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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利”告“达利园”……来看这种“商标攀附”行为法院怎么判

 行者无疆8c3m05 2022-09-07 发布于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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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

Image”商标注册于2008年11月21日,远早于达利园公司成立的2017年3月31日,上述商标权相对于达利园公司的注册而言,属于在先权利,达利园公司注册企业名称时不得与其冲突。

其次,“Image”商标经过较长时间的经营,在达利园公司成立时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达利公司与达利园公司经营范围均包括食品,处于同一行业内,且达利公司和达利园公司均在福建省注册,在此情况下,达利园公司对于“达利园”商标的存在和知名度显然是知情的,其在企业字号中使用“达利园”存在攀附恶意。

同时,达利园公司与达利公司相互独立,并不存在任何联系。达利园公司将“达利园”作为企业字号,将致使公众基于认可“达利园”商标,而误认为达利园公司与达利公司存在特定联系,造成混淆。

基于以上理由,达利园公司使用“达利园”作为企业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达利公司的主张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四条规定,马尾法院判决:达利园公司应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饮品包装袋上使用 “福州达利园”字样,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含有“达利园”的字号,停止在饮品的内外包装、展会上使用带有“达利园”字样的企业名称,并赔偿达利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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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傍名牌”有风险,“搭便车”需谨慎。这种“商标攀附”行为不仅严重损害品牌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达利园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已经具有相应的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的“达利园”注册商标,且经营范围也属于同行业或者直接关联行业,明显具有“搭便车”“傍名牌”的主观故意,属于不正当手段,为此也付出了相应的代价。

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应当选择到品牌方授权的商家购买,否则一旦买到了假冒伪劣商品,很难向品牌方主张权利。而经营者在出售或提供商品时,应当从正规的代理商、经销商处进货。经营者对于自身销售的商品要履行审慎的审查义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保护了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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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是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载体,也是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提升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近年来,福建法院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打击侵权假冒、优化营商环境中的职能作用,通过强化对平台经济、科技创新、信息安全、民生保障等重点领域案件审理,适时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加大对驰名商标、知名品牌和老字号的司法保护力度,有效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引导全社会形成尊重知识产权、诚信经营、培树品牌、激励创新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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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 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来源:民三庭、马尾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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