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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业主对小区共有部分的所有权

 文明苑 2023-03-18 发布于山西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到二百七十六条规定了小区业主全体对小区共有部分的所有权。

一、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归属有关内容。一是小区内的道路,除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外,属于业主共有。二是小区内的绿地,除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外,属于业主共有。三是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也就是说,小区内部的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甚至物业服务用房,除了个别特殊的以外,其余的所有权都归属于全体业主。

地上停车位

二、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二是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也就是说,个人租的车位,个人拥有排除他人的使用权,可以对抗第三人。

很多小区的车位都不是通过买卖的方式获取的,因为开发商没有拿到车位买卖的许可,只能以租赁的表现形式行使买卖之实。这关系到小区人防工程的所有权,有时间单开一个文章专门讲述。

人防车位

三、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虽然这条看起来很简单,但包含了两个方面的意思。

第一,“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具体含义,目前没有详细的解释。可以理解为在业主和其他权利人有冲突时,业主对车位有优先权。

第二,该车位必须是建筑区划内,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而不是其他具有专属性质比如消防车位等性质的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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