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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私自“圈地”修建车位收取停车费,法院:违法!收入应归业主

 阿福根 2022-08-30 发布于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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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占比不到20%,多数小区面临业主权力无法行使,小区物业一家独大的尴尬局面。

杨先生(化名)家住北京市朝阳区XX小区,由于是10多年前的老小区,小区车位一直都很紧张,晚上回家运气好点还能停在小区里,运气不好就只能停在小区外面的马路边,不仅安全无法保障还很容易被“贴条”。

半年前,杨先生家楼旁的草坪被物业改成了停车位,一开始大部分业主都支持物业的改造工程,甚至提议将小区里的另一块绿地改成车位。

但不久后,这些车位就被物业安装了地锁,以500元/月的价格向业主出租。虽然有很多业主对此表示不满,但仍有部分业主选择了租用这些车位。

业委会也多次与物业公司协商希望可以拆除这些车位上的地锁,供业主自由使用,却被物业公司拒绝。

无奈之下,杨先生所在小区的业委会将该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事 件 分 析

近几年,经常有老旧小区进行车位改造,将小区的公共绿地、道路等区域改建成停车位,以缓解小区车位紧张的情况,但也有部分物业公司借着改善小区车位紧张情况,私自“圈地”收取停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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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车位所有权的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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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擅自“圈地”的处罚

并且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除了要归还业主收益外,物业还可能受到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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