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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称出行道路被一汽车堵死,民警出警后经现场教育该车驶离,报警事项不属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要求出具书面意见系对行政案件范畴的理解有误。原告无奈之下拨打110报警,被告民警到场后进行了案件调查和询问工作,但未对原告报警事项履行查处职责,也未对原告有任何书面答复。原告认为被告未履行法定职责,请求判令被告浦东公安分局履行对原告报警...
原告毛某在2021年2月11日晚上8时许报警后,被告未及时受案调查处理,存在报案不立,慢作为的行为,2021年2月12日清晨6时许,原告毛某报警后,未见被告出警处理,最终导致余某等人对两原告进行殴打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毛某和言某在20210211晚8时,20210212早5时向XXX报警,攸县XXX不作为的行为要求法院进行处...
一、原告测出噪音持续超过45分贝,超出《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3096-93)对生活的区域噪音的排放标准的夜间45分贝,属于噪音且原告正持续遭受。被告经调查后认为,原告的报警事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故于2021年12月25日作出《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载明:原告于2021年12月25日向被告报称的制造噪声干扰正常生活一案,不属于公安...
本案中,根据淄博市公安局临淄分局在临公行罚决字[20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的事实(也是本案中能够认定的事实),本案并不能认定且淄博市公安局临淄分局在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中亦未认定第一阶段曾某龙和边某健互相殴打的事实,但能认定且淄博市公安局临淄分局在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中亦已认定第一阶段曾某龙被边某健用啤酒瓶打伤额头。
王某莎的伤势经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鉴定为轻微伤,吴某对殴打王某莎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王某莎认为杨浦公安分局在撤销原处罚后未经鉴定程序,作出和原处罚一致的处罚系程序违法的意见,根据杨浦公安分局提供的证据,杨浦公安分局已经在合理范围内尽到了委托鉴定的义务,但鉴定机构认为重新鉴定不会改变原鉴定结论,不予受理委托,系不能归责于...
老师为维护正常教学秩序、教育学生遵守行为规范的职务行为,动手打学生耳光系惩戒过度行为,应依法予以行政处分,不属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行政案(2023)陕0803行初24号原告王某不服被告某某单位于2023年8月31日作出的横公(北)行罚决字〔2023〕第573号行政处罚决定。证明对原告处罚过重,因原告系未成年人,且第三人过错在先...
3月20日,经海门市公安局审核,海门市公安局城区交警中队将交通事故材料移送至海门市公安局城中派出所(以下简称城中派出所)受案调查,经城中派出所调查,郭某1驾驶的车辆虽与钱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但没有证据证明郭某1驾驶的车辆故意碰撞钱某驾驶的车辆,郭某1驾驶的车辆与钱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应当属于交通事故。上诉人钱某以其与郭...
法律就可以调解处理的情况进行了规定,但调解程序并非必要程序,即使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进行了调解,也不必然导致行政处罚决定程序违法。1、被告对原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是否准确。在被告未向本院提交鉴定意见书等可以扣除办案期限的证据的情形下,被告自案件受理之日至《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之日,共历时73天,超出了...
第三人虽实施了损坏原告张贴的广告纸的行为,但原告在公共场所张贴该广告纸未经合法批准,违反了市容管理相关规定,其行为不具有合法性。对证据1、3中询问笔录的真实性及人口信息无异议,认为第三人的询问笔录可以证明第三人和原告积怨已深,原告是正常反映情况,但第三人撕毁广告纸是报复行为、损毁个人财物,杨某1的询问笔录避重就轻,他是第...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兴化市公安局,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中和路2号。关于本案的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的规定,兴化市公安局开发区派出所于2019年10月22日接到报案,并于当日予以受理登记,随后依法对孟*芳、夏*钊、任建国、金娟、陈宝财、王彩凤等人进行了询问,形成了《询问笔录》证据材料,并委托物证鉴定室对夏*钊的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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