时候的话,保证期间才失去效力,这个时候一般保证人才不能够以保证企业届满为由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其根本目的还是说要督促你尽快去找那个债务人吧,然后去对他强制执行完了,这个时候的话,一般保证先诉抗辩权的消灭完了,他就应该承担保证责任。所以从这种基本原理上来讲的话啊,我们说啊,对于具有经过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的话,是吧,只要去申请强制执行了,那就相当于在这个呃保证期间里头已经向债务人主张的权利。所以这一点应该说是不言自明的啊,当然我们还是民法典的话吧,实施以后啊,我们说这个担保的这个民法典担保自主司法解释啊,为了防止有一些啊,实践中有一些就这样僵化地理解这个民法典的规定,所以我们这个第27条吧,对这个问题还是做出了一个明确啊,但是道理大家一说都明白。这是第27条。第28条啊试讲。什么内容呢?实际上讲的就是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的起算问题啊,这也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那么他这条是这么说的,一般保证中,债权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对债务人的财产依法申请。强制执行。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按照下列规则确定。一人民法院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或者依照民诉法第257条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作出终结执行裁定。自裁定送达债权人之日起开始计算。这是第一项。第二项说,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一年内未作出前项裁定的。啊,自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啊,执行书啊。一年之日起开始计算啊。但是保证。有证据证明。债务人仍有财产可供执行的除外。啊,这是第一款。第二款说,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债权人举证证明存在民法典687条第二款但书规定情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之日起开始计算。啊,这是第二款规定。那么我们可以看到啊,这个呃,实际上这两款啊,讲的都是一般保证的这个啊。他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的起算的时间点的问题。那么讲这个我们首先必须要搞清楚,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啊。那么我们说这个。一方面我们前面讲了是吧,一般保证也好,连带责任保证也好,他有个保证期间啊,当时的约定没有约定的,就是这个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法定的保证期间啊。那么在这个保障期间里头是吧,这个无论是一般保证啊,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去行使权利。主张权利是吧,一般保证债权人他的法律规定的主张权利的方式,就是必须在一般保证期间内对于债务人提起诉讼,申请仲裁。这个连带责任保证就简单了,只要在保证期间,你你要求他承担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就可以了。那么我们说这个只要说一般保证或连带责任保证,他的债权人在这个保证期间里头,按照法律规定的这些方式来行为了。是吧,那我们说这个时候保证期间他这个制度,它其实就是功成身退,因为保证期间这个制度,他实际上是为了保护保证人的。是吧,确定保证人的这个责任的期限,过了这个期间,你要是不不按照法律规定方式行为保证就免责。啊,但是我在这个期间里头按照规定的方式行为的,那这个时候保证期间就没有作用。接下来这个时候的话啊,那么就涉及到的是什么问题呢?就是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也叫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啊。那么什么叫做这个讼时效?那我们知道它就实事债权人依据保证合同来请求保证人来旅行。或者承担履行保证债务,或者承担保证责任的这样的一个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是吧,他因为保证合同也是一个这个呃啊。当事人之间是个债权债务关系嘛,是吧,债权人对于保证人享有这个请求,他承担保证责任。或者履行保证债务的请求权啊。债务人的保证人呢,是吧,他在这个保证合同中实际上是保证债务的。负担者。啊,他有义务来履行这个保证债务,我们当通常当然叫他承担保证责任了。他既然作为这么一个请求权的话,那么我们知道讼时效主要是用于的是请求权。嗯。除非法律特别规定说哪些请求权不适用。啊,咱们民法典也有规定对吧,你比如说要求这个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是吧?啊还包括说登记的这个财产要求返还原物啊等等这些消除危险了啊。这些我们民法典明确说了不适用诉讼时效啊,那那就不是用,如果没有明确说不适用诉讼时效呢,都是用啊,而诉讼时效期间一旦届满。债务人持枪就想有了啊?所谓的叫时效抗辩权,这种抗辩权是一种永久性抗辩权。对吧,那同样你对于保证合同也是一样的。对吧,你也不能说无期限,不受限制,随时都永远可以要求那些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吧。是吧,如果你过了诉讼时效,你没有要求人家保证人承担这个保证责任,那么保证人这个时候。他就想一种时效抗辩权。这个和保证期间届满,那个保证免责是不一样的,保证金吗?那个保证免责他就是根本就不承担这个保证债务就消灭了,实际上啊。但是保证合同或者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届满的话。这个时候保证债务本身其实并没有消灭。只是保证能享有了时效届满的一种抗辩权而已。啊?那么我们说从理论上讲的话呢,保证债务他当然要适用诉讼时效,这个是不言自明的,其实用不着专门规定,但是我们的民法典,我们之所以在942条对于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专门做的规定,是因为我们在。保证中还有个保证期间。我们要在民法典中把这个保证期间和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之二者之间的适用关系给说清楚。对吧,到底什么时候开始计算吧。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所以我们民法典呃,才专门需要在这个942条,对于这个。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的起算来做。那么我们来看民法典940呃694条。啊?那694条。第一款说。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全力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也就是说并不是说你在保证期间届满前,你及诉讼申请仲裁了,然后保证期间这个时候就失去作用了,是吧。完了,这个时候就马上开始计算这个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而是说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开始计算。啊?因为。虽然我提起诉讼,申请仲裁了。但是我这个时候提起诉讼申请仲裁了,这个打官司还需要时间吧?是吧,打完官司,我拿到了剩下的判决,裁决我要执行,还需要时间吧?完了,你把这些都计算到诉讼时效,可能等那个我正儿八经的这个对债务人已经强制执行完毕,仍然不能实行债权来向保证人要求他承担保证责任时候讼时效都过了。所以我们说不可能是从他提起诉讼申请仲裁之日开始计算,而必须要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值。这个所谓的保证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权利,就是先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消灭之日,也就是一般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之时。这个时候他在法律上就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好,这个时候你站就可以找他,让他承担责任,如果你一直都不去找他。好等那个送时效是八三年过了之后,那对不起,我就不承担,保证我有时效抗辩权。所以这个时候的话,我们啊这个啊。民法典694条第一款啊,之所以这么规定啊。他就是这个原因。但是实践中的情况是比较复杂啦,是吧,因为我们说这个什么叫做保证能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权利消灭之日啊啊有的时候我们当然就是明确的可以知道说这个呃,就有证据证明说你这个呃符合了民法典里面规定的先诉抗辩权消灭的情形吧啊。那那没问题,实际上在我们这次这个,呃,我们可以看到咱们这个28条第二款,其实想的就这个情形,我已经举证证明了,你先做看小米了,是不是,那就从我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个情形这一天开始计算。但是好的时候,它涉及到一个执行的问题。对吧。什么情况下?就是说对于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还不能够清偿债务?是吧。那执行中也还涉及到各个时间的经过呀,八个恶。时间节点那从哪个时间节点开始算。对吧?嗯。是不是说从我拿到了这个法院的生效的判决是吧,我对主债务以及诉讼申请仲裁了是吧?完了,我已经拿到生效的判决和裁决了,我这个时候就开始计算数学,这显然是不对的啊,我们以前的担保法解释是这么规定的啊,你这种情况下,那你还没考虑到我执行的这个程序呢,你把我执行的时间都给算诉讼时效里去了,对吧?这显然是有问题啊。那么我们这次的这个呃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他的这个第28条第一款就解决这个问题,他把它分成了呃一类就是啊,就是你在申请强制执行的时候,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现在怎么计算,怎么计算呢?他确定这么几个规则,一个就是说法院作出终结本次执行裁定和。终结执行裁定的时候,那从裁定送达,也是裁定送达之日,其实就是裁定生效之时开始计算。这个里面就涉及到一个就是。叫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和一个叫终结执行裁定是吧,这两个是不一样的啊。待会我们会说这两个。那么无论是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还是作出终结执行裁定,其实就是都是说明啊,这个时候其实已经是啊法院强制执行啦,现在已经发现,经过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现在已经没有可供执行的这个财产啦,是吧,这种情况下的话啊,那么我们说啊,要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啊,就所谓的中中本啊,这个呢,实际上是我们这个法院终本的这个执行裁定,实际上是我们这个法院在实践中发展出来的啊,我们这个民讼法是没有规定的啊,这个和终结执行的裁定不是一回事。啊,我们的民诉法实际上257条只做只说了终结执行的裁定。257条你可以看到分为12345686是兜底。那么人民法院是从这个第六项兜底中发展出了所谓的叫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他是说我现在没有发现,调查没有发现,所以我对这次执行程序总结。后面我发现了,我可以继续去执行。而终结执行程序呢,就是说整个执行程序终结了啊,就以后不再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只是说我这次执行程序终结。啊,后面发现了我还继续。啊,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那么。对于终结执行程序的执执行的裁定的话,我们说呃,这个民诉法257条,它规定的这么具体的五项里面,我们可以看到,其实只有第三和第五项是可以是用到这个保证的问题中来,因为第一项你想想看,你申请了,你撤销申请。你撤销申请的情况下的话,你本来应该是申请执行,还不能够从债务人的财产受查,你才能找一般保证人自己撤了,那这种情况下的话,我们说。这个时候,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并不消灭,是不是啊?既然不消灭呢,保证债务的这个诉讼时效,当然也谈不上这个去恶起算的问题了。啊,或者说你执行文书被撤销也是同样的。只有你第三种情况,被执行人死亡,财产无遗产可供执行,无义务承担人,还有第五种情况,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因为第四种情况不存在呢,涉及到赡养费,抚养费,跟这个保证担保没有关系啊。第六种情况实际上就是我们司法实践中解释出来的所谓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啊,那么人民法院要是在做出了这样的两个这个终结本次执行的裁定也好,或者说终结执行的裁定也好,是吧,那么这个裁定一旦送达当事人,这个时候裁定就生效,这就意味着说,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消灭了。债权人就可以找一般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吗?当然这个时候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就起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对吧?第二种情况是什么呢?是说法院收到了申请执行书之日起一年内没有作出终结本次执行或者终结执行裁定的,那么从这个收到申请执行书满一年值。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这种需求。但是什么保证能有证据证明债务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出来,这是什么意思呢?这个意思说我们法院收到这个执行申请执行书啊啊,我们说一般就是说六个月内就要去执行,按照民诉法86条,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啊六个月呢就要去执行,如果六个月没有执行的话,申请执行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啊,但是法院就算在六个月内。嗯。执行的话。这里面的话。如果不涉及到他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或终结执行裁定的话,那就用着执行可以进行下去,那进行下去进行多久呢?啊一个是有这么一个六个月,第二个呢,在这六个月内执行中,它会涉及到一个什么问题呢?涉及到强执行的时候,对吧,他可能会要去拍卖。而拍卖的话,我们说就会涉及到啊流拍的问题。按照最高法院的民事执行拍卖变卖财产规定啊,那么你第一次拍卖流拍以后可能进行啊。第二次啊。第三次拍卖以及变卖的问题。那么这中间。又有六个月的时间,也就是说你第一次啊,这个拍卖流拍以后呢,有个60天啊,后面有个60天啊。然后呢,最后你比如说你去变卖什么的这些,还有个60天,也就是说这里面有一个180天,也就是只有六个月。所以呢,你在六个月内要执行,然后再加上你实际就去执行,对吧,你可能还需要六个月的时间啊那么我们说,如果说在这个期间里头已经执行完了,拍卖完了啊那么啊。这个时候法院他没有必要去做出终结是吧,这个呃。自信的这个裁定啊,因为你不存不存在说这个。民诉法刚才说的那两种情形是吧,啊,或者说是这个。终结本次执行的裁定。那么你在这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是吧?啊,如果你一年内啊,也就你就最多就是一年的时间啊,你在这一年内,如果你没有做出这个。啊,这是钱数的两个裁定的话,那我就直接就按固定的,按照你这一年,我就给你满满算算,你前面六个月执行,再加中间的执行程序吧,拍卖有涉及到流拍,再有六个月啊只有这一年。啊,我不管你做没做出。一年见满了啊,你做出了,当然是从你做出的这个啊裁定生效之日起,如果你没有做出,那就从一年届满后固定的开始给你算啊,这个是保证的债务的诉讼时效。当然这里面规定了这种例外情形,例外情形就是说保证能他有证据证明债务人仍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处罚。啊,这个就是说如果保证能取证,证明说债务人仍然可以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是吧,那么这种时候的话,呃,那就意味着保证这样的诉讼时效啊,不会去算,呃,即便是像刚才讲到的收到申请执行书啊,一年内啊,没有作出终结本次执行或终结执行的裁定啊。因为你本来你没有收到这种财经的话,是只要参收到申请资金书满一年就开始计算诉讼时效,但是现在你证明他还有财产呢,就是还要继续对他进行呃强制执行。这个时候不会去起算这个,呃这个。保证。债务的松树下,当然有的学者就讲说,那这个规定的话,可能是有宝有问题,为什么?因为他说保证能,他不会去干这个事儿啊,因为你保证能,要是说你去举证,证明说债务人还有财产可供执行,那就导致了你的诉讼时效还不开始计算,诉讼时效不开始计算,对于你保证是不利的。从某种意义上讲的话,当然你说他要是证明了这一点,债务人还是财产,你债还应该去找债务人去继续去执行它是吧?你从表面上说,哎呀,这个时候保证这儿还没有结算,这是对于这个呃保证似乎是不利的,但是从另外一个方面讲的话,对保证人他还是愿意有动力去做这个事情,因为一般保证人嘛,他还是愿意说你先去找债务人吗。对吧,你找了债务人以后。进对他进行强制执行了是吧,你钱都还他都还完了,我就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对不对啊,因为我毕竟我是有个仙术抗辩权。所以我觉得保证它还是会有动力的,因为那个诉讼时效起算早一点晚一点,说句老实话,对于这个保证人的那种影响不是很大啊,但是保证人真是要证明了,这个债务人有财产可供执行,让债权人,呃,还不能够去找他来要求承担保证责任的话,那这个对保证是更有利的,对吧,毕竟保证能万一承担保证责任,她在就像赵伦追偿他可能根本就正常不了啊,所以我觉得这个可能性。还是还是有。这是关于通过强制执行啊,我们明白了是吧,一个就是说作出终本终结本次执行的是吧,或者说终结执行的裁定啊那么从裁定送达当事人债权人就生效之时开始,或者说一年内,你没有做出这样的一个呃这个裁定的话,那就是满了一年开始计算啊但是呢,如果保证能证明债务还有财产可供执行除外啊,这是走强执行程序一套,还有一套程序,就是说这个时候已经存在了民法典687条第二款规定的啊,一般保证人丧失先诉抗辩权的情形。而且这个时候的话,这个债权人已经举证证明了。一般保证能存在这种情形。那么这个时候就意味着他一债权人可以直接找一般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那么这个时候当然就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哪四种情形呢?我们民法典规定的就是,一个是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这个肯定是战胜人会去证明这一点吗?对吧?啊保证人不会去主动去证明这一点啊,但是债权人会去证明这一点。啊,还有说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债务人破产的案件啊?另外,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这里都更明确的讲了,要债物权能有证证明。第四个情况就是保证书面表示放弃先诉抗辩权。啊有这四种情形的话啊,我们说啊一般保证的保证人的话啊,他就丧失啊先诉抗辩权。当然了债权人啊,他对于是否存在这个情形的话啊,我们说是富有这个举证责任的啊。啊,他举证证明了有这种情形,那就从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这个情形之日起开始计算这个啊,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啊。我们这个是呃关于第28条啊。嗯。好,下面我们接着讲第29条。这条是这样说的,首先第一款,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债权人以其已经在保证期间内依法向部分保证人行使权利为由,主张已经在保证期间内向其他保证人行使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呃,第二款说,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保证人之间互相有追偿权。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依法向部分保证人行使权力,导致其他保证人在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后丧失追偿权。其他保证人主张在其不能追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那么这里面实际上就涉及到共同保证中啊,保证期间的啊相关的这个规定。下面我们具体给呃大家做一个分析。那么首先我们讲共同保证啊,我们说保证。这种情况下是吧,保证能可以使一个人啊,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啊,也可以是两个以上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那么如果有两个以上的保证人为同一个债务啊,或者说也可以叫同一个债权来提供保证担保的话,就是我们所说的共同保证。那么我们民法典专门有一条来对共同保证呢做出规定。是699条。这条说,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那么我们一句两个以上这个保证人啊,是不是约定了保证份额啊,我们可以把共同保障分成两类。一类叫做按份共同保证啊,一类叫做连带共同保证啊。呃,所谓安分功能保证呢,也就是说数个保证人和债权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保证份额的啊,共同保证啊,就比如说我们同一个债务,他是这个一千万啊,一个保证人承担这个400万,另一个承担600万啊。还有一个呢,就是连带共同保证,就是说售后保证,他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功能保证啊,那么我们这个一千万的债务啊, A也为这个债务提供保证担保, B也为这个债务提供保证担保,但是没有约定这个嗯各自的保证的呃份额啊,那么这种情况下就是属于连带共同保证,连带共同保证意味着什么呢?意味着这数个保证人之间实际上承担的是一种连带责任。啊,那也就是说,那么你 a也好 B也好是吧,你都要为这个一千万的这个债务来承担保证的保证。但是呢,按份共同保证和连带共同保证,它只是对于这个共同保证人之间,他到底是按份。来承担保证责任还是连带承担保证责任啊来做的一个借口。他不是对保证人和债务人之间的这种关系的这种约定啊。也就是说,保证人和债务人之间,你有可能还是一般保证。也有可能,当然就是连带责任保证啊。所以这个按份共同保证和连带共同保证,它是对保证人之间的关系的一种区分,而我们前面给大家讲到的这个保证方式,实际上涉及的是保证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啊。所以这两个不要搞混了,因此共同保证他可能就有很多种划分了,对吧,他可能是说我虽然是按份共同保证啊,但是呢,我保证人和债务人之间,我们是连带责任保证,都是连带责任保证。啊就是每个保证都是连带责任保证人,但是呢,这个保证人之间呢,有保证份额的约定。嗯。也有可能是什么呢?啊我是连带共同保证是吧,我保证人之间是连带责任,但是我保证人。承担的保证方式。是一般保证啊,当然也有可能是其中啊,在 iPhone功能保证中有部分的这个保证人是这个一般保证,有部分的是连带责任保证是吧?也有可能都是按份呃都是一般保证或者都是这个连带责任保证。同样在连带共同保证中,也有可能说部分保证人是一般保证,部分保证人是这个呃连带责任保证,也有可能都是一般保证或者都是嗯这个连带责任保证,所以它有很多种的类型啊,这个是同志们要把它啊,千万别搞混了就是。那么关于共同保证的这个保证期间,我们说对吧,就是你对于共同保证而言是吧,我无论你是按份共同保证还是连带共同保证啊那么对于保证期间,实际上债权人和保证人都是可以进行约定的啊那也就是说我这么多保证人是吧,两个三个吧,我每个保证人和债权人是吧,我们可以各自约定自己的这个保证期间是吧?啊。这样的话,大家的保证期间可能都不一样,也有可能说我们大家一起是吧,来约定啊,所有的这个保证人和债权人啊一起来约定,呃,我们统一适用一个啊保证期间啊当然也可能说就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啊,都没有约定。或者都是约定不明,也有可能是说你债权人跟部分保证人约定的很清楚的,保证期间跟另外部分保证人呢,你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啊,所以这个时候的话,呃,我们说啊,共同保证中当然是有保证期间的这个试用的问题了啊,那么这里面就涉及到说这个债权人吧,我在保证期间里头啊,我行使了这个权利。啊,比如说。我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吧,我在保证期间内,我真对债务人提起了诉讼或申请仲裁,或者我在连带责任保证中,我要求了这个某个共同保证人啊,他是连带责任保证人,我要是他承担保证责任。那么这个里面就涉及到说,呃,你有这么多保证人,你是不是说债权人必须要向每一个保证人按照你们的保证方式的要求去行使权利?啊?比如说你这些两个共同保证人是吧,他们承担的都是一般保证责任的话,那就意味着说你是不是必须要去对美就。 Do。要去说哎,我这这个时候去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啊当然因为这个时候只有一个债务人呢,没问题,我只要像这一个债务人啊几种申请仲裁了,那我这个时候当然就是用于这个,呃嗯是吧,我都可能说这个可以呃发生。使得保证期间失去效力的这个作用,对吧,但是有可能说。你这里面啊,你共同保证能中呢,有一些这个保证人承担的是一般保证,有一些呢是连带责任保证啊那你在这个对于一般保证的话,你只要针对主债务人提起了诉讼申请仲裁了,那这个在保证期间里头怎么干了,对吧?那这个时候的话,这个一般保证人他就不能够再以保证期间届满没有免租保证,但是呢,因为你另外一部分人呢,他是连带责任保证人,那你这个时候你光对主债务人提起诉讼申请仲裁,但你没有你你虽然队内部分承担一般保证的共同保证人,是使得保证期间会失去效力。但是你对于这些连带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这些共同保证人,你没有在保证期间内向他去主张权利,要求他承担保证责任呐,是不是说这些人我就可以说,呃去,呃。以保证期限届满为由,我来免除保证责任,而我们这条其实就是要解决这样的一些问题啊,那么我们要把它区分一下情况啊,比如说部分,刚才讲了吧,共同保证中的按份共同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连带共同保证的这种划分和这个保证方式是不一样的,那比如说我们共同保证中,部分保证人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而部分承担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的话,你债权人只是对债务人提起诉讼,申请仲裁,对吧,那实际上这个行为的效力当然使得那些承担一般保证的。共同保证人啊,他就不能够再以保证前届满为由来免除保证责任了,但是呢,你这个时候你没有去请求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共同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话。那么连带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共同保证人啊,那么我可以保证期间届满,但是你债权人没有请求承担责任为由来拒绝承担保证。这是第一种情形。第二种信心就是我刚才讲的都是一般保证,那就很简单了,是吧,只要我对主债务人提起诉讼,申请仲裁,你所有的这些共同保证人,因为都是一般保证人吗?所以你都不能以保证期间届满为由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第三种情况下的话。假如说共同保证都是连带责任保证,承担都是连带责任保证。那这个问题就比较复杂了啊,有的人说,那我只要像一个保证,能去请求他承担保证责任,那这个效率就应该给予,呃,其他的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共同保证啊。但是我们认为呢,由于保证期间对吧,对于每个保证人都是具有保护作用。嗯。那么我们民法典693条第二款有明确规定了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没有在保证期间内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话,保证人就不在承担保证责任,所以呢,我们说如果共同保证人他承担的都是连带责任保证的话。那么我们不管这些共同保证人之间是按份的共同保证还是连带共同保证,你债权人都应当向每一个。连带责任保证人去请求他们承担保证责任啊。如果说你没有这样请求的话啊,那么那些没有被请求承担保证责任的这些。共同保证人的话。他就可以取啊。主张以保证期间届满没有,我不承担这个保证责任啊。因为我们的这个民法典是吧,我们很清楚的规定了这个连带债务中的,呃这些事项,哪些事发生绝对效力的,哪些是发生这个相对的绝对效力,哪些事发生相对效力。啊?那么我们。没有特别规定说在这个连带共同保证,而且每个保证人都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债权人只要向其中的一个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这个共同保证人主张权利,这个效率就急于其他的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共同保证,我们没有做任何规定。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按照我们这个司法解释第一款规定的话,你如果只是向部分保证人行使的权利,但是像另外一部分的没有在保证期间内行使权利的话,那么啊,你债权人不能够以你谨向部分保证人行使权利为由来主张已经这个效率基于其他的这个。共同保证啊,你这样的债权的这样的主张,法院是不予支持的,这就是我们这个呃第29条第一款要说的意思啊。而且呢,由于说你没有像部分的连带共同保证人主张权利吧。现在保证金届满了,这些没有被主张权利的这些保证人呢,他就以保证金届满为由,我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了啊。那么这个时候可能会发生什么后果呢?后果就是说在连带共同保证中啊。我们说啊,我们的民法典啊,对于人保和物保的混合共同担保也好,对于这个连带共同保证也好,我们说只有当保证人之间啊,约定的追偿权啊,他们相互才能追偿。如果没有约定,这张全,我们的民法典是不承认。啊,这些担保人之间相互可以追偿啊,这是民法典编纂的时候一个争议特别大的一个问题啊,立法机关考虑到说,大家既然没有明确的这种互相追偿的约定吧,那么可能是偶然的经合适的来为一个相同的债务都提供担保啊,那么这种情况下说各个担保人相互可以追偿,这个是不公平的,而且这会导致循环的追偿啊,对于这个简化诉讼啊这些法律关系是不利的,所以我们说啊,只有当连带共同保证中是吧,虽然说保证人可能没有约定份额,他们之间是连带责任,但是呢,哎,他们相互之间,呃,只有明确约定了有追偿权才能互相追偿,现在明确约定的追偿权了。由于你的这个。债权人没有向部分的共同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导致这些保证能免除了保证责任,那直接后果就是意味着哪些承担了保证责任的。那些共同保证人,他只能向债务人追查。是吧,他这种情况下就没有办法再去想其他的保证追偿,因为其他保证已经免除保证责任,你要再有可以向他追偿,那就意味着这些保证人实际上是没有免除保证责任。啊,那这个不利的后果是由谁造成的呢?这个不利的后果实际上就是由于你债权人。在这个保障期间内,带鱼像部分的共同保证能行使权利所导致的。啊那么这个风险的话啊,应当是由啊这个债权人来承担,怎么承担呢?啊那么我们的规定就是说啊这个时候啊那些。需要承担保证责任的啊那些人,那些保证人,他可以在无法向其他保证人啊像也就是说无法像那些被免除保证责任的共同保证人追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金。这就是我们啊29条第二款啊。说的这个意思啊。那么我们的这个呃这样的规定就意味着我们今后在实践中啊。那么你这个债权人就要注意了啊。你在这种情况下的话是吧,除非给你提供共同保证的这些保证都是一般保证,那么你只需要向主债务人提起诉讼,申请仲裁,那这个行为的效率就只要在保证期间这么干了,是吧,它基于所有的这些提供一般保证的工作保证,否则。你只要有部分功能保证是一般保证部分。保证能共同保证能试点,那咱保证,那么你就急需要下。主债务人提起诉讼,申请仲裁,也需要向各个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那些共同保证人去逐一的去向他们,要求他们承担保证责任。至于说给你提供共同保证,这些保证如果都是连带责任保证的话,那你必须向每一个共同保证人都去请求他们承担保证责任。嗯。否则的话你就会。出现。一个是丧失,你忌讳丧失像这些没有被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的这些保证人。要求他们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这个权利就没了,而且还会导致这些保证万一约定呢,相互的追偿权的话,那些啊这个被主张的权利的共同保证人吧,他以没办法像其他保证共同保证人追偿为由。来免除相应的保证责任啊。那这个问题的话,呃,实际上是呃使得我们今后再有共同保证的时候的话,要更加的注意了啊。这是这个我们讲的29条的它的主要的规范。啊?第30条呢,涉及到的一个问题是什么问题呢?也是涉及到保证期限。但它涉及到的是最高额保证期间的啊,它的这个呃起算的问题。啊,那么第30条呢,它是分成了这个呃这么三款。第一款呢,说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的计算方式、起算时间等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嗯。第二款说,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的计算方式、起算时间等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啊,被担保的债权履行期限均已届满的。保证期间自债权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被担保的债权的履行期限尚未届满的啊,保证期间自最后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啊,这是第二款。第三款呢,呃就讲了一下说呃,前款所称的债权确定之日,依照民法典423条的规定来认定。那么这三款讲的都是和最高额保证的保证期间,当然我们知道最高保证它也属于保证是吧,它属于保证这种比较特殊的方式啊,所以呢,我们民法典关于保证期间的规定,自然也适用于啊最高保证,当然我们最高保证因为规定的比较简单啊,我们规定比较详细的是最高额抵押。包括最高抵押中的债权,确定的是油。是哪些?都是在民法典物权编担保物权的那个部分。有抵押权的一章加以规定。啊但是呢啊,我们说啊最高保证啊,他是可以啊试用啊最高抵押的规定啊,这个我们民法典有规定。那么所以我们这个呃最高保证啊。当然我们首先有保证期间的啊这个使用。但是最高保证跟这个一般的保证有个很大的不同,一般的保证可能就是我保证担保就某个特定的债权啊。这个借款啊,这个借三年啊,从2021年1月1号到2024年的1月1号啊,那么我们可以约定保证期间,我们说从2024年的是吧,这个1月1号开始啊两年三年我们都可以自己约定啊。但是你最高额保证你担保的是什么?担保的不是某个或者某几个特定的债权。你担保的事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也就是说我跟你之间可能是在相当债务人之间有一个这个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战争那个基础法律关系是吧,那我比如说有个有个有个总的一个框架性的一个借款协议,或者叫授信协议。是吧,那么我在这个五年之内啊,我可以给你提供这个呃五千万呢,一个亿的什么信用额度的支持,对吧?然后呢,中间呢,嗯,这个最高额度是这么多啊但是总结我们具体的特定的每一次具体的借款关系的发生啊,可能是根据我们具体的这个需要来的啊有可能说啊这个时候啊,一月份啊,发生了一笔啊500万。啊,这个是个短期的,可能就是三个月啊,过了一段时间呢,到了四月份的时候又借了一笔啊五千万啊这可能是个长期的。所以你这个债权是连续的产产生,当然中间还会消灭吧,因为有可能在你战胜确定期间里头,他那个还款就到了,我已经还了是吧,甚至也可能没还就已经构成了这个对这笔债权的这种违约了啊。当然后面呢,还可能会发生新的债券。啊?只要你这个额度没有超过这个最高债权额,对吧,我们说他都在这个这个最高额保证啊,他的这个担保的范围之内。所以他这个债权的这个呃,由于它是一定期间连续发生债权,所以最高保证这个保证期间的这个确定啊啊确实也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究竟怎么确定吧。那么我们说对于这样的一个问题的话,首先我们说当事人自己可以约定啊,民法典也692条也规定了啊,我们尊重当事人的这个意思。你们可以约定中间发生的每一笔发生的具体的借款是吧,然后呢,有一个债务履行期限,然后你从债务履行届满之日约定一个这个保证期间吧,可能每一笔借款的保证期间你约定的都不一样,甚至你约定的起算的时间点也都不一样啊。这个是一尊充分尊重啊当事人的这个意思呢,这也是我们这个本条司法解释本条第一款明确讲说在最高保证中啊,你对于保证期间的计算方式,起算时间有约定的,我们按照约定。现在主要就是说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啊怎么办。那么我们民法典讲的是说,如果对于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话。是吧,我们只是这样说,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呃,对于一般的宝就是非最高保证。哎,他担保的是一个特定的一个债券是吧,那他那个主债务履行期限就比较好确定了啊,确定那个时间起算点呢,六个月就好了。可是对于这个最高保证,我们说了,他是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那怎么办呢?是不是说按照每一个债权的它的这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开始算六个月呢,还是说我统一的给你按照一个点来算六个月呢。这个怎么办?呃,我们这次这个恶司法解释呢,它规定的就是这样的,就是说。他区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就是在你这个债权的这个确定的这个期间。对吧。之内。啊,如果你发生了多个。债券。然后呢?但是你每一个债权。你的这个履行期限都已经建满了。也就是你对中间的每一个。呃,债权你都已经履行,期限届满了以后对吧,完了你这个都没有还钱。对吧,或者还了一部分。那么这种时候的话啊,由于你被担保债权啊。履行期限都在这个债权确定的这个。这个这个这个这个期间之内。那么好,那么我们说啊,这种情况下啊。这个。就从你债权确定之日开始计算。这个债权确定之日我们知道。啊,他也是可以由当事人来约定的。啊?当然,当事人没有约定,也是有法律规定的。那个法律规定就在我们民法典的呃这个400呃23条的规定里面讲了说啊,如果说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那么这个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两年后,请求确定债权。那么我们最高保证是用他的话,那当然是从最高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啊,满两年,我来请求确定债权。嗯。我可能在全确定期间,我跟你是吧定了一个五年。然后我们中间发生了三笔债权,那这三笔债权呢,第一笔是履行期限是三个月,第二笔是六个月,第三笔可能是这个呃一年半或者两年啊这个。但是呢,我这三个呃债权的它的这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都是在最后的这个债权确定之日到来之前都已经到来了。那这个时候的话,我们统一以债权确定之日来开始计算保证期间,应该说啊,这个是对于这个债权人是呃有利的是吧?啊因为这样的话就意味着说我再到债权确定之日啊。借满了以后,我的债权就被确定下来了吧,因为中间我可能发生了,可能消灭了,可能又发生了,又消灭了啊。那这个时候你的最高保证实际上就已经转换成了这个呃非最高保证的,因为你保证的债权已经在债权确定期到来之后已经被确定话了吧,当然你也可能说这个债权确定其实还没到来吧,啊,而是出现了一些确定的事由,比如像我们423条里面讲到的是吧,这个破产啦。啊,债务人或者说是这个呃保证能破产或者解散了是吧?啊。那么,或者新的战场不可能再发生了。但是不管怎么样,我这个债权确定之日都是在你所有的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届满之日的之后。那么我们统一以这个来确定的话,嗯,这个也是啊,对于债权人是非常有利的啊,而且呢,也符合啊最高额啊保证了它的这种呃基本的这种原理的。但是有可能出现什么呢?就是说在我债权确定期到来之前,到来的时候啊,我有部分的债权,你是提前一年解码。还有部分的零七还没到。那个女人现在债权确定日之后。确定了时间之后。这个时候怎么办?这个时候如果以债权确定期为由,都以这个点。来计算保证期间。那可能说在你保证期间已经届满的时候,你那个债务履行最后一笔那个债权的这个履行期限还没到来呢,你还不能够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你既然不能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你更谈不上要求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你还没来得及要求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可是你这个保证期间就已经。键满了。这个显然就对债权人是非常不利的。对不对啊啊,那实际上也就相当于说啊,你这个保证期间的约定是早于或者和你这个债务履行期限呃届满同时到来。是吧,那在这种情况下的话,我们其实就应该是为你这个。这个按照规定的话,我们这个保证金就等于没有约定不明确吗?所以我们这个时候统一的以司法解释的规定,就是统一都以啊。最后的这个。啊?债权的。到期的那个债权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啊,我们说这个计算就是这个,当然是按照这个法定的,就是六个月吗。所以这样的规定我倒觉得是啊比较合理的啊,他把这个最高保证和一般保证的这种啊区别也体现出来。啊也符合最高保障的这样基本的原理,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这种呃合法权益。那么当然这个第三款就是在讲债权确定的这个规则吗?啊就是这个他确定之日,就是按照423条,因为我们民法典690条第二款明确讲最高保证,除了适用保证合同这一章的规定之外,还参照适用。阿苯法,也就是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编中最高抵押的有关规定啊。这个是呃司法解释的啊30条第三款啊进一步作了明确。这个关于作此规定的理由啊,刚才我已经讲了啊,同志们可以继续看看我们这个呃 PPT上面啊。呃,讲到的这个这个这个内容。第31条啊。这里面讲的是什么呢?首先第一款说,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后。又撤回起诉或者仲裁申请。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未再行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保证人主张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连带第二款说,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对保证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后又撤回起诉或者申请的,仲裁申请起诉状副本或仲裁申请书副本已经送达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权人已经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行使了啊。权力。这个呃两款的规定实际上就是涉及到说撤诉或撤回仲裁申请。对于保证期间的影响的问题。需要区分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就一般保证而言,我们知道。按照民法典693条吧。你如果在保证期间没有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那么保证人就不在承担保证责任。对于连带责任保证呢?我们民法典的规定是什么呢?如果你在保证期间内没有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那么保证人就不在承担保证责任。这两种主张权利的方式规定是不同的。啊,对,一般保证强调的是要起诉或者申请仲裁,好,现在我起诉了。也是或者申请仲裁了。但是我又撤回了起诉或者仲裁的申请。当然,我此后在保证期间,剩余的期间我也没有再起诉或者在再次申请仲裁。那么一旦保证期间届满以后。保证人可不可以主张免除保证责任?那么按照我们这个司法解释的第一款规定,就是说这个时候。啊,你在这期间虽然起诉或申请仲裁了,但你又撤了。后来你又没有再行起诉或仲裁的话,那么只要这个期间届满了。人家就免除保证。为什么这么规定呢?这是因为说我们保证期间,他是一个确定的期间,不能中止、中断和延长,而法律之所以搞一个保证期间,就是为了。维护保证人的权益,减轻保证人的负担。也是为了督促债权人尽快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去主张权利。所谓法律规定的方式,刚才说了,一般保证就是起诉或申请仲裁啊。但是起诉申请仲裁不是说只要起诉申请、仲裁完了,我又撤诉了,就等于几级行使权利,而是说你起诉、仲裁以后,你还要去把这个诉讼和仲裁程序进行下去,然后你拿到生效的判决书或裁决书。霸啊,或者说呃,调解书,然后你。去,在债务人还不旅行的时候,你也去强制执行。强制执行完了以后,你还不能实现债权的时候,这个时候保证人他就要承担保证一般保证教程保证责任,因为他已经丧失了仙术抗辩权。把。其实意思就是要让你把这个程序进行下去啊,去先找债务人啊,只有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所以不能履行,其实就是强制执行了,你还履行不了吗。如果你不把这个东西继续继续进行下去,你只是为了满足形式上的要求,在保证期间,我起诉了一下,仲裁了一下,完了我一最后又撤了。然后这个时候假如说我认定说你这种情况下啊,保证期限已经失去作用了。是吧。保证能不能够以此为由选择是吧。好,那就会出现个什么情况,出现一个说一方面。这个时候保证期间已经不适用了。但另一方面呢,由于你已经撤诉了。显然,你不可能走到后面的强制执行的程序。那我保证人又没有丧失先诉抗辩权呢?既然我没有宣上次深入开展拳种民法典的规定的话,那我这个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也还没有开始起算。是不是?那在这种时候的话,那我。债权人,实际上我就可以有很大的自由空间了。是吧,我就可以决定什么时候再想起诉就起诉,想申请仲裁就申请仲裁了,反正这个时候保证期间第一个已经失去作用了,第二诉讼时效还开没有开始计算了。对不对呀。啊?那这样的话,那我们这个等于你这个,呃。保证人。呃,你债权人的话,相当于就可以控制这个什么时候开始起算这个呃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了。那对于保证呢是非常不利的。啊?作为我们。之所以做这个规定,就是说啊,你不能够仅仅是通过起诉或仲裁就导致啊保证期间好像就就就就失去作用了,完了你马上就撤诉。或者撤回仲裁申请啊。这个原理就在于此。但是连带责任保证不一样,连带责任保证他起诉或申请仲裁。是不是啊。他就算是对于主债务人啊,我们自己说的就是说你对于这个。你可以只找主债务人对吧。你也可以去把主债务人和保证人作共同被告。你也可以只告保证人,对吧,因为是连带责任保证。当然你只告那个债务人对吧,然后你又测速撤回仲仲裁申请,那反正你只要没有向连带责任保证人主张权利那。你反正期间一过人家还是免责,可是你现在你去告的是保证人。高了保证人的时候的话,你已经起诉申请仲裁了。好,这个时候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它会把你情书副本,或者说申请书的副本。送达给保证。送达完了以后你又撤了。那这种情况下的话,我们说只要说这个起诉书副本或者说仲裁申请书的副本已经送达给了保证人。那其实就等于说你。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已经下。连带责任保证人。主张的权利对吧,啊已经就等于要求他承担保证责任吗。已经满足了我们民法典规定,所以这种情况下的话。保证期间他失去效率就没有问题啊,这种情况下实际上就意味着说啊。你这个时候已经开始要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了,因为你已经向他主张。主张权利,这个时候保证期间失去作用,开始试用。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的规定。啊,所以我们的这个啊。司法解释。这一条第二款说,只要你,嗯,起诉书副本或者申请仲裁申请书的副本送达了保证。那么这种情况下就表明行使的权利。即便此后你在保证金没有再去起诉,没有再去申请仲裁也没有关系啊。因为这个时候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已经开始计算。所以呢,你这个如果在债务呃这个诉讼时效期间,你没有再去呃行使权利的话啊,那可能人家保证人在这个诉讼时效届满以后啊,人家可以行使时效。抗辩权。所以我们这个司法解释啊,第31条的规定啊,它解决的是这样的问题。第32条,这里是关于说连带呃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能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啊,这个有这样的约定怎么办。那么这个约定,我们说按照32条的规定,就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是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前面我们已经讲了啊,原来咱们这个担保法解释是区分说约定不明和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是债务履行期届满六个月。法定保证期间。约定不明呢,他来个两年吧,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秩序两年,他其实就把那个时候已经等于诉讼时效了啊。我们知道他这个规定是有有问题的。啊,理发店已经改变这个规定,不管约定不明还是。没有约定都是。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这个法定保证期间啊,这前面已经说了。那我们说实践中当事人确实一般保证期间都会说,呃约定,比如说我固定的起始点是吧,这个数字啊什么时候开始什么时候结束。但是有的时候他们实践中可能确实也会做类似的一些嗯约定,比如说本担保书什么持续至借款合同项下所有的本息利息等等清偿为止。还有本担保书,呃至还清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方首先贷款方全部款项后自动终止啊等等,或者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生效,直到主合同失效时为止,有这样的一些约定,这种约定呢,你还不好说他没有约定。对吧?嗯。但是怎么去理解这个约定?原来我们实践中是有争论,有的说这是约定不明,有的说是没有约定,有的说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啊,那我们担保法解释说是约定不明,但是呢,保障期间是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执行满两年。啊?他这个是不合理的,那我们民法典的话改了。都是。六个月。那么我们这次的这个呃担保制度解释这一条呢啊。也是延续了担保法,解释说这个不是说没有约定,而是约定不明确。啥?那么这个时候的话保证期间啊,我们说用啊。做为什么呢?啊。适用的是法定的保证期间。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支持啊满六个月。作为这个。保证期间啊,这个大家好理解啊,没有什么理解上的这个这个啊。费劲的地方。因为我们如果说承认这样的一个约定的话,那就完蛋了是吧,因为呢保证期间。啊就成了一个不确定的期间啦,因为我们民法典是明确讲保证期间是一个确定的期间,不能中止中断延长的。你当事人你可以约定三年四年五年对吧,但你不能说我就做这么一个约定无期限的了。对吧,如果这样的话呢,实际上你这个规定就是你这样的约定就违反了法律。起不到限制、保证责任的作用。啊,所以我们说把这个规定的话也得要明确一下啊,这是关于这个第32条。第33条也还是保证期间啊,这个保证中啊最复杂,这个就是这个保证期间的问题啊,包括我们当时参加最高法院这个担保制度,这个司法解释讨论的时候也是。就围绕着保证金,争议还是很大的。最大的一个问题就是这个第33条。在这个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嗯。债权人没有在约定的或者法定的保证期间内行使权利,保证人能不能够以保证期间届满为由来主张免责?法院支不支持?这个争议是非常大的。那么。关于这个问题,我们知道啊,保证合同。他作为从合同从属于主合同,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也是无效的,这是我们规定的原则。除非法律另有规定。那么保证合同无效,他当然有可能就是因为主合同无效了,他无效。保证合同自身也有可能无效对吧,主合同有效,但保证合同无效。啊,这两种情形都可能发生。是不是?当然实际上你主合同被撤销了,保证合同也会无效啊,当然保证合同也会涉及到什么呢?被撤销的问题。或者保证合同他没有满足条件就没有成立的问题吧啊。等等这些。那我们现在只讲这个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因为保证合同无效,有可能是因为主合同无效波及了他也有可能是因为自身的原因无效。但是不管哪种情况下,合同无效并不是说就等于这个合同从来没存在过。是吧,合同无效以后,他还是会发生相应的法律效果。是吧,什么法律效果呢?我们民法典157条明确讲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应该行为取得财产,应当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受到的损失。都有过错,是吧?按照各自的过错来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这个是关于这个啊。无效的呃一个呃基本的一个原则啊。但同时我们对于保证合同无效,我们又。做了一个特别的规定在682条。为什么要做这个特别规定呢?因为我们这个157条讲的是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他和保证合同它本身也是民事法律行为。但是呢,保证合同他无效的话,它涉及到什么问题呢?涉及到还有一个主合同的问题,那这里面可能涉及到他是三方当事人,一方面是主合同的债权人债务人,还有一个就是说保证合同中有保证人。啊,那这个情况下。怎么承担责任,实际上我们的682条第二款。 he157条是一致的,因为157条来讲,各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吗?那么你在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你可能涉及到说债权人,债务人还有保证人,他们都有过错的情况下,那怎么办,也有可能是什么呢?保证有过错是吧,价格没有过错啊,价格也有过错啊等等这些情况。那么我们682条第二款说,这种时候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啊。当然这个说的比较笼统啊。那么我们此前的担保法解释。啊对这个问题是做了一个详细的规定。他的第七条说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那你想担保合同无效呢?担保合同当时是谁啊?就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嘛,对吧。啊,我们具体讲的保证合同啊,不讲抵押的情形。质押那些我们不说,这种情况下他是债权人,无过错的。那他说这个时候是由担保人和债务人。对于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为你主合同有效担保担保合同无效或者保证合同无效的话是吧,你这个主合同的债务人,你还得履行的债务对不对。啊,但是你那个保证合同,因为这个呃。保证人的过错是吧,啊,那你无效了啊,那这种情况下的话,这个。啊,那你们。债务人和保证人啊,你对于债权人,因为他没有过错,他的损失你们承担啊,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如果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那这种情况下的话,也就是说对于这个保证合同无效的话,这里面的当事人债权人和保证都有过错是吧,那么好,他说这个时候啊,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意思就是说。担保人,比如说保证人,他都是,其实都不是终极的债务承担者,终极债务承担还是债务人吗?对吧,因为保证人他承担责任啊,可以追查是吧,你误伤保证人,你抵押人。也可以向债务人追查,这种情况下的话,既然对于有。保证合同它是用来担保主合同的,对吧?现在大家都有过错啊。那么这种情况下的话,这个保证人呢,他承担民事责任的啊,他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1/2啊,就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就是和。保证合同无效有关。但是呢,因为债权人和担保人都有过错吗?啊,所以好了个1/2。这就冒出这么个1/2。当然我们说这个1/2划分完全是随便画的啦,是吧,也没有什么科学的依据。那有可能债权人的过度很小。也许只占到20%,这担保人的过错很大,80%,为什么他?承担的是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承担清偿部分1/2。是吧,你这个理由在哪呢?学者批评很多啊。但就这么画了这么一个标准。好,接着是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那这里面就涉及到有过错的人,可能就是三方了。是吧,那记包括债权人债务人也包括。保证。哦,他说如果担保人没有过错的啊,那因为是由你主合同无效吗?波及到我我没过,所有不产生,如果我也有过错的,好,那他又来一个简单的划分,就是说好在宣传债务人和这个。这个这个这个这个这个保证人是吧,那过错啊个1/3,但是呢,保证人他承担的责任毕竟是一个什么呢?啊是一个不是一个终极的责任对吧?啊。它还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所以呢,把他的责任限定在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啊,这个1/13就这么冒出来的。那么这样的一些规定呢,在我们这次民法典的担保制度解释的起草过程中啊,其实大家都是在在在在在批评说这个担保法解释,原来这个第七条、第八条这个规定不合理。但是呢,我们可以看到呢,这个最高法院这个担保制度解释啊,还是延续了这个规定。他的第17条说,主合同有效,而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那么,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形,确定担保人的赔偿责任。债权人和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1/2,这跟刚才讲的担保解释还是一样的吧。担保人有过错,债权人无过错的。好,这种情况下不限制了。啊?担保人。对于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要承担赔偿责任。啊当然也还是限制在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还是由由债务人去清偿,以避免他其实也是有一点,为了避免这个是吧,这个这个这个这个过多的产生追偿的问题,因为你这个时候债务人是终极的债务承担者,担保人,他也不是终极债务承担者是吧,他要你让他承担那么多,他还得向这个债务人追偿。第三个,她说债权人有过错,而担保人无过错的。啊,那担保人是不承担赔偿责任?而主合同无效,导致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这个时候讲的就是说这个呃,由于主合同无效波及了。嗯。那么这种情况下的话,这个啊。担保人啊这个。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啊,我们这个呃 PPT可能他做的时候把这个呃这个明明这个是第二款,呃他给给给给连上面的,连到上面第一款第三项就是主合同无效,导致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这应该是单独第二款啊。因为他是两款,再说不同的是,一个是在说主合同有效,呃第三提供担保无效,一个再说主合同无效,导致第三人提供担保合同无效。那如果是这种情况下,担保人没过错当然不承担责任,有过错的时候呢,他承担的也是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三分,这个原来担保法解释规定是一样的啊,无非原来适用第七条和第八条两条来规定,现在是合并成了一条了啊。那在这种情况下的话,我们就是说啊,如果说保证人。对吧,他不管是说因为主合同无效导致的保证合同无效,还是主合同有效,保证合同无效,他要是有过错的话,都涉及到他赔偿责任,无非是说是吧,主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啊保证合同无效或主动无效,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保证人承担的责任,他有个限制的额度不同是吧,一个是啊1/3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11/3个是不能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对于这个时候的话,保证能承担这个赔偿责任,还有没有保证期间的适用呢?关。当然,关于这个赔偿责任的性质,学术上是有争议的。啊,原来担保法解释其他的都是以所谓的缔约过失为由,包括主合同无效,导致保证合同无效,说是因为主合同的过错给延伸到了保证合同。啊都采取的措施,但是我个人当时我写的这个保证合同研究那本书里,我认为其实就是用侵权来解释就可以了。啊,没必要用什么缔约过失。他们不管解释成缔约过失责任,还是侵权的赔偿责任,他其实都不属于,呃,这个。都和保证责任或者担保责任不是一回事儿,因为保证责任实际上就是履行保证债务,他的前提是在保证合同有效的情况下,是吧,我要承担担保责任,或者我履行保证债务。但是现在是因为合同无效,他产生赔偿责任,其实都是一种法定的责任。这种责任能不能够适用保证期间呢?对不对你保证期间不就是用来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企业内保证责任明确的就是保证债务啊,那显然是以保证合同有效为前提,无效为什么还是用呢?对吧。嗯。所以有肯定说,否定说。否定说的理由就是说不应该使用,因为这个时候已经不是保证责任的问题。对吧,你对他要适用这个保证期间,你完全是没有道理的。嗯。况且在这种情况下的话,这个有直接有诉讼时效制度不就行了吗?为什么还搞保证期间?但是呢肯定说认为这种情况下还是要使用。我们的这个司法实践中,以前对这个问题争议很大。啊,包括最高法院他自己。这个观点也不一样啊,它有的观点他认为就不是用,有的认为是啊,我们这次起草这个或者讨论这个的时候,争议也是非常大的。那么。司法解释采取肯定说的理由是什么呢?他说呀,保证合同无效的时候呢,保证人他承担的赔偿责任呢,也得限制是吧,毕竟保证他不是这个主合同当事人呢,他不应该承担这个债务啊。是不是啊,那为什么你还让他无期限的限制呢?但是我说这个关键期站不住脚内,你这个时候是因为你的过错导致的一些赔偿啊。跟在前面,因为你保证合同,你意思自治的这种承担保证责任不是一回事儿啊。哎,他说那种情况保障期间还使用。第二个呢,他说保证合同无效的时候,他保证债权中获得利益呢,不应该超过保证合同有效的时候可以获得利益。既然你在保证合同有效的时候,你如果债权人没有在保证期间内行使。主张权利保证人可以免责,那无效的时候不也应该是这样吗?我觉得这个逻辑我也没看明白是吧,为什么说在这个保证合同无效的时候的话,债权人还有呢,这个这个这个他会超获得一些超过保证合同有效的利益呢,那是两码事啊。再次他说保证合同无效的时候呢,说里面有清算的争议解决条款还是有效的。啊,所以呢,这个关于保证期间的约定呢,他们被解释成清算和争议解决条款,那要是没有约定保证期间呢。法定呢?那你怎么解释成清算和争议解决条款呢?所以我总的来讲,我认为这个我还是不赞同这个规定啊,但是既然已经这么规定了。啊所以呢,我们呃可能司法实践中还是要注意是吧,就算是保证合同无效了啊,你也涉及到说要去这个,呃在相应的期间内要主张呃这个。要求他承担保证责任啊,当然这种情况下就涉及到这个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保证这个赔偿责任的,它适用保证期间的话,他怎么使用的问题吧,应该说主通常是当时有约定,我们说保证合同不存在无效的情况下,那就约定的约定没有约定的话,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呃,那我们可能这个时候理解的话,有可能合同被确认无效以后要承担赔偿责任。啊,有可能当事人甚至自己都不知道合同已经无效了。对吧,那什么时候开始呢?是从这个出现这个无效的情形开始。嗯。六个月。还是说我还是按照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六个月。这些呢,我们还觉得还是比较值得进一步的研究的啊。第34条呢,涉及到说这个呃人民法院在审理保证合同的时候啊,他是不是要去主动审查这个保证期间的问题。啊还有包括保证金结满了以后。保证人怎么认定保证又又?继续提供保证担保的这个问题。第一款讲的是这个问题。就是说,人民法院在审理保证合同纠纷案件时,应当将保证期间是否届满、债权人是否在保证期间内依法行使权利等事实作为案件基本事实予以查明。第二款说。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依法行使权力的,保证责任消灭。保证责任消灭后,债权人书面通知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保证能在通知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债权人请求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成立了新的保证合同除外。那么我们关于这个规定,我们首先讲第一款。第一款其实就是说关于,呃,法院在审查审理这种保证担保的案件的时候,要不要去主动的去查明。嗯。保证期间,这个是我们前面讲的,保证期间是很重要是吧,刚才说了,即便是保证合同无效了,还有保证期间的使用,所以这个事实确实很重要。比如说关于当事人是否约定的保证期间呢?还有保障期限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呢?是不是建满了?债权人是不是按照法定的方式去行使权利呢?等等这些。要不要主动审查?我们在这个。在司法解释起草之后,大家开会讨论的时候。这两种观点,一种观点就是说。不应该主动审查。因为保证期间他是维护保障的权益的。是不是啊,它本质上是个司仪的问题。你保证人你自己,如果说你认为债权人在保证期间没有向你主张权利,以以保证金届满为由要求免除保证,你自己提啊。你不提法院为什么?凭什么要主动跟生产?另一种观点说这个保证金还是挺重要的,对吧,就是说如果说不把这个事实查清楚。完了这个稀里糊涂的就判了啊,要求保证承担责任,这个这个问题是很大的。那么我们这个司法解释采取的是肯定说,他是认为法院要把这个作为基本事实要查明。啊,为什么这样呢。我我个人是比较赞同这个规定的啊。因为说这个保证期间。因为他实际上就涉及到保证责任承担这样的一个很重要的一个问题。对吧,因为这个期间一旦届满以后啊,它导致后果还不是一个跟诉讼时效一样,说当时主张不主张的这个问题了,他不是一个抗辩权的问题,因为我们诉讼时效届满了以后吧,原来我们关于诉讼时效届法院司法审查诉讼时效也是有争论的,对吧。以前说啊,都要这种审查,后来大家说那诉讼时效届满以后,只是债务人享有时效届满的抗辩权。这请求权、抗辩都应该当事人自己去主张,不主张的话,反而不应该主动审查。但是保证期间我们说他不是诉讼时效期间。保证期间届满以后,导致保证债务消灭,保证人就是免除保证责任。这种情况下的话。如果说不查清楚这个的话,你一审不查清楚对吧,你二婶的话,这个人家又提这个事情。怎么办,是不是啊啊如果你。把这样的一个重要的问题给忽略过去的话,呃可能对于这个正确的处理,高效的处理担保纠纷呢,呃是呃不利的啊。呃,我个人还是赞同这个看法啊,这个法院还是应该主动把这个啊。当然有,有的学者认为说,我虽然法院不应该阻止他,但是我可以市民呢,这样保证市民啊,但是我们知道咱们有的时候这个市民的话,这个咱们也没有实行律师的强制代理。啊,就算是律师强制代理,也并不是所有律师对于这些问题都搞得很清楚啊,所以法院主动审查的话,还是有一定的好处。第二个问题就是在保证期间届满以后。啊,有时候可能会发生一些新的事实,这些事实是不是足以可以认定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的问题。什么事实呢,就是说。债权人发一个通知给保证人是吧,要求他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比如说在这个通知上签字盖章,甚至按手印了,那是不是就认为说我放弃了这个保证期间这样的一些利益啊?是不是啊,我还是愿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呢?比如说。给我发一个催催收贷款的一个通知书或对账单,或履行保证责任通,担保责任通知书等等之类的。这种情况下,你保证项目签字盖章。这是发生什么效力?其实这个问题以前有很大的争论,最高反应实际上做过很多个批复和复函。就专门就讲这些问题,比如说03年2月25号,它有一个复函,关于锦州市和锦州市华鼎工贸商行啊等借款纠纷,这个富含你们说保证期间届满。保证能。如无其他。嗯。这个民事仅在债权人发出的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行为,不能成为重新承担保证责任的依据。也就是说这个跟你讼时效期间届满以后,你在这个催款通知单上签字盖章的效率啊是不一样的。零四年又有一个批复,你说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没有向主张保证责任,保证责任消灭,保证责任消灭后。债权人书面通知要求承担保证,要求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在这个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的,法院也不得认定他继续承担保证,除非说这个吧,意思就是说这个通知书就符合担保合同成立的规定,而且签字可以认可成立一个新的保证合同。呃,我们觉得这个司法解,这个规定是对的,因为保证期间本来就是为了保护保证人的,保证期间届满以后,保证已经免除保证责任以后,你要再认定他。啊?你这个时候不存在说他就放弃时效的这个抗辩权的问题,而是说你这个时候就涉及到说他是不是愿意重新提供保证的。担保的问题而重新提供保证。担保一定要有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一致,一个合意。而不能仅仅是说,我签字盖章了,我就是为你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所以我们这个司法解释第二款就明确讲说保证金消灭以后,你不能仅仅以这个事实来认定他继续承担保证。就不存在举证,前面的保证已经没有了,保证已经消灭了。这个时候要承担也只是成立新的保证合同,所以你要拿出足够证据证明说我们之间又订了一个新的保证合同。啊?这个新的保证合同中有涉及到保证期间啊等等这些问题。所以我觉得这个规定是呃呃正确啊。这个呃不能够和讼时效期间届满以后啊,这个法律效果啊简单等同,毕竟保证合同是一种单务合同,无偿合同。八保证人是单方面的负有义务的啊,所以对他的这个认定应该是非常非常的严格。这是关于第34条。35条就涉及到你的债务来提供保证担保的一个规定。那么这条字母。嗯嗯。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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