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继修改,对于征地补偿问题做了一定的修改,今天我们来看看都有哪些修改。 《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订版)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第六款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最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新《土地管理法》已经将原四十七条予以删除,变更为现在的第四十八条,也就是说,土地补偿安置补助不再依据年产值进行确定,而是由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另外,最新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并制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配办法。而原《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归村集体所有。因此,如果被征地农民在2021年9月1日之后还有人和你说,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归村集体所有,可要警惕了,相关规定已被修改,需要看省级政府制定的分配办法,按照分配比例直接分配给被征地农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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