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项目为单价合同,外墙保温为50厚岩棉板,外墙保温清单工程量为5200m2,投标人不知道是故意为之还是粗心,投标时综合单价为520元/m2,市场价格一般为50元/m2,为什么差异如此之大,后期经查组价,投标人将岩棉材料费单位m3误认为是m2。 招标时由于时间紧张,招标人未进行清标,按照520元/m2与投标人签订了施工合同。 竣工结算时外墙保温工程量增加,从5200m2增加到10000m2; 由于原合同未对工程量增减超过一定幅度时综合单价是否调整进行约定, 投标人认为结算价应为:10000*520=520万; 招标标人认为应对不平衡报价进行调整,即结算价应为:5200*520+(10000-5200)*50=294.4万; 争议费用为520-294.4=225.6万; 针对以上争议,小编认为,一般纠纷的处理原则是“有约从约、无约时则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处理。同时按照2013清单计价原则(下图)也应该进行调整。 所以应按照招标人意见进行结算,最多再把15%的部分按照520元/m2计算。 不平衡报价虽好,但不能滥用,更不能贪心,若本案例投标人报价60元/m2甚至70元/m2,应该都会按照合同单价进行结算,所以说要适可而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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