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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严禁违规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亲属送礼

 治墨之剑 2022-09-07 发布于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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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法禁令
【违纪案例】

徐某,某市审计局党组书记。2020年3月,徐某在操办儿子婚宴过程时按规定向组织备案。婚宴当天,辖区内2个局下属单位科长送给徐某礼金共计1万元。徐某事后既未退回礼金,也未向组织报告这个情况。

禁令解析】

  违规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亲属送礼行为,是指向公务人员及其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重的行为。

  没有“送”就没有“收”。一些人之所以向公务人员赠送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必然是有所求、有所图,即使不是立即要求回报也有可能为满足日后某种需求,即存在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可能性。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九条适用于全体党员,表现为党员主动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的行为。该条明确列举的是“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具体形式不限于列举出的上述内容,列举上述内容是因为这些较为普遍、突出,用“财物”进行概括,即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该条不以谋取利益为必要条件,即不管受礼方是否为送礼方谋取利益,只要进行了送礼行为,且超出正常礼尚往来,就有可能构成本行为。

【纪法适用】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九条:
  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向公职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赠送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或者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廉政提醒】

  在日常生活中,即使亲朋好友之间的礼品、礼金往来,也须符合常理,讲究往来有度。对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要格外小心谨慎,不能向公务人员及其亲属赠送,否则就会受到党纪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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