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观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在进行工程竣工结算时,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就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是否符合约定进行审核并提出相应索赔,索赔事项及金额应在结算时一并合并处理。因此,除在结算时因存有争议和声明保留的项目外,竣工结算报告中经各方审核确认的结算意见,属于合同各方进行工程价款清洁的最终依据,一方当事人在进行结算时没有提出相关索赔主张或声明保留,完成工程价款结算后又以对方之前存在违约行为提出索赔主张,依法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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