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阅读:黄璞琳有关消费维权、产品质量、食品安全的文章与资料(四) —————— 当前如何看待职业打假人? 黄璞琳 早期,职业打假人确实发挥过商品监督方面的“啄木鸟”功能。但很快,职业打假人群体逐利性极度放大,出现了很多乱象。但是,一刀切地禁止或围堵职业打假人,也不可取。 对职业打假人死盯商品标签不规范或使用绝对化用语等枝节问题,以及职业打假中的其他乱象,宜从完善加倍赔偿规则、处罚幅度设定、处罚裁量规则方面入手,将标签一般违法或标签瑕疵、广告一般违法,与商品质量不合格甚至产品缺陷、欺诈或虚假宣传,在赔偿及处罚轻重方面予以有效区别;宜将标签瑕疵等轻微违法行为排除在加倍赔偿范围之外,并在处罚幅度设定、处罚裁量规则上予以充分考量,从而引导职业打假人不再盯着标签瑕疵、广告瑕疵等枝节问题,或者让其盯着此类枝节问题没有经济价值。即,对经营者存在的标签瑕疵、广告瑕疵等轻微违法行为,在其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行政处罚等法律责任上,宜作差别性制度设计。 在实务政策上,宜明确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审判机关和其他监督机关准确把握法律与政策,既要支持、维护依法开展的包括职业打假在内的消费维权活动和社会监督活动,也要支持、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和市场监管秩序;在个案监督、个案裁判中,充分尊重基层执法机关的裁量智慧、处置能力、调处经验,尤其是当法律适用或事实认定有较大分歧时,要避免因个案裁判不当而纵容职业打假人的过度维权、纠缠投诉等不合理行为。 通过在立法上对标签瑕疵等轻微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差别性制度设计,并在实务中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审判机关和其他监督机关准确把握法律与政策,能更有效地引导职业打假人将监督精力放到商品内在质量上、欺骗性营销活动上,从而减少职业打假以及其他知假买假后的加倍求偿行为对基层执法机关、审判机关的不当干扰。如此做法,更为合理有效,也更能被民众接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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