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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对非法侵入住宅者的防卫认定

 千里wa7el81mxd 2022-08-25 发布于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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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案情

被告人王某顺与被害人蒋某洋之父蒋某初因琐事发生口角。王某顺拳击蒋某初头面部,后经村民劝解各自回家。当晚,蒋某洋电话召集多人前往王某顺家讨要说法。王某顺经他人告知得知蒋某洋等人过来的消息,对此有所防备。20时许,蒋某洋一行四人到达王某顺家并叫其开门。因无人应答,由蒋某信踢开王某顺家大门,并持水管冲进王某顺家。王某顺闻声后,从卧室持事先准备好的梭镖与蒋某洋一行四人发生打斗,致蒋某洋左胸部、蒋某生(同行人)右胸部各一处受伤,后逃离现场。蒋某洋被刺伤后经“120”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做出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案例评析

案控辩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王某顺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

对非法侵入住宅相关行为的具体认识

一般认为,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退出而拒绝退出,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宁的行为。

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是以下两种情形:

一是将侵入住宅作为手段。该种情形的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多数情况下是侵犯财产罪的手段,也有的是伤害住宅内成员的生命、身体以及其他人格法益犯罪的手段,如侵入他人住宅后,进行盗窃、抢劫、杀人、伤害、强奸等犯罪活动。此时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只是为了实现另一犯罪目的,也可以说是实施其他犯罪的必经步骤,一般只按照行为人旨在实施的主要罪行定罪量刑,而不另定非法侵入住宅罪实行数罪并罚对那些非法侵入住宅,严重妨碍了他人的居住与生活安宁,而又不构成其他犯罪的,才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论处

二是由矛盾纠纷引起。现实生活中,因民事等纠纷产生矛盾,经常会出现非法侵入住宅的现象。有的出于报复,致住宅内成员轻微伤时,可按其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依法处理。还有的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讨说法”,当行为人侵入后拒不退出,严重影响住宅成员生活居住的安宁时,可对行为人以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定罪处罚;当双方谈判协商不成,可能会矛盾激化演变为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犯罪,此时对肇事者可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就本案而言,王某顺在明知对方是来“讨说法”的情况下,却对对方的行为作出错误判断,认为对方是来杀他的,属于刑法理论上的事实认识错误,但不属于假想防卫。

非法侵入住宅类犯罪侵害开始时间的判断

一般来说,对预备行为不能进行正当防卫,但值得注意的是甲罪的预备行为,可能是乙罪的实行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认为乙罪的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可以进行防卫。

例如,为了杀人而侵入他人住宅的,在不法侵害人开始侵入他人住宅时,就可以针对已经开始的不法侵入住宅的行为进行正当防卫(不是针对杀人行为的防卫)。

本案就类似这种情况,被害人蒋某洋及其堂兄弟等四人因父辈被打到王某顺家“讨说法”,在无人应答开门时强行踢开大门,系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但是从证据来看,蒋某洋兄弟上门并非为直接报复或杀害王某顺,而是“讨说法”。谈判协商不成有可能发展演变为殴打甚至杀害王某顺,但并无任何证据表明在蒋某洋兄弟上门甚至侵入王某顺住宅后,有杀害王某顺的犯意和行为。因此,王某顺可以在蒋某洋兄弟非法侵入住宅的着手时期,即开始侵入其住宅时或侵入后,对蒋某洋兄弟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展开相应的防卫,但不能在蒋某洋兄弟尚未表现出殴打伤害或杀害意图时,针对其想像的“杀人”行为实施防卫,否则为事前防卫,以故意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另外,案发当时天色已黑,王某顺在事先知道蒋某洋等人会来的情况下,一直没有开灯。当蒋某洋等人打着手电筒进入王某顺家时,王某顺在暗处,蒋某洋等人在明处,王某顺占据着地利优势,主动出击,持凶器梭镖与蒋某洋等人对打,并将蒋某洋等人打退,整个过程王某顺一直是占据优势,不具备正当防卫的紧迫性,王某顺实施的是事前防卫。

对事先有所准备型防卫意图的认定

防卫意图是指防卫人在实施防卫行为时对其防卫行为以及行为的结果所应具有的心理态度。基于主客观相一致原则,正当防卫的成立必须要求行为人具有防卫意图。

就本案而言,与蒋某洋一同前去的蒋某信还要求王某顺胞兄王某雪一同前去,王某雪拒绝。如果蒋某洋等人是抱着侵害的目的前往王某顺家,那么事先就不会让王某顺知道这件事,更加不会邀请王某顺的胞兄一同前往。另外,多人证明王某顺性格暴躁,多次殴打过妻子及其他亲属。综合全案证据和事实分析,可以认定王某顺在案发时持“先下手为强”的主观心态,内心早已做好了主动与对方斗殴的准备。虽然证据证明对方并没有找上门直接与其斗殴的故意,但王某顺基于想像的杀人侵害行为提前主动发起攻击,更加印证了其行为基于主动斗殴而非防卫的意图。

总之,本案被告人王某顺可以对被害方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展开相应的防卫,但不能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否则,就构成防卫过当。但是,王某顺主观上基于斗殴的故意对假想的杀人行为实施了事前防卫,造成一死一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实际并不是对非法侵入住宅的防卫行为,不应将王某顺的行为视为对非法侵入住宅的防卫过当行为,而是故意伤害犯罪行为。

本文节选自Alpha平台

来源:Alpha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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