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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览!境外仲裁裁决、判决在中国境内承认/认可和执行之2021年度案例观察

 丫胖子 2022-09-07 发布于上海
导言

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进以及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建设,我国在稳步推进开放进程、加深经济交往的同时,经济摩擦亦不可避免,由此所产生的跨国纠纷将可能涉及境外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在中国境内的承认/认可和执行。

继2020年笔者团队有幸接受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邀请、撰写《法治蓝皮书 · 中国法治发展报告No.19(2021)》之《境外仲裁裁决、判决在中国境内承认/认可和执行之2020年度观察》篇后(可详见于:承执领域新观察(含主题发言视频)并记“2021年法治蓝皮书”发布会与会心得 | 【嘉美 · 特辑】),2021年,笔者团队有幸再次为《法治蓝皮书 · 中国法治发展报告(2022)》撰写该领域最新年度观察(“《2021年度观察》”)。

总体而言,2021年,承认/认可和执行领域在政策、规则以及司法实践层面均取得新进展。中国法院对境外仲裁裁决、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秉持包容、审慎的原则,总体承认/认可和执行率较高。但根据该领域最新司法实践变化,如何准确理解相应规则以及中国境内法院的裁判精神,是该领域各方参与主体仍应持续关注的,由此,方可在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的跨境执行中实现突破并最终实现经济利益。

本期文章系基于《2021年度观察》部分摘要而成,将从境外仲裁裁决、判决在中国境内承认/认可和执行领域之2021年总体司法实践概况、2021年度要案与展望等方面进行概述,以飨读者。

 2021-年度概况

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等公开途径对2021年境外仲裁裁决、判决在中国境内申请承认/认可和执行案件进行检索发现,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共计29起涉及境外仲裁裁决、判决在中国境内申请承认/认可和执行案件。此29起案件中,6起为外国判决在中国境内申请承认和执行案、11起为港澳台判决在内陆/大陆申请认可和执行案、7起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境内申请承认和执行案以及5起香港仲裁裁决在内陆申请认可和执行案。从裁定结果来看,此29起案件中,共计24起境外仲裁裁决、判决在中国境内获得承认/认可和执行(占82.76%;较2020年有所上升,可详见:速览!境外仲裁裁决、判决在中国境内承认/认可和执行之2020年度案例观察【嘉美 · 年度观察】)。其中,3起外国判决在中国境内获得承认和执行、7起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境内获得承认和执行、9起港澳台判决在内陆/大陆获得认可和执行以及5起港澳台仲裁裁决在内陆/大陆获得认可和执行;另有3起外国判决在中国境内未获承认和执行(均为韩国法院作出)、2起港澳台判决在内陆/大陆未获认可和执行(均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作出)。

【具体情况可点击查看下方大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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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本文将按照外国判决、港澳台判决、外国仲裁裁决、港澳台仲裁裁决四类,列表说明2021年度境外仲裁裁决、判决在中国境内申请承认/认可和执行的情况。【注:由于裁判文书网等公开数据库信息更新迟延,本文所截取“日期”为网络公开发布日期;但需特别说明,加*处数据由于来源于威科先行数据库,系裁判作出日期,非裁判发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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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一:2021年度观察 - 境外仲裁裁决、判决在中国境内的承认/认可和执行 之 外国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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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二:2021年度观察 - 境外仲裁裁决、判决在中国境内的承认/认可和执行 之 港澳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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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三:2021年度观察 - 境外仲裁裁决、判决在中国境内的承认/认可和执行 之 外国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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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四:2021年度观察 - 境外仲裁裁决、判决在中国境内的承认/认可和执行 之 港澳台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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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度要案

Top 1 - 太阳能公司案

【关键词:法律互惠;事实互惠】

摘要:2021年7月29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沪01协外认22号裁定书,其中认定:“我国与新加坡之间存在法律互惠,在同等情况下我国作出的民商事判决可以得到新加坡法院的承认和执行”,此应系首次依据“法律互惠”承认和执行新加坡法院判决,在此之前,包括新加坡法院判决在内的、与我国未形成双边司法协助条约的国家所作出的法院判决在中国的承认和执行均系依据“事实互惠”进行审理,如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二批涉“一带一路”建设典型案例之“高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新加坡高等法院民事判决案”。何为“法律互惠”?何为“事实互惠”?二者有何异同?本案作为首例“法律互惠”案之特殊意义又如何?

可详见于:“法律互惠”的初次落地?| 从首例依据“法律互惠”承认和执行新加坡判决案说起【嘉美 · 视点】

Top 2 -  执行某江南集团Z女士案


【关键词:送达;委托送达;替代送达;复议与执行;执行突破】


摘要:某江南集团Z女士(本案被申请人,已加入了外国籍)长期居住于中国内陆,因与香港某律所间律师费账单争议,委托香港另一C律所(申请人)进行代理。而后,本案被申请人又与申请人产生律师费争议。该争议自香港而起,最后又经内陆认可和执行程序,方才尘埃落定。笔者律师团队接受申请人委托,代为申请香港判决在内陆的认可和执行。该案历经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初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复议,后至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三个程序,目前已达成执行和解,且申请人已获全部执行回款。


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有:(1)内陆与香港间委托送达是否需穷尽公告送达?(2)委托送达未果后,在香港采取替代送达、最终该判决又以缺席方式作出,此间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3)认可和执行香港判决的民事裁定在复议阶段能否停止执行?(4)在被申请人已入外籍、但长期居住于中国内陆的情况下,如何可使判决真正获得执行?


可详见于:替代送达下的香港缺席判决如何认可?外籍被申请人执行难如何破解?| 从笔者经办的一起认可与执行香港判决案说起【嘉美 · 视点】

Top 3 -  叶女士申请承认和执行意大利判决案

【关键词:继承人;遗产管理人】

摘要:2021年3月31日,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浙03协外认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承认和执行意大利共和国布雷西亚法院作出的7343/08号民事判决。经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等公开渠道进行检索,本案系第一起由继承人申请承认/认可和执行境外判决或仲裁裁决之案例。纵观本案民事裁定书,主文言简意赅,并未公布案件办理过程中所涉之诸如主体资格、法律查明等细节内容。笔者拟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办案经验,一窥本案办理过程中应需重点关注之内容,探究继承人申请承认/认可和执行境外判决与仲裁裁决的权利基础。并将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新确立的遗产管理人制度,进一步探讨遗产管理人是否亦可成为类案申请人?

可详见于: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亦可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 从一起意大利法院判决被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案说起【嘉美 · 视点】

Top 4 -  美国维实公司案

【关键词:补充协议仲裁条款;仲裁助理制度;仲裁庭履行职责】

摘要:2021年8月19日,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闽07认港1号裁定书,裁定认可与执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A11157号仲裁裁决。本案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积极应诉、提出近8项抗辩理由。虽然此8项抗辩事由均未被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采纳,但其中2项抗辩事由系指向内港两地仲裁司法实践之不同,值得进一步探究:(1)未签署主协议,仅签署补充协议之签字主体是否可受主协议仲裁条款之约束?(2)使用仲裁助理是否可构成仲裁裁决不予认可与执行之情形?

可详见于:非签字主体是否应受主协议仲裁条款之约束?使用仲裁助理将导致不予认可和执行?| 从一起香港裁决认可和执行案说起【嘉美 · 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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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展望

2021年,从案件裁定结果来看,境外仲裁裁决、法院判决在中国境内的承认/认可和执行率达82.76%,充分显示了我国始终秉持共商共建共享、增进国际法治合作交流的态度。期待未来我国在完善法治领域跨境协作机制、健全国际法律服务和纠纷解决机制、优化承认/认可和执行程序等方面有进一步的发展与突破。

从司法实践层面看,我国法院在“法律互惠”的首次认定、《阻断办法》的严格适用、申请人范围的扩大、替代送达下的缺席判决的区际承认/认可等方面均有新动向与新突破,但未来仍有如下方面有待相关立法及司法实践的突破和完善:在当前业已形成的以“事实互惠”为主的互惠原则中,进一步尝试注入“法律互惠”、“推定互惠”的新内涵,拓宽建立互惠原则的新途径;统一申请费收取标准;提供境内法院向境外主体支付执行款路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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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如前言所述,以上仅为《境外仲裁裁决、判决在中国境内承认/认可和执行之2021年度观察》之速览,详细分析敬请期待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即将发布的《法治蓝皮书 · 中国法治发展报告(2022),该年度观察将从承认/认可和执行领域法律依据及2021年新规、年度整体情况(含数据和表格)、年度新动向、年度新问题和展望五个部分,对承认/认可和执行领域2021年度情况一一分析,以为该领域参与主体更好地理解和适用该领域规则和司法裁判精神提供进一步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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